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标题: 文稿解读|《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2-5322498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1-30 发布机构: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稿解读|《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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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

《规定》要求,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就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具体来说,主要是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整改措施及建议,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整改措施建议是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完成后,按程序报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进行批复,并主送、抄送有关人民政府、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按批复中的具体要求做好整改措施的落实。对于较大火灾事故,批复一年内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还将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从而达到增强全市抵御火灾风险能力,维护全市的火灾形势稳定的目的。

二、调查权限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以及较大火灾事故的调查、责任处理和整改评估。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权限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提级调查。

市、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不适用于本规定:

(一)因放火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中发生火灾,以及因爆炸物品爆炸引发火灾的;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四)铁路、港航、民航、军事设施、核电厂、矿井地下部分、国有林区等特殊管辖场所发生火灾的;

(五)电力设施、设备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

(六)因燃气事故引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

淄博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要求,对于《规定》适用范围内的火灾事故,政府要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火灾事故调查组的其中一项职责就是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建议;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对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引言。包括该起火灾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法规、规章及政策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五、事故调查时限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可以再延长30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向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结案,特殊情况下,经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