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8〕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0号)要求,巩固和扩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充分发挥集体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助力精准脱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定和完善集体林地承包关系

(一)进一步明晰产权。继续做好集体林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均分或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要将权属证书发放到户,由农户持有。对采取联户承包的集体林地,要将林权份额量化到户,鼓励建立股份合作经营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股权登记范围,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对存在错、重、漏登记发证的,要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稳妥处理,做到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把农村集体森林资源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所有权和其他权益,依法发放权属证书。探索创新自留山经营管理体制机制。对新造林地要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二)加强林权权益保护。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逐步建立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集体林权制度,形成集体林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多元经营的格局。依法保障林权权利人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禁止或限制林权权利人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确因生态保护需要的,可探索采取市场化方式对林权权利人给予合理补偿。在承包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业转移人口的承包林地。转让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已经转让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并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完善的予以完善,合同不合法的,依法予以纠正。有序开展进城落户农民集体林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退出试点。(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林权规范化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加强林权管理,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承包和流转集体林地,须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作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权属来源主要证明材料。加强合同档案管理,推广使用集体林地承包和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探索建立林权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依当事人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合同鉴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监督林业生产经营主体依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林地,并依法履行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二、坚持实施森林分类经营管理

(一)建立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建立与森林主体功能相适应、分类管理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公益林和商品林区划界定方法和程序,科学配置集体林地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全市集体森林资源资产信息数据库,完善全市林地“一张图”管理,将集体林地保护等级落实到山头地块,明确林业生产经营主体,向社会公示并提供查询服务。推动集体公益林资产化经营,探索采取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公益林。在不影响生态功能前提下,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公益林发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景观利用。简化林业行政审批环节和手续,明确禁止性和限制性行为,减少对集体林微观生产经营行为的管制,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全面推行集体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公示采伐指标分配详细情况。(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公益林保护管理。实行公益林分级经营管理,合理界定保护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不断提高生态功能和综合利用效益。集体林地林木划定为公益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公益林管理规定经营管理,履行管护责任,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林的性质、范围和保护等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管护人员的指导培训,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或管理协议,完善必要的管护设施,提升管护能力。鼓励支持建立生态林场和镇(街道)、村集体林场,实行林场化管理。建立公益林动态管理机制,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公益林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允许对承包到户的公益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出和补进。编制公益林经营规划,建立公益林定期核查机制,探索建立政府赎买集体、个人等各类经营主体营造的公益林制度。(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三)放活商品林经营权。在林地性质不变、面积不减的前提下,赋予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林生产经营者更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完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制度,放宽集体用材林管理,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集体林开发利用。大力推进以择伐、渐伐方式实施森林可持续经营,培育大径级材,提高林地产出率。进一步放活经济林生产经营自主权,经济林更新改造由生产经营者自主决定。(市林业局,各区县政府)

三、引导和规范集体林权有序流转

(一)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依法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客观公正评估森林资源资产价值和价格,为林权流转、林权抵押、森林保险、林权纠纷调处等提供科学依据。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社会化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布局优化、配置合理、适应需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二)积极稳妥推进林权流转。鼓励集体林权公开、公平、公正有序流转,支持公开市场交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和支持农民以林权入股发展林业,鼓励以林权量化或作价入股形式形成利益共同体,由合作组织经营或统一对外流转。 依托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建立规范有序、方便快捷、互联互通的全市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和信息发布机制。对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在流转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或价格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市林业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三)建立林权流转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对工商资本流转林权的监管制度,对流转条件、用途、经营计划等做出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纳入信用记录。林权流转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能损害农民权益,不能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探索建立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制度。加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估程序合法、操作规范、科学合理。(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四、完善林业规模化生产机制

(一)培育发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创新林业经营组织形式,重点培育发展家庭林场、股份制合作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鼓励有经营实力和经营特长的农户或其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人员,利用承包或流转林地组建家庭林场,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相应市场主体资格。支持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林业开发建设,逐步扩大其承担的涉林项目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经营主体申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和林农转变发展观念,引进使用新技术、新装备,采用现代管理模式,增加技术投入,引进专业人才,优化产业链条,提高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经营水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林场示范场创建活动,并对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家庭林场示范场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示范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按照国家和省安排部署,开展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和职业森林经理人培训行动。(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各区县政府)

