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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0
到现场次数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基本信息 1 0


事项详情
承办机构 淄博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1
基本编码 372014031002 实施编码 1137030000422428X43372014031002
实施主体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事项版本 90.0.0
事项状态 是否存在特别程序
是否公示 1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1 办理方式 1
办理结果类型 30 办理结果名称 接收并开具调档函或不予接收档案
送达方式 1^2^3 是否存在中介服务 0
联办机构 暂无 行使层级 3
服务对象 1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是否收费 0 办件类型 1
通办范围 2 办理形式 1^2^3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1
网办深度 4
本事项支持 1^3^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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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下办事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四路119号淄博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社事项窗口B003-014(人社事项窗口)
窗口名称: 人社事项窗口
窗口序号: B003-B014
受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申请条件

  • 数量限制
  • 暂无

  • 受理条件
  • 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聘用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化管理人员,可作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存放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其中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未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或原用人单位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接收。

  • 禁止性要求
  • 无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


    暂无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审查标准 办理时限 办理结果
    1 受理 审核所提交材料 申请人符合存档范围,对方存档单位为有存档权限的机构。 即办 受理或不予受理
    2 审核 进一步审核存档人员身份、代办人员身份(非存档人员本人经办)、代理单位接收证明、行政介绍信、工资关系介绍信等材料。 提供材料、办理流程是否符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即办 审核或不予审核
    3 办结 开具档案接收函,接收档案 档案为所调人员档案,寄递手续合规,密封完好、印鉴清晰,档案内容合规。 即办 接收或不予接收


    收费标准

  • 是否收费
  • 本事项无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理依据


    1
    设定法规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
    设定法规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令号(文号) 人社部发〔2014〕90号
    条款内容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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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设定法规名称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鲁人社发〔2020〕4号)
    制定机关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
    发布令号(文号) 鲁人社发〔2020〕4号
    条款内容 第5条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服务对象意见,依据用人单位驻地等情况实行就地就近托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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