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关于继续执行《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淄金监发〔2023〕5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区县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各监管组,高新区组织人事部、财政金融局、人社中心,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文昌湖区组织人事部、财政局、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经研究,继续执行《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淄金监发〔2021〕6号),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登记号为ZBCR-2023-0550001

 

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
2023年4月12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更好地支持和服务高层次人才和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根据《山东省“人才贷”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20〕12号),设立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才贷”是指由合作银行提供,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专门用于高层次人才或其长期所在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无抵押、无担保信贷产品。“人才贷”产品需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认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人才贷”业务的银行机构。

第四条  “人才贷”贷款对象为在我市的享受山东省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政策人才、淄博市英才计划入选者或其长期所在的我在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五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其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自愿申报的原则。对合作银行开展“人才贷”业务形成不良贷款的损失补偿,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80%给予补偿。

第六条  针对同一在我市的省级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针对同一市级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一高层次人才在多家银行机构贷款,“人才贷”贷款余额合计不超过规定限额;多个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上限计算,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多个市级高层次人才任职同一企业,该企业“人才贷”贷款余额限额按照每个高层次人才上限计算,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将不进行风险补偿,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0个基点。

第二章  合作银行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合规经营;信贷审批流程先进,风险防控能力强;服务效率高,拥有专业的服务团队和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信贷产品。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精准对接人才和人才企业实际需求,积极开发金融产品,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做好融资服务,防范贷款风险。

第九条  合作银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发放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条  合作银行应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报送备案信息表、业务开展情况等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未如实提供备案信息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将不作为风险补偿对象。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须在“人才贷”发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交《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进行风险补偿备案。每季度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以市级银行机构为单位对“人才贷”业务开展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人才贷”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贷款后,及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于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完成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合作银行可将补偿资金直接冲抵本金损失。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不能将同一笔贷款重复申请其他市级政府部门的风险补偿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作银行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报告;

(二)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

(三)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四)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五)贷款合同复印件;

(六)贷款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证明;

(七)高层次人才证明材料。

第四章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发放的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不视为对合作银行到期贷款债权的代偿,合作银行对已补偿的不良贷款可继续行使债权。在收回贷款本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将收回的扣除主张债权所支出相关费用的资金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市级财政。

第十六条  合作银行或借款人弄虚作假或合谋骗贷、套取风险补偿的,取消合作银行资格并予以通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追回资金,并返还市级财政。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符合“人才贷”条件的人才名单,做好人才认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补偿资金的筹集与拨付;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对合作银行提出的补偿申请进行审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督促引导,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再贷款条件的“人才贷”,及时对相关贷款全额给予再贷款支持;淄博银保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人才贷”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人才贷”不良容忍度,实现对金融机构加大人才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各部门要加强工作沟通、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用。

第十八条  鼓励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相关部门设立“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将“人才贷”贷款对象扩大到区县级人才工程入选者或其所在企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15日。

 

附件:1.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备案信息表

         2.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3.淄博市“人才贷”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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