(二)建立健全多种形式利益联结机制。积极推广收益比例分成或“实物计价、货币结算”方式兑付流转费,激发更多农户和经营主体参与林权流转。鼓励林业龙头企业与农户、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组织以股份式、合作式、订单式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鼓励林业龙头企业雇佣林权流转后有劳动能力的当地农民,从事造林绿化、抚育管理和森林保护等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劳务收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扶持力度,支持林业生产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林业生产经营主体能力建设等,推动贫困群众精准脱贫。(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三)大力发展林业多种经营。实施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建设工程,建设一批特色经济林、林下经济、木本油料、苗木花卉等标准化生产基地,增加优质绿色生态林产品供给。充分发挥林业多种功能,积极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大力开发林业“新六产”,建设一批森林公园、观光果园、“森林人家”等田园综合体。加快开发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体验和森林新资源开发利用、森林生物质能源等绿色新兴产业。推进林产品品牌建设,做大做强一批区域公用品牌。鼓励发展创意林业,提升林产品文化品位和附加值。支持发展林业电子商务,鼓励引导电商企业与家庭林场、专业大户、林业合作社对接,建立林产品直产直供机制。积极开发林业碳汇项目,鼓励支持碳汇交易。探索开展集体森林资源资产化经营。(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畜牧兽医局,各区县政府)

五、完善林业政策支持体系

(一)完善扶持政策。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扶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户和生态林场、集体林场、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林业经营主体,可按规定享受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农机购置补贴等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林业,支持开发利用森林资源资产发展林业产业,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推广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管护等生产性服务。把林产品市场纳入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范围,在林产品主产区、主销区和集散地,建设一批现代林产品交易市场。(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

(二)完善金融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林权抵押质押贷款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开发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适度提高林权抵押率,合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期限,适当延长贷款周期。推广“林权抵押+林权收储+森林保险”贷款模式,建立“企业申请、部门推荐、银行审批”运行机制,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探索开展林业经营收益权和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市场化质押担保贷款。加大开发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探索建立林权流转市场,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对林权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对出险的抵押林权进行收储。依托社会化机构,探索建立林权抵押收储中心,制定林权抵押收储制度,采取资本金注入、林权收储担保费用补助、风险补偿等多种措施支持开展林权收储业务。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淄博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各区县政府)

(三)完善森林保险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森林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公益林保险覆盖率。创新森林保险模式,探索开展森林保险共保机制试点,防范分散大灾风险。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差别化商品林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开展特色经济林产品保险,增强防灾减灾能力,稳定收入预期。简化森林保险理赔程序,做到科学定损、快速理赔。探索落实森林保险无赔款优待政策。林业主管部门与保险机构要协同配合,联合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培训等工作。(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区县政府)

六、提升林业管理服务水平

(一)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林业社会化服务支撑工程,支持基层林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林业技术服务体系,依托林业院校、科研和推广单位,建立科技人才资源信息库,鼓励科技人员送技术下乡、开展技术咨询、建立科技示范园区,推广林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模式。建立全市联网的林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集森林资源、产权关系、生产经营信息于一体的管理模式,推广使用林权集成电路卡(IC卡),方便群众查询使用。(市林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各区县政府)

(二)健全林权纠纷调处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农村林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机制,加强对林权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建立律师、公证机构参与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纳入法治化轨道。开设林权纠纷法律救助绿色通道,依照有关规定向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农户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重大林权纠纷案件应急处置机制。探索建立纠纷调处激励办法,妥善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各区县政府)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市级全面负责、区县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增强改革担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纳入领导班子及有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各区县政府)

(二)加强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集体林权管理队伍建设,明确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机构和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加强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林业局、市司法局,各区县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宣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探索创新、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加强示范引领,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持续深入发展。(市委宣传部、市林业局、市广播电视台,各区县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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