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22〕1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2-5223715
统一编号
ZBCR-2022-0020001
成文日期
2022-01-17
发文日期
2022-01-21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
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管理
(一)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现有中小企业通过转型升级、兼并重组,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扶持企业规模化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发挥“龙头”和“标杆”带动作用。要深入开展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等级评价和信用等级评价,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和分级管理,对达到质量信誉考核AAA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安全生产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等方面予以保障。对质量信誉考核为A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C级及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严控或不予扩大经营范围和新增运力。
(二)严格新增企业和运力管理。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或现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的,新(扩)建停车场要严格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鼓励新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集约化、专业化经营要求,建设面积达到35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同时,鼓励企业将办公地、停车场地与企业注册地设立于同一个县(区)域范围内。企业要按照统一产权关系、统一劳动关系、统一运输生产组织、统一财务管理和统一管理责任等要求,配备人员和车辆,禁止挂靠经营。严格按照要求淘汰或拆解报废老旧车辆。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对企业初次申请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作出的车辆购置和人员聘用承诺,相关部门还应会同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根据当地市场需求、运输市场饱和等情况进行论证确定。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企业要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总监,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动态监控管理人员和运单调度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经考试合格。企业要围绕全部作业活动、设施设备、场所区域,充分考虑人、车、物、环境、管理等因素,全方位、全过程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确保风险防控体系有效运行;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严格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建立覆盖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全过程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开展隐患排查、整改验收闭环管理。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警示教育培训,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二、强化运输车辆和人员管理
(一)强化车辆源头管理。鼓励发展高安全性能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优先选择质量稳定、性能优异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新进入市场的专用车辆加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实现视频监控、防碰撞、防超速、车道偏离探测、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鼓励在用车辆安装应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水平。企业要按照营运柴油货车车辆淘汰要求,及时淘汰老旧车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车辆生产、销售、登记、营运准入、报废等环节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改装、拼装、报废回收等违法行为。对存在不符合《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公告》批准的技术参数和有关国家标准、车辆未列入公告或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非法改装、“大吨小标”等情形的,不予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并依法进行处置。
(二)强化罐体检验管理。企业要强化常压罐体检验,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周期,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车辆罐体并出具检验报告,未经检验合格或超出检验有效期的不得继续从事营运。常压罐体检验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将检验结论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罐车公告关于准运介质的标注。行政审批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管,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使用登记并纳入全国移动式压力容器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监督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关要求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等工作。
(三)强化道路和配套设施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清理或调整不合理、不规范的限速标识。在长陡下坡、隧道、特大桥梁、高速匝道等重点路段,设置全程视频监控和测速设备等交通安全设施。加快建设符合规范的危险化学品罐车罐体清洗和修理点,按规定办理各项环评、安评、消防等手续,并向社会公布,指导运输企业选择具有正规合法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罐车罐体清洗和修理点清洗维修罐体。合理设置通行线路,规划专用车道,依法划定限行、禁行区域,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化工园区要结合发展需求,适时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停车场。严格落实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制度,依法查处擅自进入限行区和不按通行证标明的装载数量、路线、时间、速度运行等行为。
(四)强化从业人员聘用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相关规定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押运、安全管理等从业人员日常执业行为开展动态评价,依据动态评价得分高低设置绿码、黄码、红码3个“安全码”等级,为企业在聘用驾驶、押运、安全管理等人员时提供参考。严格落实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聘用或解聘从业人员时,要及时办理服务单位登记或注销手续,未登记的不能安排其上岗作业。因违规违章被评价为“红码”的从业人员,由所在企业对其开展不少于3天的脱岗安全知识警示培训,警示培训时间不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三、加强运输组织管理
(一)加强业务委托管理。支持危险货物托运人在运输业务委托或公开招标时,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鼓励企业建立并公布承运商名录。对压价委托、低价抢标等恶性竞争,以及委托无资质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二)加强电子运单应用管理。运输企业应当指定运单调度人员负责制作电子运单,将货物品名、驾驶人员、装货地点、运输线路、卸货地点等信息及时录入运单系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维护和更新车辆、保险及从业人员基础数据,确保数据准确、真实、有效,并按照电子运单执行运输任务。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按规定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对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装载前查验制度落实。装货人充装或装载货物前应落实车辆、人员、罐体、运单和货物查验制度,查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装载。装货人应及时录入装载信息,使车辆装载信息和电子运单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危险货物装运环节闭环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对企业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收货环节管理。收货人应设置车辆临时停放、卸货场地,按规定及时收货,并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信息化监管
(一)加强动态监控联网联控。企业要严格按照动态监控管理要求,确保运输车辆全部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健全动态监控管理制度,配齐专职监控人员,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对车辆状态和驾驶行为实时动态监控、预警并提示纠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利用联网联控系统加强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加大抽查数量和频次,并督促企业及时将问题整改到位。
(二)加强运输过程监管。承运人应按规定严格执行电子运单制作填报制度,确保填报的信息与实际相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运单制度,规范电子运单使用和操作。同时,以电子运单为载体,加强数据共享与应用分析,实现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全过程安全监管。强化全链条协同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交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对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装货人实施电子运单托运、装货环节查验的宣传引导,提升运单制度执行效果。
(三)推行运输通行码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构建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打造以运政系统大数据为支撑,以电子运单系统为主线,以规范驾驶员驾驶行为和车辆联网联控安全运行为目标的数据融合和业务联动系统。推广应用“鲁运通行码”小程序,依据驾驶员驾驶行为及联网联控情况显示的红、黄、绿三种状态,判断安全风险等级,在驾驶员登记、出车检查、企业派单、道路运输、厂区装卸、车辆返程6个环节全程“亮码上岗、扫码作业”,实行精准记录,实现动态评价、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功能,从而达到事前管理、闭环管理、精准管理的效果。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持续改进安全管理机制。各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全面加强本辖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监管任务依法落实到有关部门和镇办。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加强信息共享,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解决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强化监管手段。各级交通运输、公安等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手段,落实落细各项监管措施,切实推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运营;要加大信息化、智能化、自动化方面的投入,增强数字化监管手段和能力,督促企业落实驾驶员强制休息、车辆定期检测、按规定路线时段通行等要求,用科技化手段促进行业安全发展。
(三)强化联合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事故处理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人员依法实施职业禁入,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四)强化联合执法。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检查,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定。公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重点路段、重要卡口、重要时段科学布控,开展路面执法检查,规范运输经营秩序。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定期组织开展收发货单位源头和道路运输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不断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共同促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本通知自2022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9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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