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69281 文号:
发文日期: 2016-04-08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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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

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6〕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已经第5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6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工作规则


  第一条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启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启动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对需要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决策事项,决策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提交政府常务会之前15日,持市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市政府常务会会议议题提报表,将相关材料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5日提出审查建议。
  属于一般决策事项并已经过合法性审查的,可直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应当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后,再行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五条需要市政府决策的紧急事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或在政府常务会议上直接提出审查建议。
  审查建议为一般决策的紧急事项,直接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查建议为重大行政决策的紧急事项,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六条经研究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应当在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后3日内,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组织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各流程的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听取各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公众参与程序、专家论证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合法性审查程序进行部署。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反映需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查,由市政府办公厅研究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第八条市政府常务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当在签发前转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1日内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九条本规则所指“日”为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条本规则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工作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