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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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

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2〕4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7号)部分内容作出调整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将第1条整段修改为“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1.5%给予补贴,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将第2条整段修改为“引导企业提高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比重,上年度企业整体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另行规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三)删除第3条。

(四)删除最后一段中“本政策重点支持先进高分子材料(聚烯烃材料、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和工程塑料)、无机非金属材料(先进陶瓷材料、高档耐火材料、功能玻璃、玻纤及制品材料)和特色金属新材料(高端铝基新材料、稀土功能材料、高端合金新材料)领域,鼓励发展聚合物基、陶瓷基、金属基等复合材料,超前布局碳纤维、石墨烯、生物基材料、超导材料、量子材料等前沿新材料”。

二、关于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删除第1、2、3条中“新引进或本地”;将“补助”修改为“支持”;将“无人驾驶”修改为“自动驾驶”。

(二)将第4条整段修改为“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 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对列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目录的产品,给予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在享受省保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市级再给予20%的配套保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删除第5、6、7、9、15条。

(四)删除第8条中“且当年税收增速不低于全市税收增速的”,将“奖励”修改为“支持”。

(五)将第10条中“对新建检验检测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上年度为本市企业服务金额的10%给予奖励”修改为“对新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上年度为智能装备企业服务金额的10%给予支持”。

(六)将第11、12条中“补助”修改为“支持”。

(七)将第13条中“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智能装备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修改为“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支持”。

(八)将第14条中“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修改为“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

三、关于促进新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删除第1条中“并在我市转化、符合特定范围内”。

(二)将第3条整段修改为“支持企业仿制药研发,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批准证书后,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品种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后,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豁免BE实验通过的减半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种数量不超过三个。(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删除第4条中“本市”。

(四)将第5条整体修改为“对新取得国外官方、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包含与其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创新辅料)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五)删除第6条中“骨干”。

(六)删除第7条中“在我市”。

(七)将第8条中“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对承担委托生产任务的企业”修改为“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

(八)删除第9条中“本市”。

(九)将第10条整段修改为“鼓励优先使用创新产品。对医疗机构、企业采购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药用机械等创新产品的,对于首次进入市场的,按照合同金额30%给予采购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于后续采购,按照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贴;同一年度单个医疗机构、企业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对中标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十)将第11条整段修改为“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十一)删除最后一段中“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登记注册”。

四、关于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将第1条与第2条合并,整体修改为“对符合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企业,按照其发展程度给予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电子信息类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在省软件首版次保费补贴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保费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将第4条整段修改为“鼓励企业进位争先。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上年度营收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发展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软件企业,上年度营收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且发展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获得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CMMI(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和电子信息类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应用软件(工业APP)开发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将第5条整段修改为“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对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发展领域企业的各项指标,按照企业营收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发展水平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四)将第6条中“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修改为“对企业互相采购生产的产品和服务”。

(五)将第7条中“给予1000万元扶持资金”修改为“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资金”。

(六)将第10条整段修改为“对并购电子信息企业(不包括股权关联企业)、且并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电子信息企业,按并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并购规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另行规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七)删除“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统计关系在淄博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或机构。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统一删除责任单位中“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市新材料新医药产业发展中心、市电子信息和装备制造产业发展中心、市陶琉轻纺产业发展中心”;统一删除“两院院士、诺贝尔获得者等”“泰山系列等”;将“重点人才工程高端人才”修改为“领军人才”。

修改后对相关条款序号顺序调整。

决定修改的内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5日

附件


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2021年1月17日淄政办字 〔2021〕7号公布
2022年7月25日根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修改)

 

关于促进新材料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新材料产业集聚化、高端化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1.围绕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强链、延链、补链的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 (不含土地费用)的1.5%给予补贴,最高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2.引导企业提高新材料产品营业收入比重,上年度企业整体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达到200亿元以上的另行规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二、促进产业创新发展

3.鼓励新材料企业自主攻关或与高校、科研机构开展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制约全市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性和标志性技术成果,项目持续产业化一年后,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不含土地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鼓励企业加快新材料工艺、技术、产品成果高效转化,建成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的,建成持续投用或投产一年后,按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产业金融支撑

5.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新材料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天使投资、种子基金投资机构实行风险分担机制,市及区县财政承担60%,投资机构承担4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6.鼓励初创企业进行融资。对初创新材料企业成立两年内,获得市外天使投资、VC/PE 等股权投资的,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实施重大新材料产业化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打造产业平台生态

