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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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淄博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1〕5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对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作出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将市发展改革委承办的“编制淄博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淄博市国土空间电网专项规划”、市农业农村局承办的“编制淄博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5年)”、市医保局承办的“编制淄博市重大疫情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和医保基金应急预付制度”4项决策事项调整出目录。

二、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各具体承办单位要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制度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附件:淄博市人民政府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调整后)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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