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详情 | |||
承办机构 | 淄博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1 |
基本编码 | 372014009003 | 实施编码 | 1137030000422428X43372014009003 |
实施主体 |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事项版本 | 68.0.0 |
事项状态 |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 ||
是否公示 | 1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次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1 | 办理方式 | 1 |
办理结果类型 | 30 | 办理结果名称 | 登记失业人员 |
送达方式 | 1^3^2 |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 0 |
联办机构 | 暂无 | 行使层级 | 3 |
服务对象 | 1 | ||
法定办结时限 | 承诺办结时限 | ||
是否收费 | 0 | 办件类型 | 1 |
通办范围 | 1 | 办理形式 | 1^2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1 | |
网办深度 | 4 | ||
本事项支持 | 2^3^4^5^6^1 |
暂无
在山东省行政区划内常住的下列人员: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7.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其中,从用人单位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人员,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常住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无禁止性要求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
---|---|---|---|---|---|
1 | 受理 | 受理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现场失业登记申请信息 | 登记失业人员是否属于失业状态 | 即时办理 | 同意受理/不受理 |
2 | 审核 | 审核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外网提交的或综合柜员提交的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信息 | 失业人员是否是失业状态符合登记标准 | 即时办结 | 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 |
3 | 办结 | 对线上提交或现场办理的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予以办结 | 失业人员是否是失业状态符合登记标准 | 即时办结 | 通过、不通过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1 | |
设定法规名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
条款内容 |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 (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二)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 (五)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六)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 (七)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2 | |
设定法规名称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省政府令第161号 |
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三)己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3 | |
设定法规名称 | 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4〕97号 |
条款内容 | 第一条 各地要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要求,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提供机制,保障城镇常住人员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并有针对性地为其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对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要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保障其逐步享受与本地户籍人员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4 | |
设定法规名称 |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
发布令号(文号) | 人社部发[2018]77号 |
条款内容 | 第二项 第三条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可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人员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共就业服务。其中,处于无业状态的劳动者可进行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的劳动者可申请就业援助。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采取“劳动者书面承诺”的方式,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失业登记,对符合就业援助条件的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必要时可对劳动者失业状态、失业原因等进行部门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5 | |
设定法规名称 |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政发〔2018〕30号 |
条款内容 | 第一条 第二项实施积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具备两年以上失业保险待遇支付能力的统筹地区(含省本级),对依法参保缴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企业享受返还政策时,不再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牵头负责) 第一条 第三项 支持企业稳定劳动关系。支持困难企业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采取调整薪酬、在岗培训、弹性工时、轮岗轮休等方式,稳定就业岗位和劳动关系。规范裁员行为,裁减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裁减人员方案须提交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清偿拖欠被裁减职工的工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牵头负责)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
6 | |
设定法规名称 | 关于推进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关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
发布令号(文号) | 鲁人社发〔2019〕6号 |
条款内容 | 第一条第二项 保障各类用人单位同等享有公共就业服务。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创业实体,可向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咨询了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申请招聘用工等服务。对民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要公平对待,提供同等服务。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审核用人单位相关资质,核实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的方式受理,必要时可进行信息核查或工作人员调查,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
原文下载地址 |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