8.积极对接国家级行业学会 (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举办符合淄博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产学研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集聚产业发展人才

9.组建新材料产业人才顾问团。聚焦符合新材料专业方向和发展需求的国内外顶尖行业领军人才,组建 “新材料产业人才顾问团”
,定期对新材料产业链进行规划研究,对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进行把脉问诊、技术输入、人才引进,市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建立新材料人才引进目标库。对新材料产业领域具有关键突破性和拉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开发路线图,精准锁定引进目标人才,对纳入新材料人才引进目标库的高层次人才和顶尖人才团队,核心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的,
“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项目启动资金比例由20%提高到4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对我市新材料领域全职引进和新入选的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给予1500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50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用人单位1000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11.建立新材料人才培养库。对新引进和本土具有发展潜力的新材料领域高层次人才,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推荐名额1︰3比例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库,对从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到我市工作的国家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对进入省级以上人才工程最终评审环节人选,优先纳入 “淄博英才计划”,最高支持14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创新对人才持续评价支持。创新政府部门、基金金融机构、人才管理单位的三方共同评价体系,精准评估企业、人才和项目对新材料产业的成长前景和拉动作用,综合三方评价体系作出等次或量化分值,给予产业政策、基金投入、人才贷款等精准的持续化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3.加大青年人才生活补助。对新材料产业关键领域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所学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 B+以上的,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4.鼓励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引进具有世界500强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奖励企业100万元;引进具有中国500强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奖励企业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 (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分担。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评估修订。

关于促进智能装备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智能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 ,制定如下政策。

一、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1.加快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推动智能辅助驾驶、复杂环境感知、车载智能设备等智能网联汽车核心技术产品的研发产业化,加大自动驾驶场景示范推广。对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突破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装备)短板。支持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 (装备)研发生产,对新能源汽车和关键零部件 (装备)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推动机器人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对机器人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不含土地费用)超过2000万元以上,且在机器人本体制造、关键部件、整机核心控制技术等具有核心技术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支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对列入省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产品目录的产品,给予50万元支持,同一企业同一产品不重复享受支持,同一企业年度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企业,在享受省保险补偿政策基础上,市级再给予20%的配套保险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培育壮大产业主体

5.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智能装备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支持。(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三、打造产业平台生态

6.搭建一流公共服务平台。采取政府引导、多元投入方式,搭建一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满足企业技术开发、试验、产品研制、质量检测等行业共性需求,吸引科研资源集聚,致力打造一流产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对新建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按照上年度为智能装备企业服务金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7.举办高水平展会论坛。积极对接国家级行业学会或协会、产业研究机构等单位,承办符合淄博智能装备产业发展方向的有影响力的高端论坛、学术会议、会展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给予承办方支持,单个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8.支持企业走出去参加展会。支持智能装备企业走出去参加国内外智能制造领域的展会,参加国外展会的执行现有政策,参加国内展会的,按展位费的50%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金融支撑

9.创新金融模式。鼓励企业加强与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对获得股权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产业项目,经认定后按照股权投资额的2%给予融资支持,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0.强化金融服务。建立重点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推介机制,每年向商业银行和高端装备股权投资基金推介10个以上优质企业和重大项目,精准对接重点企业融资需求。支持企业采用银行贷款、融资融券等方式实施智能装备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项目的,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五、强化人才支撑

11.组建智能装备产业人才顾问团。聚焦符合智能装备专业方向和发展需求的国内外顶尖行业领军人才,组建 “智能装备产业人才顾问团”
,定期对智能装备产业链进行规划研究,对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进行把脉问诊、技术输入、人才引进,市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2.建立智能装备人才引进目标库。对智能装备产业领域具有关键突破性和拉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开发路线图,精准锁定引进目标人才,对纳入智能装备人才引进目标库的高层次人才和顶尖人才团队,核心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项目启动资金比例由20%提高到4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对我市智能装备领域全职引进和新入选的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给予1500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50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用人单位1000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13.建立智能装备人才培养库。对新引进和本土具有发展潜力的智能装备领域高层次人才,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推荐名额1︰3比例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库,对从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到我市工作的国家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对进入省级以上人才工程最终评审环节人选,优先纳入 “淄博英才计划”,最高支持14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4.创新对人才持续评价支持。创新政府部门、基金金融机构、人才管理单位的三方共同评价体系,精准评估企业、人才和项目对智能装备产业的成长前景和拉动作用,综合三方评价体系做出等次或量化分值,给予产业政策、基金投入、人才贷款等精准的持续化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5.加大青年人才生活补助。对智能装备产业关键领域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所学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 B+以上的,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16.鼓励企业引进职业经理人。引进具有世界500强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奖励企业100万元;引进具有中国500强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职业经理人,奖励企业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 (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分担。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评估修订。

