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淄博

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8〕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设立、使用、监督各环节应当相互协调、相互制约,遵循依法管理、科学公正、权责对等、绩效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使用效益差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下一年度取消或调减资金规模。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依法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申报、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执行,负责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的绩效目标自评价和信息公开,保障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三)市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规查处专项资金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管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设立。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不得设立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和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应当符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市级事权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市级列支和管理。属于区县事权的,市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市和区县共同事权的,市级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承担相应的支出责任。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对象相近、管理特点类同的专项资金,应当实行部门内部或跨部门整合。

第九条 大幅度压减或者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凡属“小、散、乱”、效用不明显、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一律不予安排预算。对政府有明确承诺或者项目尚未建成、确需继续投入的,应当控制预算规模,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专项资金不得同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挂钩。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资金。清理、集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公益类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需要市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省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有关文件依据,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确实无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市级预算。

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区县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跨年度滚动支持。需要列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拟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函告市财政部门,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基础。除突发性因素或临时急需开支外,未列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结合市级可用财力情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按规定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批复情况,在规定时限内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分管市领导审批同意后函告市财政部门。原则上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项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多头扶持或重复扶持。市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当年预算中超过9月30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应当收回市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余或者结转1年及以上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收回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市政府申请设立专项资金时,同时说明设立理由和绩效目标,列明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

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拟定专项资金当年绩效目标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聘请专家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市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对项目承担单位单个项目绩效进行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每年选择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行专项资金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绩效目标完成较好的专项资金,下年度预算优先予以支持。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市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报市政府批准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均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年度市级专项资金目录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和政协监督。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要重点报告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专项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监督、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及时、认真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四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预算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淄博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是指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主动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与市级专项资金捆绑使用的中央、省财政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内容全面。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信息原则上均应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主体明确。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

(三)链条完整。推行专项资金全链条信息公开,做到资金分配到哪、信息公开到哪,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获取方便。规范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载体,使各方面能够平等、便捷、真实、完整地获取专项资金公开信息。

(五)回应及时。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外部反映评估和舆情引导,同时建立应答机制,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第二章  公开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公开内容。

(一)专项资金目录;

(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四)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对按因素法分配且无申报环节的专项资金,不需要公开前款第(三)项内容及申报环节的其他相关信息;对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不需要公开前款第(四)项内容。

第六条 公开方式。向社会公开是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的主要方式和目标。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专项资金目录、管理制度、分配结果等,原则上应向社会公开;其他内容可首先在全市行业系统或受益范围内公开,具备条件的尽快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公开渠道。以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网站为主,也可采取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电子政务平台、文件通报、政务微博微信、张榜公示等渠道公开。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职责。

(一)拟定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指导、协调、监督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二)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制定、公开年度市级专项资金目录;

(四)公开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结果;

(五)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

(二)公开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公开专项资金分配公式和因素;

(四)公开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五)公开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按规定公开其他内容。

第四章  公开具体程序

第十条 按照专项资金管理流程,专项资金信息应及时、有序公开。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目录由市财政部门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20个工作日内制定并公开。目录基本信息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市业务主管部门、年度预算金额、执行期限及废止年限、设立依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等。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等管理制度,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办法制定或修订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三条 对市直部门直接使用的专项资金,随部门预算一并公开相关信息。执行中有调整、新增的,随部门决算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发布之日公开。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区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分解、下达市级专项资金,并在分配结果确定或相关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按因素法分配的,要同时公开分配公式和因素。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由市财政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区县有关部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并将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次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专项资金信息、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保密规定的,有关部门严格按《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本行政辖区内市级专项资金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