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淄政发〔2012〕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9〕36文件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9〕127号)精神,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

(一)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依托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引导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募集股份,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鼓励优质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直接融资。鼓励各类融资租赁机构来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创新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设备装备改造。鼓励中小企业捆绑发行集合票据,对提供免费反担保的机构按照免费额度给予补贴。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加强监管,强化风险防范,各类经营费率、业务手续费等严格控制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内,引导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

(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市内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单独设立专门面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和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支持、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鼓励有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要将中小企业贷款执行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的评估内容,积极开展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金种子计划”,择优扶持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淄博银监分局要对中小企业贷款单独考核、单独管理。建立对中小企业贷款业务差异化监管激励机制,适当提高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比重,降低资本占用。要规范和约束银行的服务收费行为,建立完善规范银行服务收费的长效机制。要规范收费公开方式、建立投诉举报回应等制度,纠正银行业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和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的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齐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贷款对象,投放到中小企业的贷款余额应占到信用总量的70%以上。

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要实行有别于大企业的授信标准,完善中小企业综合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信贷人员尽职免责机制,简化审贷程序,优化业务流程。合理制定小企业不良贷款控制指标,按照新的金融企业呆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小企业贷款损失依法及时核销。

为鼓励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市财政指导有条件的区县设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淄博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年度考核与评价暂行办法》进行表彰奖励。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要牵头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一体化服务,扩大信用评级对象范围,提高金融机构信贷效率。要将扶持重点选择和扶持成效评价与信用建设相结合,构建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推广A级中小企业信用企业培植工作经验,分梯次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改善中小企业自身融资条件。

(三)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以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依托,成立政府控股、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市再担保公司,提升全市担保工作水平。各区县都要设立财政出资、民间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担保机构;有条件的中心镇、经济强镇(办)也要设立政府出资、辖区企业参与的互助担保机构;引导行业协会、重点园区、创业基地等设立面向小微企业的互助式担保机构,逐步扩大担保覆盖面。鼓励支持担保机构联合重组,整合资源,扩大规模。引导担保机构通过争取政府注资或社会资金入股等举措,增加担保机构注册资金,壮大自身实力、提升担保能力,到“十二五”末,争取培育注册资金10亿元以上的1家,5亿元以上的2家,3亿元以上的3家。扩大抵押担保物,凡是法律不禁止、评估价值合理、权属清楚的财产都可以进行贷款抵押。积极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和林权抵押等担保抵押贷款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的奖励补助力度,尤其要向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倾斜补助,以政府增信方式加大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引导担保机构把主业建立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上。建立对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奖励机制,鼓励开展工程履约、诉讼保全、招投标、劳务派遣、农民工工资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业务,拓展担保业务范围。认真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准备金提取和代偿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建立担保机构准入制度、信用评价制度、风险控制与分担制度、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担保行业的指导和监管,维护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引导其规范发展。

(四)切实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根据市级财力状况逐步扩大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完善《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应充分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要按发展导向和实际调整投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技术创新、特色产业、信用担保、服务体系等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每年要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力状况,统筹扩大专项增资规模。各区县都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年度财政收入状况逐步扩大规模。尚未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区县,要在2013年财政预算中作出安排。为促进各区县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今后市级专项资金的分配安排,将参照区县专项资金的规模和增长情况。

市、区县两级都要建立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

(五)认真落实国家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1)到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 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3)中小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层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4)对中小企业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事前备案手续。(5)中小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6)对列入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税务部门要按规定给予所得税优惠。(7)中小企业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8)到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9)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10)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11)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向中小企业提前征税或者摊派税款。

(六)拓展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结合城乡规划和新农村改造,鼓励试点引入工业地产模式,建立中小企业产业园,为中小企业发展拓宽空间。鼓励各级在现有园区内建设标准厂房,以租售形式配套发展小微企业。鼓励各级建立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大力开展创业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到“十二五”末,重点支持30个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城区依托写字楼、闲置楼宇兴办产品研发设计、轻型加工制造、创意产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着力培育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对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融资困难、房地产手续不全的中小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尽快补办房地产手续,办理中产生的契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一次性补缴,地方享受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对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优惠,凡国家、省规定的收费标准有上下浮动幅度的,按最低标准收费;凡国家、省规定的基准收费有上下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标准执行。

(七)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各级要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垄断行业改革,扩大市场准入范围,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营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对中小企业有歧视性条文和限制民间资本进入、影响公平竞争的文件要及时清理,对认为有关文件及条文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并提出异议的,制发部门要认真受理,按照规定修改或答复。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公开前置性审批项目、程序和收费标准,严禁越权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执收行为,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健全监督制度,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今后对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要能免则免,能减则减,能缓则缓。今后有关部门在拟定出台涉及企业发展的政策文件时,要注意征求、吸纳中小企业及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已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各级政府要列为重要内容抓好督查,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把检查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要职责,协调解决落实中的有关问题。

