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征地社会稳定

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3〕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7日

 

淄博市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征地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减控征地矛盾纠纷,落实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中的社会稳定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征收或农用地转用、未利用地新增为建设用地的(以下简称“征地项目”),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必须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三条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的原则;未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征地项目,不得申报建设用地。
  第四条  征地项目所在地的各区县人民政府(含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各区县辖区内的征地项目,在本区县政府的领导下,以征地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评估主体,在申报征地项目前负责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征地项目涉及多个镇(街道)的,由所涉及的镇(街道)分别组织本辖区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信访、维稳、公安等部门、单位以及征地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村(居)委会,实施本辖区内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维稳办负责监督实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接收用地呈报材料前,负责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完整性的审查。申报用地单位应将风险评估报告提交国土资源部门。对征地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和结论要及时向所在区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项目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经评估决定实施的征地项目及时开展建设用地报批。
  第八条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内容:征地项目的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围绕评估事项对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进行评估,分析、评估社会稳定风险以及风险程度和可控程度,包括:
  (一)合法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合理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对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安全性。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经筹集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能否落实等。
  (五)可控性。征地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第九条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征地项目为评估对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评估主体,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建立专项档案,科学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启动风险评估程序,适时组织评估。
  (二)充分听取意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方案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通过查阅资料、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准确把握群众对评估事项的反应及心理动态。各地在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发现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隐患,要同步做好排查化解工作。对群众争议较大的征地项目,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群众采取听证和论证的方式收集意见,为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第一手风险预测资料。
  (三)编制评估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征求群众意见的资料以及各方综合意见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在此基础上针对预测评估的涉稳隐患,进行科学预测分析和研究,制订应急预案,形成专项评估报告。征地社会稳定评估报告由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邀请相关专家和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以及征地项目所涉及群众代表等成立评估小组进行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评估结论。
  (四)落实维稳措施。对评估后准予实施但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的征地项目,要落实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暂缓或暂不实施的,应及时研究措施,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的征地项目,提前制订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
  (五)制订工作预案。通过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实施的征地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按照“发现得早、控制得住、解决得好”的原则,加强预防,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保证征地项目的顺利实施。
  (六)做好后续评估。对经评估实施的征地项目,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程跟踪做好后续评估,及时发现和化解实施过程中新发生的矛盾和问题,完善相应措施,确保社会稳定和项目顺利进行。对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的,各区县要暂停实施,及时调整。
  第十条  征地项目涉及的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暂缓实施;征地项目涉及的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恶性事件或者已经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并且没有息访的,暂不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备和责任追究制度。
  实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由于责任单位没有认真履行评估程序,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问题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未实施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评估报告结论为暂缓实施或暂不实施,有关单位仍然实施征地项目,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附件: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格式及内容 

   

附件

 

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格式及内容

 

  一、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征地项目名称、概况;征地项目实施单位;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负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二、征地项目的社会稳定影响分析
  (一)合法性。1.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制订的规范性文件。2.征地项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征地项目申报要件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合理性。1.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近期和长远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征地项目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3.征地项目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4.征地项目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可行性。1.征地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是否经过严格的可行性论证。2.对需要举行听证或群众要求进行听证的事项是否经过听证,措施是否完善,是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
  (四)安全性。1.征地项目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充分。2.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经筹集落实。3.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是否到位。4.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能否落实等。
  (五)可控性。1.征地项目的决策与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2.实施征地项目是否会引起被征地农民、周边居民及相关权利人的严重不满。3.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矛盾隐患是否在可控范围内。4.是否有应对可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
  三、风险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及调处化解情况
  四、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一)组织领导情况(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二)职责分工情况
  (三)处置工作预案
  五、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
  六、特别事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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