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7-651121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6-15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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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56号)和《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承办机构
市、区县(包括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下同)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就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不得提交本级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二、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根据《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区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以及提请有权机关批准的决定草案。具体包括: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土地管理、生态环保、水资源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重点经济园区布局以及政府政策扶持的重大项目;
    (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建设项目,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
    (五)重大财政资金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政府融资活动;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七)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社会救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保障性措施;
    (八)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
    (九)需要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由市(区、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三、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具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凡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涉及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由牵头单位负责)应当在完成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并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后,持政府办公厅(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通知单,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部门会签过程中转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不予办理。有关单位就涉及某些重大原则性问题征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指导。
    (二)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首先审查下列文件和材料是否齐备:
    1.重大行政决策方案;
    2.包含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和形成过程的说明;
    3.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等制定依据目录及文本;
    4.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记录;
    5.专家咨询论证报告,包括专家咨询论证情况书面记录;
    6.依法举行听证会的,提供听证报告和听证笔录;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决策事项承办单位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9.部门会签意见;
    10.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和材料一式五份,并提供电子文本。
    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上述文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决策事项承办单位限期补送。补送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三)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本级政府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时限完成。
    (四)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1.书面审查;
    2.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者考察;
    3.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协调会、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4.组织政府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
开展前款第2、3、4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五)政府法制机构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报政府办公厅(室)。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名称;
    2.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合法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的明确判断;
    3.发现存在合法性方面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应当同时说明理由,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建议。
    (六)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作相应修改。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
    (一)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和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要依法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及时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政府法制机构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严把法律关,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各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和市政府部门、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工作的指导。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和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市、区县政府依法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对违反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2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