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26〕2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6-5596347
成文日期
2026-08-21
发文日期
2026-09-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监督管理,进一步畅通企业和群众诉求表达渠道,规范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事项办理工作,维护反映诉求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诉求人)合法权益,提升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热线),是指市政府设立的由12345电话、微信小程序、手机客户端、政府网站、省级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来件等渠道组成,专门受理非紧急诉求事项的政务服务平台。
第三条 热线按照“一号对外、集中受理、分类处置、统一协调、各方联动、限时办结”的运行模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负责热线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健全完善热线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热线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建设,指导和监督全市热线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市级热线转办的属于本辖区、本部门单位及本系统职责范围内的热线诉求事项。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热线的建设、指导和评价等工作;
(二)负责热线运行管理、统一受理、分类处置和督促办理工作;
(三)组织建设热线知识库,组织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更新、维护热线知识库信息,提升知识库应用水平;
(四)指导全市热线队伍建设及业务培训;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区县热线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热线管理工作,对本级承办单位进行指导和评价;
(二)负责市级热线交办诉求事项的落实、分办、督办和反馈等工作;
(三)负责涉及本行政区域热线知识库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
(四)指导本辖区热线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五)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承办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健全热线诉求事项办理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答复、反馈热线转办诉求事项;
(三)负责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热线知识库相关信息的更新、维护,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准确;
(四)协调开展热线其他工作。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八条 热线负责受理辖区内诉求人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等非紧急诉求。
第九条 诉求人应当依法提出诉求事项,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或者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不得骚扰、侮辱、威胁工作人员。属于热线受理范围的诉求事项,应当按程序及时办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诉求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分类处理:
(一)须通过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程序解决和已进入信访渠道的诉求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应法定途径;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诉求事项,做好解释说明;
(三)诉求事项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办理完毕并回复后,诉求人仍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重复反映的,直接答复诉求人办理进度或者办理结果,不再重复受理;
(四)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处理的诉求事项,即时转至相应热线;
(五)无正当诉求扰乱热线工作秩序,经多次提醒无效的,可终止通话。
第四章 运转流程
第十条 热线实行“7×24小时”全时段人工服务。
第十一条 热线负责受理并分类处置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不代替部门职能。
第十二条 热线诉求事项运转流程:
(一)受理。对诉求人提出的热线诉求事项,热线受理人员能够直接答复或处理的,应直接答复或处理;不能直接答复或处理的,应当即时形成工单转至相关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不主动将诉求人信息做保密处理,诉求人如需信息保密,应当向热线提出。需要诉求人提供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方可办理的事项,诉求人应当如实提供。
(二)转办。市级热线应按照承办单位职责分工,及时通过热线办理系统将工单转办至有关单位办理。
(三)响应。承办单位收到热线转办诉求后,应当及时联系诉求人,主动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
(四)办理。企业群众诉求应该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企业诉求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热线办理系统反馈初步办理意见);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政策解释和沟通说明工作。
(五)延期。对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诉求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内(省级工单在办理期限前1个工作日)通过热线办理系统提出延期申请,并注明延期理由。
(六)续报。通过延期仍无法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办理时限,并将办理进度、解决措施及明确的解决时限告知诉求人。该诉求事项暂不办结,由市级热线退回承办单位进入续报程序。
(七)反馈。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反馈诉求人,同步将办理情况和回复诉求人情况反馈至市级热线。
(八)回退。转办诉求事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转办工单之日起,按转办回退时限要求通过热线办理系统申请回退,同时注明回退理由、依据和建议承办单位。
(九)回访。市级热线对承办单位办理情况进行审核,对办理情况回复明确、翔实的,通过诉求原受理途径向诉求人核实办理情况,并由诉求人对服务过程和办理结果满意情况、问题解决情况予以评价。
(十)重办。经审核,办理情况回复不明确、不翔实或经回访后发现承办单位对转办诉求事项应办未办、诉求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且诉求合规的,市级热线应将诉求事项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十一)办结。经回访,诉求人对热线诉求事项服务过程和办理结果满意、问题已解决,或者答复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并向诉求人作出解释说明的,该事项予以办结。
第十三条 建立热线突发事项快速处置机制。涉及较大规模停水、停电、停气、停暖,发生灾情、疫情、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件等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项,市热线应当迅速生成快速处置工单,第一时间转办至相关单位处理,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承办单位在收到快速处置工单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处置预案,2小时内向市热线反馈初步处置情况,并在工单办理时限内通过热线办理系统反馈处置结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进行督办:
(一)超出规定办理时限未办理的;
(二)同一事项多次或集中反映,承办单位未依法依规办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职责范围内诉求事项的;
(四)知识库更新维护不及时或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提请市委编办进行职责界定;对经确认后仍未解决到位的热线诉求事项,由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及时梳理汇总,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并按要求抓好督办落实;对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依规依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核查处理。
第十六条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职责范围内诉求事项的;
(二)对诉求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十七条 各级热线工作机构应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热线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客观、公正开展综合评价。
第六章 数据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热线诉求事项综合分析制度,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社情民意和经济社会发展相关信息开展动态监测和综合分析,加强风险预警,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提供参考。
第十九条 各承办单位应当定期分析涉及本单位的热线诉求事项,对反映比较集中或多次重复反映的热线诉求事项要开展专题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源头治理和监督指导,推动同类问题系统解决,防范类似问题重复发生;对需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各承办单位应主动向热线推送最新政策、热点问题等答复口径,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库,并推动业务系统查询权限、专业知识库等资源向热线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 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热线诉求事项办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个人隐私,不得将诉求人信息、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交给被投诉人及无关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单位、本系统热线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调度,协调解决热线工作中的重难点问题,压实工作责任,确保热线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完善诉求事项分办机制,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权责清单、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等,充分考虑基层承接能力,应由职能部门办理的诉求事项不得分派给基层办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热线队伍建设,保持热线队伍稳定性,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熟练、服务意识强的人员负责热线办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诉求人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骚扰、侮辱、威胁热线工作人员,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的,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政府市民投诉中心要及时组织开展评估修订工作。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