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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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Ⅱ类(较严)进行管控,具体要求如下。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炭、型煤、焦煤、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禁燃区范围包括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区域及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具体范围见附件1、2。

三、有关要求

(一)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二)在禁燃区范围内,要进一步强化对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的管理。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高效煤粉炉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要在规定限期内淘汰或改用清洁能源,淘汰或改用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制定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计划并严格督促落实。

(三)在禁燃区范围内,因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旧村改造等原因还未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由区县政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可暂时使用洁净煤。同时,各区县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制定限期改用清洁能源计划并严格督促落实。

(四)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加强对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加快规划建设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设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五)各区县要细化落实措施,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时限,确保实现禁燃区内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目标。

(六)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调整情况,结合清洁取暖等实际,适时对禁燃区范围提出调整建议,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2.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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