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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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切实防范风险,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3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基金募集

(一)严把基金设立前置关口。按照“依项目建基金”的原则,申请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发起人事前须明确拟投资项目库和拟投资规模,以合理确定基金募集规模和投资期限。

(二)严格筛选基金管理人。在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时,要加大对其社会资本募集能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历史投资业绩、核心管理团队的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优选募资能力强、管理能力优、人员素质高的基金管理人。

(三)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政府引导基金在省、市规定的出资比例范围内认缴出资。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引导撬动作用,同时通过奖励、收益让渡等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四)规范基金募集行为。基金募集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二、基金投资

(一)严格执行基金投资负面清单。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资金拆借、对外捐赠、融资担保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严格落实基金返投要求。基金投资淄博市的比例不低于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金额的1.1倍。基金所投资市外(含境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市、被市内企业收购或其研发生产基地及主要功能性子公司落户我市的,可视为市内投资。对于未按约定完成返投要求的基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再进行后续出资,并可根据返投完成情况,采取约谈、取消奖励、提前退出等措施。

(三)鼓励开展项目跟投。基金管理人应建立项目投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基金管理人及员工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基金投资项目实施跟投,以降低投资决策风险,维护基金出资人利益。

三、基金风险管理

(一)强化基金出资管理。基金出资应严格根据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分批分期到位,坚决杜绝资金闲置。对存在资金闲置的,在闲置资金未使用完毕前,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暂停向该基金进行后续出资,同时可对参与的由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暂停后续出资。对于长期存在大额资金闲置的基金,应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协商,对闲置资金免收或减收管理费,或予以收回,有效盘活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加快基金投资进度。基金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投资期限,合理确定年度投资进度。对于投资进度缓慢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暂停出资,并可采取约谈、中止出资、提前退出等措施。

(三)完善基金报告制度。基金管理人要严格落实月报、季报制度,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对于基金运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要及时分析报告。

(四)完善基金绩效考核制度。财政部门要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考核。考核评价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不同投向的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制定差异化的评价指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后续出资、政策奖励及基金存续的重要参考依据。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督促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贯彻政策导向要求,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规范内部控制和工作流程,执行投资项目的政策合规性要求,督促基金管理人强化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基金协议。

四、基金退出

(一)健全基金退出机制。设立基金要规定存续期限和提前终止条款。对于基金未按约定时间完成设立、开展业务,募集社会资本低于约定下限,投资项目偏离目标领域,基金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等情形的,政府引导基金可以提前退出。

(二)完善基金退出考核。基金完成项目退出后,应及时对退出资金进行分配,形成进退有序的良性循环。要着重围绕基金收益、返投、政策目标完成情况等核心要素,对基金退出项目或基金清算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进一步开展合作的重要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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