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淄博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6〕2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6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第9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予公布,请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

二、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听取公众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未予采纳的,应当重点说明。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应当就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履行专家论证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提出意见,会同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依据论证意见修改决策草案。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五、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六、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按规定履行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程序。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审议,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工作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司〔2022〕41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八、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编制本区县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按要求进行备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