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发〔2020〕10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20-2000450
统一编号
ZBCR-2020-0010002
成文日期
2020-08-13
发文日期
2020-08-1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
淄政发〔202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和省自然资源厅有关要求,我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更新成果已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轮基准地价的基本内涵是在淄博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公共服务项目等用途,在2019年1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开发程度、标准容积率等条件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二、本轮基准地价的标准容积率。城区范围内:商业用地张店区(含高新区,下同)2.0,其他区县1.6;住宅用地张店区1.8,其他区县1.5;工业用地均为1.0;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中新闻出版用地为1.6,其他用地为1.2。
三、本轮基准地价的土地还原率:商业用地为6.5%,住宅用地为6%,工业用地为5%,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中新闻出版用地为6.5%、其他用地为5%。
四、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当土地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可视情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自2020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基准地价的通知》(淄政发〔2017〕7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