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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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淄博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3〕2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现予公布,请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6号)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各决策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可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方面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组织开展。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研究室)应当就决策事项是否需要履行专家论证程序以及履行的具体方式提出意见,会同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依据论证意见修改决策草案。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五、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市司法局进行审查,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六、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并按规定履行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程序。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审议,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之前年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尚未完成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经调研论证确实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应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28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八、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5

 

淄博市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名称

决策基本内容

决策具体承办部门

1

淄博市综合能源港布局

专项规划(2023—2025年)

《淄博市综合能源港布局专项规划(2023—2025年)》主要解决我市综合能源产品补给公用设施数量少、布局散、提供服务能力差,不能满足我市未来新能源车保障需求的问题。包含综合能源港需求预测、综合能源港分级、选址布局原则、各区县规划布局、消防与安全规划、智慧平台系统、建设时序与投资估算、实施保障措施等内容。至2025年,规划范围内共规划综合能源港90处,其中,A类综合能源港3处,B类综合能源港4处,C类综合能源港20处,D类综合能源港63处。    

市发展改革委

2

淄博市“十四五”节能减排

落实方案

为确保完成省下达的“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按照《山东省“十四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制定《淄博市“十四五”节能减排落实方案》,市级落实方案将按照省下达的节能减排目标,从10个重点领域实施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园区节能环保水平提升、城镇绿色节能改造、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公共机构能效提升、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等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全方位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

3

淄博市“十四五”医疗卫生

服务体系规划

《淄博市“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是指导我市“十四五”时期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要依据,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总体布局;第三部分为完善体系建设,提出了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医药服务体系、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体系、卫生健康监督体系六大建设任务;第四部分为加强组织实施,提出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参与、严格规划落实四项保障措施。

市卫生健康委

4

2023年淄博市“三线一单”成果动态更新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鲁政字〔2020〕26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线一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环发〔2021〕16号)等规定,“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期间,上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划等有新要求的,生态保护红线、各类保护地等发生调整的,“三线一单”成果应做相应更新,按照上述规定和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三线一单”更新工作安排,对我市“三线一单”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形成更新报告和支撑证明材料,按程序审核报备后印发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

5

淄博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将专项配套费覆盖建筑区划红线内和红线外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为只覆盖红线外基础设施建设,将原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归并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统一标准,统一征收。规定各级征收部门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单位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相关收入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市财政局

6

淄博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

《淄博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编制主要以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为对象,根据国家、省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利用规划、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规划等规划要求,聚焦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修复,提出到2025年、2030年、2035年分阶段目标,为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助力国土空间格局优化,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淄博市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

针对淄博市再生水现状利用情况和存在问题,制定再生水利用规划目标与总体布局,明确再生水工程建设重点,对投资估算、实施效果及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市水利局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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