关于促进新医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新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研发创新

1.支持新药研发创新

对开展临床试验的新药予以资助,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批件或默认临床许可,并在药物临床试验登记与信息公示平台进行登记的,每项最高给予100万元资助。
对化学药创新药、生物制品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350万元、6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3000万元。
对化学药改良型新药、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及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研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分别给予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2000万元。

对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支持已上市中药产品的二次开发 (包括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改进已上市中药、增加适用人群范围等),获得药品注册批件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2.支持医疗器械研发

对新取得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的,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对取得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生化诊断、免疫诊断、分子诊断、体外诊断设备和配套试剂等,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3.支持仿制药及一致性评价

支持企业仿制药研发,取得仿制药药品注册批准证书后,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20%给予资助,每个品种最高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通过后,每个品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品种国内前三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豁免 BE 实验通过的减半奖励;同一家企业获得奖励的品种数量不超过三个。(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4.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建设医药合同研发机构 (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 (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已建成运营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和通过临床试验资质备案的医疗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为企业 (与本机构无投资关系)服务金额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5.鼓励开展相关资质认证

对新取得国外官方、国际权威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 (包含与其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创新辅料)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

6.支持企业加快国际化进程

支持企业收购境外医药企业或建立海外研发中心 (孵化基地)。对企业完成境外收购项目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顾问等前期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3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医药企业在海外设立全资或控股研发中心的,按照设备 (含配套软件)采购额的5%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7.支持创新成果转化

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 (含原料药、创新辅料及包材)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 (不含土地费用,下同)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助;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 “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助;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 “一事一议”给予资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产品推广应用

8.支持上市许可持有人 (注册人)委托生产

对药品或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企业生产其所持有药械产品,按该品种实际委托生产合同执行额 (以发票为准)的5%对受托生产企业进行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9.加大 “三首”支持力度

鼓励 “三首”(装备首台套、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应用示范。对经山东省及以上认定的首台 (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符合条件的给予资助。对首购 “三首”产品的采购单位,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资助。对甲、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照不超过该产品投产年度首台销售价格40%的标准额外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0.鼓励优先使用创新产品

对医疗机构、企业采购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医疗器械、药用机械等创新产品的,对于首次进入市场的,按照合同金额30%给予采购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补贴;对于后续采购,按照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贴,同一年度单个医疗机构、企业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

对中标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

三、支持集聚发展平台建设

11.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进入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12.支持企业加大技改力度

支持企业运用先进智能化生产设备、检测仪器,以及使用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对现有生产设施、工艺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加大对设备投资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单个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13.支持会展平台建设

支持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产学研论坛、学术报告会和行业会展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给予补助,单个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高层次会展,参加国外展会执行现有政策,参加国内展会的企业,按展位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次最高补助1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四、支持人才集聚

14.组建新医药产业人才顾问团

聚焦符合新医药专业方向和发展需求的国内外顶尖行业领军人才,组建 “新医药产业人才顾问团”,定期对新医药产业链进行规划研究,对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进行把脉问诊、技术输入、人才引进,市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5.建立新医药人才引进目标库

对新医药产业领域具有关键突破性和拉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开发路线图,精准锁定引进目标人才,对纳入新医药人才引进目标库的高层次人才和顶尖人才团队研发的核心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的,
“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项目启动资金比例由20%提高到4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对我市新医药领域全职引进和新入选的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给予1500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50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用人单位1000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16.建立新医药人才培养库

对新引进和本土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医药领域高层次人才,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推荐名额1︰3比例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库,对从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到我市工作的国家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对进入省级以上人才工程最终评审环节人选,优先纳入 “淄博英才计划”,最高支持14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7.创新对人才持续评价支持

创新政府部门、基金金融机构、人才管理单位的三方共同评价体系,精准评估企业、人才和项目对新医药产业的成长前景和拉动作用,综合三方评价体系作出等次或量化分值,给予产业政策、基金投入、人才贷款等精准的持续化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8.加大青年人才生活补助

