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7-5995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17-01-26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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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7〕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促进依法决策,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家、省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要求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目录的决策事项,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实施。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政府)编制、调整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以下简称决策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目录编制以及目录调整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政府督查机关负责对议题事项的提出、决策目录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根据《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组织实施部门分别为政府办公厅(室)、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公安机关或信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
  第五条  决策目录应按照要求(见附件),明确决策事项名称、决策组织实施部门、决策具体承办部门、时间计划、履行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政府应当按照《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第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可根据党委全委会、经济工作会议、人民代表大会等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会议确定的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初步拟定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
  政府工作部门认为决策事项需要列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议题事项。
  第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完成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草案后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由政府办公厅(室)征求相关部门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的意见,并报政府主要负责人审定。
  第九条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根据审定的政府决策目录就目录中的决策事项是否履行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征询各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政府办公厅(室)在征询意见完毕后,应及时将本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进行公示。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议题事项外,决策目录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决策的具体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的组织实施部门沟通衔接,并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订相关的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在决策事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15日,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5〕51号)要求,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查材料。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履行审核职责,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未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的,不得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公开。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决策具体承办部门征求政府法制机构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反映需要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由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收集整理,征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后,由政府办公厅(室)研究确定是否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定启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提请调整相应决策目录。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核减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文件有效期届满,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