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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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

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

淄政办发〔202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15号),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守准公共功能定位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保本微利运营,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力争3年内实现支小支农担保业务占比达到80%以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聚焦担保主业,不得偏离主业盲目扩大业务范围,不得为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平台公司提供担保,不得向非融资担保机构进行股权投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下同)〕

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业务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市级担保公司要主动与区县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引导区县担保公司降费让利,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二、强化区县担保公司综合实力

各区县要采取措施,积极提升辖区内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实力,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按规定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纳入名单范围统一管理。区县担保公司要积极同市级担保公司开展合作,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协同发展的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各区县政府)

三、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

市级担保公司通过合资新设、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方式,逐步控股或参股区县担保公司,组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集团,构建“出资人代表机构─市级担保(再担保)公司─区县担保公司”三级政府性融资担保管理架构。区县担保公司负责为辖内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市级担保公司负责提供再担保,逐步形成区县担保公司直接担保、市级担保公司再担保的市、区县合作体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四、完善银担合作机制

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与的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比例不低于20%。银行业监管部门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加强政策倾斜和业务指导,将银担合作情况纳入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建立审批绿色通道,推行集中审核、批量准入,建立“敢贷、愿贷、能贷”长效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研究设计同银行和客户需求有效衔接的银担合作产品,通过创新产品、简化业务流程,提高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控标准上的适配性,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合作机构的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市及区县要建立与支小支农业务拓展、担保代偿和绩效考核情况挂钩的资本金动态补充机制。鼓励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入股与无偿捐资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补充机制,通过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确保其具备充足担保实力和代偿能力。(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对市级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划分为代偿率小于1%、1%—3%、3%—5%、5%—8%(含)四档,分别按照担保代偿额的 100%、80%、60%、50%补偿;代偿率超出8%的部分不予补偿。各区县要参照省、市担保风险补偿办法,建立辖区内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市财政对市级担保公司开展符合条件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5%的融资担保业务,由市财政给予年化担保费率0.5%的担保费补贴。各区县要参照市级补贴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担保费补贴机制。(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

建立业务奖励机制。对当年新增融资担保 (再担保)发生额 10亿元以上,且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业务占比不低于80%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业务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六、加强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突出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 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保本微利运营、发挥增信作用等政策导向,评价结果与政策支持、资本金注入、负责人薪酬等情况挂钩。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市级担保公司的绩效考核,各区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担保公司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七、实行专业化运营

在坚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公共服务机构定位基础上,按 照政企分开的要求,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独立的市场主体地 位。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薪酬激励。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管理、尽职调查、 风险分类、代偿追偿和尽职免责等工作指引。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管理制度,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县政府)

八、净化行业生态

各区县要积极培育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作,及时整改或出清虚假出资、直接或变相抽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对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异化为投资公司的,要督促其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融资担保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国家、省对农业融资担保业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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