对新医药产业关键领域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所学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 B+以上的,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本政策适用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药、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 (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分担。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评估修订。

关于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电子信息产业跨越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培育和招引骨干企业

1.对符合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领域企业,按照其发展程度给予支持,每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电子信息类项目,给予资金配套支持;在省软件首版次保费补贴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保费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支持领域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加快项目研发、引进和产业化运作给予重点支持。对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 (软件)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传统产业投资电子信息产业,鼓励传统企业通过技术合作、投资和合资等方式与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合作。对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企业,按照投资总额的2% (不含土地)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3.鼓励企业进位争先。对电子信息制造业,上年度营收首次突破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且发展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对软件企业,上年度营收首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且发展超过全市平均水平,分别奖励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获得山东省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首次通过 CMMI (能力成熟度模型)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 DCMM (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二级、三级、四级、五级评估认证的软件和电子信息类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6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应用软件 (工业 APP)开发建设,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4.骨干企业培育计划。对集成电路、元器件、MEMS、传感器、物联网、软件、仪器仪表、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重点发展领域企业的各项指标,按照企业营收能力、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发展水平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打造产业链协同

5.打造产业链协同。支持电子信息产业联动发展,鼓励企业互相采购、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企业互相采购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实际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合同金额的5%给予采购方补贴,合同履行完毕后予以拨付,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服务于电子信息制造业和软件业,依法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开展成果推介、资源对接、产业合作、市场开拓、技术交流等活动的,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促进产业聚集

6.促进产业聚集。支持区县、园区、企业等通过产业合作、市场开拓、企业培训、招商引智、园区建设等引进和培育一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经济贡献潜力强的企业,促进产业聚集。支持产业定位明确、主导产业突出的电子信息产业园建设,对聚集10家以上企业、拥有1家以上龙头企业,且当年新增企业数量达到5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资金。(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四、搭建发展平台

7.搭建发展平台。支持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电子信息类峰会、论坛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投入对承办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每年补贴最高200万元;支持参加国内外业界主要展会进行布展,对展会布展费用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补贴,每年补贴最高100 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创新金融扶持

8.在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对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近两年每年增长率30%以上的优质企业,以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最高给予3000万元、占股比例不超过20%、年限不超过10年的扶持。3年以内的,按原始投资额退出;3年以上且5年以内的,转让价格按原始投资额及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确定;5年以上的,按市场化方式退出。支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采用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的5G 商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项目最多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9.对并购电子信息企业 (不包括股权关联企业)、且并购规模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电子信息企业,按并购金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并购规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另行规定。(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六、加强人才培养

10.组建电子信息产业人才顾问团。聚焦符合电子信息专业方向和发展需求的国内外顶尖行业领军人才,组建 “电子信息产业人才顾问团”
,定期对电子信息产业链进行规划研究,对重点产业和龙头企业进行把脉问诊、技术输入、人才引进,市财政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1.建立电子信息人才引进目标库。对电子信息产业领域具有关键突破性和拉动作用的高层次人才,建立人才开发路线图,精准锁定引进目标人才,对纳入电子信息人才引进目标库的高层次人才和顶尖人才团队,核心科技成果在我市产业化的,“一事一议”给予支持,项目启动资金比例由20%提高到4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对我市电子信息领域全职引进和新入选的具有世界级水平,带领核心团队在我市产业化的顶尖创新人才,经认定给予1500万元支持,其中,给予个人500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用人单位1000万元人才项目专项扶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

12.建立电子信息人才培养库。对新引进和本土具有发展潜力的电子信息领域高层次人才,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推荐名额1︰3比例建立高层次人才培养库,对从我市申报入选或全职到我市工作的国家领军人才,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其中40%为人才津贴,60%为科研、项目补助经费;对进入省级以上人才工程最终评审环节人选,优先纳入 “淄博英才计划”,最高支持14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13.创新对人才持续评价支持。创新政府部门、基金金融机构、人才管理单位的三方共同评价体系,精准评估企业、人才和项目对电子信息产业的成长前景和拉动作用,综合三方评价体系作出等次或量化分值,给予产业政策、基金投入、人才贷款等精准的持续化支持。(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4.加大青年人才生活补助。对电子信息产业关键领域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生,所学学科在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公布的最新全国高校学科评估为 B+以上的,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发放5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 (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所需资金,由市和区县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比例分级分担。本政策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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