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1〕86号修改)

淄政办发〔2008〕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三十日

          

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淄博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淄政发〔2006〕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市中心城区,是指张店区、高新区。本办法所称淄博新城区,是指济青高速公路以南、昌国路以北、世纪路以西、滨博高速公路以东的区域。

第四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在淄博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均应当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和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组成。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淄博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部分的收费主体,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部分的收费主体分别由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确定。供热、燃气、供水等企业是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收费主体持收费许可证,使用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征收并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与供热、燃气、供水企业签订工程配套建设协议,作为配套费缴纳、工程配套建设以及政府监管依据。工程配套建设协议分别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由收费主体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携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证等有关建设手续,到政府行政服务大厅一次性缴清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凭缴费凭证和与配套单位签订的协议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淄博新城区、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统一收取,分别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张店区财政专户;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由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收费主体收取,缴入高新区财政专户。其中:淄博新城区收取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由市级安排使用;张店区(不含淄博新城区)、高新区收取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由本级安排使用。

第十条  建立报表制度。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主体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情况分别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收取情况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供水配套费征收情况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涵、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中小学建设补助。

供热配套费,用于热源建设以及从热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从热源至居民用户楼前阀门井的管网建设。

燃气配套费,用于从气源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气源至居民用户灶前的管网建设。

供水配套费,用于从水厂至单位用户阀门井或水厂至居民一户一表的供水管网建设。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在实际征收额度内足额拨付使用。

第十三条  淄博新城区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专款用于淄博新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建设需要和当年配套费征收数额,于每年的第四季度编制下年度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财政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资金。

第十四条  淄博新城区以外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部分用于各自辖区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分别由张店区、高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建设计划,报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配套费中所含的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用于中小学建设补助,专款专用。由教育部门制定建设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产权属同级政府。

第十六条  工业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部分按60元/平方米征收,需要供热、燃气、供水的项目按公建项目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所含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为市级收费项目,由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征收权限经批准后,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部分:

(一)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

(二)驻淄部队的军事设施和后勤服务设施(不含商品性住宅);

(三)养(敬)老院、社会福利院等社会公益、福利设施;

(四)享受免收“三税”的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

(五)非盈利性医院的医疗和后勤服务设施及社区公共卫生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项目。

第十九条  符合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免缴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免缴程序如下: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配套费进入征收程序前提出免缴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申请,填写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免缴申请表,携带投资计划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报建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按权限由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减、免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具体办理权限、程序为:市政府根据项目所在地责成张店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分别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面积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总额50%的前提下,其余部分可缓缴,缓缴应填写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缓缴申请表,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签订缓缴协议,缓缴时间原则不得超过一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前应将缓缴部分全部缴清。对不按期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缓缴部分的建设单位,除责令补缴相应费用外,并按欠缴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不予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停办理该建设单位新的项目开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已经享受了减、免缴政策的建设项目,后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规划调整,或确需改变其用途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原办理单位补缴已减、免的费用,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擅自改变用途,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供水配套费专款用于热源、气源、水源以及管网等相关的配套项目建设,政府不再给予投资及补助。供热配套费、燃气配套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供水配套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供热、燃气、供水企业根据专业规划和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配套建设协议编制年度、季度建设计划,分别报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供热、燃气、供水企业不按标准收取配套费,以及擅自予以减、免、缓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城区城市道路及绿化、环卫配套费和中小学建设补助资金的征收和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对供热、燃气配套费的收缴使用予以监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供水配套费的收缴使用予以监管;市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市审计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各征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构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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