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政办发〔201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推进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是有效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生产性服务业跨越发展,推动二三产业融合互动发展的有效途径。各级各部门要从经济发展的战略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和工作内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工作顺利开展,为我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淄博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推动经济转方式调结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09〕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鲁政发〔2010〕8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全市经济转方式调结构,以大中型企业为重点,以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结构,深化、细化专业分工,切实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格局为目标,通过宣传发动、政策激励、深化改革等措施,引导企业加快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促进企业非核心业务走上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发展的良性轨道,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兼顾、依法推进。在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过程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司法》、《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政府利益与企业利益的关系,依法做好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

2. 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区县人民政府要强化政策的引导作用,用强有力的激励政策引导企业主动进行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企业要按照有利于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做大做强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原则,主动做好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

3. 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在工作中,要按照“在存量中求增量、在发展中求增量”的要求,因企制宜,统筹兼顾,通过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实现剥离后主体企业做专做强、新设立企业整合发展的“双赢”。

(三)工作目标:到2011年年底,全市具备条件的企业基本完成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剥离现代物流业。对企业中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等物流业务与核心业务进行剥离,设立专门的物流、运输、仓储公司,成立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或与现有的专业物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由社会车辆或外地车辆承担运输、包装、配送等业务的企业,可设立物流公司,统一管理运输车辆,实行集中配送,集中结算。

(二)剥离专业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对有建筑安装、设备维护和售后服务等业务的企业,要引导其将建筑安装、设备维护、采购营销、售后服务剥离出来,组建专业配套服务和中介服务企业。

(三)剥离科技研发服务和信息服务。对具有较大规模、较多科研业务,拥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信息中心的企业,要引导其剥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检测、软件开发和信息服务等业务,组建专业的科研、信息服务型企业。

(四)剥离后勤保障服务。对企业内部的租赁、维修、餐饮、绿化、医疗卫生、幼儿教育、物业管理等非核心业务进行剥离,组建专门的租赁、物业管理和劳务服务等服务型企业或公司,盘活企业资产,增加社会就业。

(五)剥离核算商业企业经营收入。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商场经营收入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纳税。

(六)其他可从核心业务中剥离出来的、有利于服务业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业务和项目。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10月31日至12月10日)。制定《淄博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实施方案》和推进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成立全市推进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推进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增加地方财源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12月11日至2011年2月底)。各区县、高新区召开动员会议,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服务业主管部门及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税、地税、工商、统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深入了解企业的具体情况,全面摸清每个企业销售收入、缴纳国地税数额、工商注册、房地产产权、各生产环节具体工作流程等情况,掌握企业剥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研究提出企业推进剥离工作的方法步骤和具体实施方案,并针对每个企业写出调研报告。通过调研分析,按照先易后难、因地制宜、一企一策的原则,排出剥离企业名单,为全面开展工作奠定基础。

(三)实施落实阶段(2011年3月至10月底)。各区县、高新区组织相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进驻企业,宣传相关政策,解答问题,辅导企业开展剥离工作。结合企业调研成果,针对企业剥离内容,有的放矢地协助企业找思路、想办法,帮助解决在非核心业务剥离中出现的税务登记变更、财务核算分立、资产分户、资产转移等政策和技术操作问题,确保剥离工作顺利开展。

(四)工作总结和验收阶段(2011年11月)。由市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对剥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同时对前期工作进行分析、汇总和总结。

四、政策措施

(一)对改制剥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土地、营业场所、人员安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自分离起,其新增的地方税收,享受3年奖励优惠政策。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按第一年50%、第二、三年30%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的使用由企业自主决定。企业因改制剥离经营后导致企业总体税负增加,且给予上述相应奖励后仍不能弥补的部分,从该企业因改制剥离经营后新增的地方税收部分予以补足。为保证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新设立服务业企业新增地方税收情况,酌情安排必要的办公经费。

(三)对改制剥离后的服务业企业实行专项资金扶持。新办企业科技研发、设计检测、软件服务外包、信息服务等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优先享受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信息产业发展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等各项财政扶持政策。

(四)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申请各类担保机构贷款担保,符合条件的,优先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财政资金支持。

(五)支持服务业龙头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多渠道筹集发展资金。对服务业企业筹集上市资金前期费用有困难的,享受市级企业上市扶持专项资金扶持。

(六)改制剥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改制剥离后新设立服务企业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逐级上报批准后,可在政策范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应缴纳的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经批准后,按规定三年内给予减收或免收。

(八)对改制剥离后新成立的服务业企业独立法人单位所发生的一次性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费和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的过户费、一次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按照上级政策规定,确实不能减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等额补助。

(九)鼓励服务业龙头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大中型服务业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发生的审计、评估和转让费用,市、区县财政按实际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

(十)对改制剥离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土地使用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在新上服务业项目审批方面给予倾斜,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方面与工业企业享受同等价格。

(十一)对改制剥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金融机构在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努力满足其合理贷款需求,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十二)积极引导企业按照不同性质注册登记企业类型。凡新登记企业,可引导其将属于服务业的经营部分注册登记为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注册登记为服务业企业法人单位的新设立企业,经批准后,可免除由相关职能部门收取的费用。对实际发生而又无法免除、减收的验资费、评估费、税务登记费等费用,经核查属实后,由地方财政给予不低于相关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对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政府和部门,市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扶持资金,由市与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参照市里的做法,及时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各级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推进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形成政府统一领导、上下衔接、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落实责任,确保实效。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要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和目标要求。区县政府要在搞好组织领导、宣传动员、政策制定与落实等方面发挥好主导作用,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统计、房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积极推进企业剥离非核心业务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政策规定。市及区县领导小组要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组,专门开展剥离工作。

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导向、补助、奖励作用,及时、足额支付或返还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企业剥离工作的财政支持;税务部门具体负责帮助企业做好涉税辅导、税务登记、税收减免争取等工作;工商部门具体负责做好企业剥离后的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公安部门具体负责做好企业剥离后涉及服务业部分的车辆过户及相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登记的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做好企业剥离后涉及服务业部分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办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做好企业剥离后涉及服务业部分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工作,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允许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原有土地,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土地,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并减免相关行政规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剥离后涉及建设类企业的资质审查及相关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房管部门具体负责做好企业剥离后涉及服务业部分的经营用房产过户等相关工作,及时减免企业与房产过户相关的过户费、评估费等行政规费,并积极帮助企业办理房产交易税、契税等税收减免的争取工作;统计部门按照现行统计制度,对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进行全面、准确统计。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省、市推进该项工作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把实施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的重要意义、鼓励政策以及企业实施剥离的工作经验作为宣传重点,积极营造全市开展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的浓厚氛围。市政府对推进企业非核心业务剥离工作实行年终考核,并作为全市综合考核和服务业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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