二、推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形成发展新优势

(八)推进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实现内涵式发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驻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建立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和企业技术中心。到“十二五”末,支持发展100家“一企一技术”企业和中心。支持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中小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到“十二五”末,支持发展30个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部门政策要向中小企业倾斜,支持中小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技术中心,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要加快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重点推进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工业项目。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生产效率与产品质量等技术进步要素凝练在项目中,把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提高技术含量作为技术改造的主要内容,促进企业集约化生产。企业仍在使用落后技术工艺及设备的,要限期更新改造;对超期服役的老旧落后设备,要责令强制淘汰。各级要运用好预算内安排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和有关优惠政策,加强技术改造导向,搞好项目筛选凝练,组织好项目实施,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上水平,促进结构优化升级。

(九)推进产业集聚,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特色产业。按照“专精特新”的要求,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提升传统产业,推动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式快速发展。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淄博市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135号)要求,依托现有省、市级示范特色产业镇和示范产业集群,采取集中资金集约投入的方式,重点支持发展30个特色产业集群。到“十二五”末,培育出5个年销售收入过500亿元、10个过100亿元、15个过50亿元的特色产业集群。结合中心镇、经济强镇建设,重视特色产业镇培育,夯实特色产业依托;注重把特色产业镇作为区域品牌经营,做好区域品牌的争取、保护工作,扩大品牌影响力。要重点扶持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为小微企业提供产品研发设计、质量检验检测、新产品推广、技术咨询等服务。要根据《淄博市企业品牌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政办发〔2007〕41号),引导和扶持中小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支持参与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研究制定,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中华老字号等传统优势中小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保护商标专用权,鼓励挖掘、保护、改造民间特色传统工艺,提升特色产业。支持骨干企业和延伸拓宽产业链的项目,加快做大做强特色产业。

(十)加强项目建设。各级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转型升级的要求,抓投入、抓技改,加快项目建设,确保中小企业的发展后劲。加强项目库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调度和监控,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项目顺利投产、达产。实施“金种子计划”,分行业每年选择30家市场前景好、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或项目,通过金融、财税等政策扶持,促其快速发展,带动更多的小微企业产生、成长。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国家、省专项资金的争取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十一)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分阶段、分层次、分行业指导中小企业加强企业管理,从基础工作入手,按照科学、规范、精细、效能的要求,帮助企业建立财务、质量、计量、标准化、节能、安全、用工等各项管理制度,并狠抓落实。广泛开展中小企业管理提智升级活动,引导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对中小企业进行专题培训、现场诊断、管理咨询,帮助中小企业掌握先进管理理念,创新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到“十二五”末,支持20家精细化管理示范企业。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和高效节能环保产品、设备的应用,推动中小企业节约发展、清洁生产、可持续发展。依托各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全市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信息、技术、法律、财务、税务等方面服务。

(十二)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中小企业要加强营销网络和营销队伍建设,积极采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等现代化营销手段,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和方法。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洽谈会、展销会、博览会,加大产品和品牌宣介力度,提高我市中小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各级财政要对参展企业和品牌宣介给予适当资金补助。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对从事境外投资、对外贸易、资源合作开发、技术合作与交流、工程承包、劳务合作、境外展览展销和自营进出口业务等活动的,给予财政专项资金补助、银行贷款贴息、商品出口退税、进出口配额等政策扶持。以淄博保税物流中心为依托,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预约通关等“一站式”快速便利通道。以陶博会为依托,搭建中小企业名优产品交易、技术对接、投资贸易综合会展平台,帮助企业增加订单。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保障服务工作

(十三)推进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起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使其成为具备创业辅导、管理咨询、融资担保、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产权交易、法律服务等功能的公共服务体系。创新政策支持方式,选择部分服务能力强、管理规范的中介机构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对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建立考核机制,加强对市服务中心加盟商及服务平台的考核管理,经考核达标的服务机构及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一定奖励。发挥各级中小企业协会、行业协会作用,搭建政企沟通、会员交流桥梁。组织企业间产品协作、融资联保、管理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支持小微企业抱团发展。各区县要建立相应的中小企业公共综合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升服务水平。

(十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企业自主、中介参与、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培训机制。实施“春雨计划”,分层分类为中小企业提供高级管理人员及政策、法律、财务、税收、电子商务、专利、技术等培训服务。到“十二五”末,计划培训3万人以上。通过补助的方式支持培训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的培训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和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到中小企业就业发展。对小微型企业新招用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间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五)建立完善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统计部门要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大经济运行分析中中小企业的比重,并实现数据、信息共享。市中小企业局要做好10个省级直报监测区(县)、150户直报监测企业数据上报,及时分析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状况,搞好信息引导和跟踪服务。发改、经信、国土、环保、工商、税务、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推进中小企业工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淄博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局,定期研究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制定解决方案和政策措施。各区县也要根据工作要求,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十七)建立对中小企业工作的考核、督查、评价机制。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督查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县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监察部门要把涉企部门的中小企业工作情况纳入监察范围和社会评议范围,将企业对部门基层单位的投诉查处纳入对部门的考核中。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价体系。

(十八)加大舆论宣传。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和传播媒介,要广泛宣传国家和各级扶持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广泛宣传中小企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客观报道当前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遇到的困难,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增强发展信心,营造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所指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

本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