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医疗卫生科技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科技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16号)要求,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3号),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公共卫生。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教育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等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基本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淄政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全市统一实施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免费产前筛查等妇幼项目。全市性或跨区域的重大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市级根据事件涉及人群和地域范围、受害程度等因素予以补助;全市统一实施的妇幼项目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予以补助。

(二)医疗保障。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级和区县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淄政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医疗救助。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县救助需求、工作开展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给予补助。

(三)计划生育。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对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的补助、农村低保家庭计生补助、独女计生家庭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的补助、农村低保家庭计生补助、独女计生家庭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补助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实行分档负担,分担比例按淄政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根据国家、省基础标准确定全市计划生育扶助保障项目人均经费基础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提高。

(四)能力建设。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1. 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区县政府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支农等任务,由区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区县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县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予以合理补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市级财政对区县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按规定给予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按照规定落实对社会力量办医的补助政策。

2. 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市级根据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对区县予以补助。区县自主实施的项目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 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 医疗保障能力建设。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和价格监测、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 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等,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区县予以补助。区县自主实施的中医药项目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医疗卫生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现行体制和相关领域改革要求落实经费保障责任。

市级财政事权且确需委托区县行使的事项,受委托区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事项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扶助保障等市级制定全市基础标准的事项,各区县政府可在确保全市基础标准落实到位前提下,合理增加保障内容或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医疗救助、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不易或暂不具备条件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事项,市级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区县据此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县制定出台本地区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各区县标准高于市级基础标准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各区县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需事先按程序报市级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区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协同推进相关改革。各区县、各部门要将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二)强化支出责任。市级和区县财政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有效提供。对区县政府合理制定保障标准、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等资本性支出可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科技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4号)要求,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3号),现就我市科技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科技研发。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用于支持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等方面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1. 基础研究。对聚焦全市(区域)发展战略需求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目标导向类基础研究,市和区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自主设立科技计划,市级和区县财政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2. 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聚焦全市重大战略部署和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对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新医药、电子信息等领域中需长期演进的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科学问题、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县财政根据相关科研任务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县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的应用研究和技术研究开发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对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补助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的地方财政补助,对围绕科技前沿、经济主战场和全省创新发展需要建设的山东省重点实验室、山东省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创新基地的补助,以及对省市级批准设立的、聚焦科技创新和研发服务、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新型研发机构的补助,由市级财政和有建设任务的区县财政根据相关规划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县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后补助等财政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市级财政主要通过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府引导基金等,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区县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自主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支持当地重点产业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区县根据本地相关规划等自主开展区域创新体系建设,财政负担资金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五)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按照隶属关系分别为市级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对市级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科研机构承担区县委托任务,由区县财政给予合理补助。对区县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补助,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六)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围绕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相关规划等组织实施的科技人才专项,为市级或区县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级实施的淄博英才计划等涉及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的人才专项,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区县按相关规划等自主实施的科技人才引进、培养支持等人才专项,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七)科学技术普及。对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民素质等工作的保障,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区分不同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市级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对区县开展科普工作的保障,由区县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市级财政统筹给予支持。

(八)引导全社会技术创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更多资源进入创新领域,鼓励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和区县财政根据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等,结合实际分别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九)科技领域的其他财政支出事项。我市参与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有关事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照外交外事领域改革方案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市级财政事权事项。高校、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等,按照现行管理体制和经费渠道保障或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对围绕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开展的研究,以及推动市高端智库建设等事项,由市级财政承担主要支出责任,通过市哲学社科规划课题经费等予以支持;根据研究任务部署和区县实际,鼓励区县财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区县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相关规划等自主设立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科技计划,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淄政发〔2017〕14号)有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二、配套措施

(一)增强财力保障,落实支出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把科技创新作为财政保障和预算安排的重点,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只增不减。注重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金融、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持续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二)协同深化改革,突出实施绩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有关要求,深化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科研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经费管理等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不断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有效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全面推进科技领域预算绩效管理,结合科技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着力提高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三)统筹推进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系统梳理并抓紧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本规范得到全面体现。

 

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35号)要求,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3号),现就我市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总体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具体事项细化,其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学生学习生活等经常性事项,市级根据省基础标准确定我市基础标准,明确市与区县财政分档负担比例,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

1. 公用经费保障。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市定基础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按规定提高寄宿制学校等公用经费水平,单独核定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等公用经费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淄政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调整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按照不低于市基础标准发放生活补助,按照市定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淄政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3. 校舍安全保障。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国家、省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立情况相应调整完善我市政策。

4. 其他经常性事项。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所需经费根据鲁政办发〔2019〕16号文件规定,由省级财政承担。

5. 涉及阶段性任务和专项性工作的事项。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农村学校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等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统筹安排,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给予支持,今后根据城乡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形势,适时调整支持内容、范围和重点。

此外,对巩固落实城乡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政策,市级财政继续通过县级基本财力保障、均衡性转移支付等统筹给予支持,区县财政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转移支付和本级财力,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二)学生资助。学生资助覆盖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总体为市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按照具体事项细化。学生资助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安排。

1. 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和免保教费。全市统一实施的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市定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区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参照淄政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学前教育免保教费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今后根据省幼儿资助制度建立情况相应完善我市政策。

2. 高中阶段教育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全市统一实施的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按照省定免学(杂)费补助标准和省定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市与区县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县学校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分档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淄政办发〔201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3.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我市统一执行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高校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补助,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

4. 高校赴基层就业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全省统一实施的高校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经费由省、市级财政与毕业生就业所在区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具体按照鲁财教〔2014〕37号文件规定执行,就业所在地为省直管县的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三)其他教育。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所需财政补助经费主要按照隶属关系等由市级和区县财政分别承担,市级财政通过相关转移支付对区县给予支持。

上述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等基本公共服务相关具体事项,市级根据省要求统一制定和调整基础标准。各区县在确保市定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如需制定高于市定基础标准的,应事先按程序报市级备案后执行,高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负担。各区县制定出台本地标准要充分考虑区域间教育公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区县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状况新增的事项,为区县财政事权,由区县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以及高校、国有企业所属学校等,其管理和财政支持方式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体制和政策执行。市级基本建设支出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市以下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上述分担比例调整涉及的市与区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二、配套措施

(一)落实支出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依法依规做好预算安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确保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资金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二)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教育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局面。

(三)明确各级权责,完善分担机制。各区县政府要优先保障教育领域事项支出, 全面落实教育领域事项的支出责任。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县教育领域政策落实指导,不得自行制定与教育领域事项标准挂钩的考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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