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4-7991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14-09-09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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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淄政办字〔2014〕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6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具体工作,并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工作,由各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报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情况,并将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情况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聘任。政府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聘任标准和程序,做好法律顾问的遴选工作,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正式聘任。
  三、工作要求
  (一)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要求,各区县、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把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推进。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拟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对法律顾问的聘任标准和程序以及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工作方式、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规范。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组织开展工作。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推进工作,加强对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则、配套制度和考核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并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附件: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则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30日

附件


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完善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设立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法律顾问委员会)和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务处(以下简称市法律专务处)。
  市法律顾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1名市级领导担任,委员由市政府聘请的法律顾问(以下统称法律顾问)担任。市法律顾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市法律专务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法律专务处设在市法制办。法律专务人员应当由具有国家承认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生以上学历或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专业能力较强、有一定法制工作经验的公务人员担任。
  第三条市法律专务处具体负责本市法律顾问制度的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日常涉法事务。市法律专务处认为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论证意见的,由市法律专务处书面提出论证的议题,由市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召集论证会或者通过书面方式,征询法律顾问的论证意见。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法律专家库。市法制办应当向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征集符合条件的人选进入法律专家库。
  法律顾问从法律专家库中遴选聘任。市法制办应当重点从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中遴选推荐法律顾问,经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聘书。法律顾问每届聘期3年,期满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五条担任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及其他领域专业教育,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务工作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或者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
  (二)重要政府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法律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的法律论证;
  (五)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和信访事项的法律论证;
  (六)重要合同、协议的法律论证;
  (七)参与研究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对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第七条市法律专务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日常涉法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二) 对需要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论证意见的市政府涉法事务,提出征询议题,征询全部或者部分法律顾问的论证意见,经汇总后,拟定办理情况的法律意见报告;
  (三)代理市政府除行政诉讼以外的其他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工作;
  (五)指导、监督市政府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和区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六)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三章工作方式
  第八条市政府涉法事务由市政府办公厅开具处理单,交由市法律专务处研究办理。
  市政府经常性、一般性涉法事务,由市法律专务处提供法律意见。
  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专业性强的政府涉法事务,由市法律专务处提出征询议题,征询全部或者部分法律顾问的论证意见。
  重大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和信访事项等涉法事务,由市法律专务处与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的法律顾问签订协议,专门办理上述涉法事务。
  第九条市法律专务处可以根据需要提议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法律顾问工作会议由市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议题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职责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市法律专务处办理市政府涉法事务需要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配合协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做好情况汇总、资料移交、证据收集工作。    
    第十条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涉法事务时,需要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当持市法律专务处出具的介绍信和市政府颁发的法律顾问聘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法律顾问承办市政府涉法事务,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十一条办理市政府日常涉法事务以及由法律顾问提供法律论证意见的涉法事务,由市法律专务处拟定办理情况书面报告,经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
  第十二条市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市法制办主要负责人、市法律专务处有关人员应当参加市政府有关涉法事务的审议会议,根据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开展市政府涉法事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有利害冲突的涉法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市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市政府涉法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市法律专务处研究决定。
    第五章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市法制办应当加强对区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区县政府应当将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法律顾问聘任情况报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市法制办应当定期听取市法律专务处以及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和人员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法律顾问在任期内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市法制办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解聘建议。
  法律顾问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辞去聘任。
  第十八条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顾问的顾问费用应当根据其提供的工作量计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支付。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区县政府、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参照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执行。
  市政府部门、各有关单位的涉法事务原则上由市法律专务处安排办理;对涉法事务多,确需设立法律顾问的市政府部门、单位,由市法律专务处会同上述部门和单位共同组建。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