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淄政发〔2012〕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切实做好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办法》针对近年来我省流动人口数量、规模持续扩大,参与社会活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愿望日益增强的实际,确立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对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办法》的颁布实施,对强化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是机遇,也是考验。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提高较快,从业选择多,人员流动性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任务繁重。各级各部门要以《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把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工作,因地制宜地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切实实现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全覆盖、管理无缝隙。

二、全力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总的指导思想是:严格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科学确定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市级综合协调、县(区)级综合管理、社区(村)具体实施”的工作运行机制和覆盖全面的动态管理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水平。

(一)全面实施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确定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区)居住3日以上人员;跨市或县(区)工作1个月以上,但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人员。对居住3日以上和往返于市或县(区)间工作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管理;对拟居住30日以上、16-70周岁的流动人口,除《办法》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外,全部实行办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居住证》作为行政准入和享受社会服务的必要条件,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融入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以“办证就享受服务”的理念引导流动人口主动接受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建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队伍,建设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平台,做好流动人口的信息登记和居住证发放、管理,加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治安管理,对违反《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二)完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办法》规定,全省将建立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区县要按照公安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要求,积极为信息平台建设做好准备和保障工作,以实现流动人口居住信息及就业、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等基础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

(三)落实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相关政策措施进行全面清理,不符合《办法》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各区县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公共财力和现有资源承载能力,制定相应的流动人口服务优惠政策,使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在申办证照、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法律援助、卫生防疫、子女就学、休闲旅游、公共服务等方面,能够享受常住居民同等待遇,切实增强流动人口的归属感。

(四)推进劳动就业服务。要实施流动人口和本地居民统一的就业政策,为流动人口提供平等的公共就业机会;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多渠道转移就业,加强对农民工有序融入城镇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有条件地解决在城市中有稳定职业和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的落户问题;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职业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社会保障接续等公共服务;依法处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流动人口之间的劳动争议,依法查处侵害流动人口劳动保障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职业中介服务活动的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依法查处职业中介欺诈行为。

(五)优化社会保障服务。要坚持分类指导,落实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完善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补偿、医疗保险、银行服务等政策;加强流动人口聚居区的规划管理,积极探索社会化、市场化路子,鼓励用工单位或社会机构投资建设面向农民工的居住用房,探索实施适用于流动人口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

(六)提供文化教育服务。要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纳入区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坚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纳为主,民办学校接纳为辅的原则,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加强对以接收流动人口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扶持,切实规范办学行为。

(七)做好医疗计生服务。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将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在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方面提供与当地常住人口同等的服务待遇,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八)强化帮扶救困服务。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应救尽救,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根据需要在流动人口聚居区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站,就近为流动人口提供高效率、低成本的法律服务。

(九)完善工商管理服务。坚持公平对待原则,积极主动、规范高效地为流动人口经商办企业在市场准入、政策支持、收费减免、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提供快捷、便利服务;依法查处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劳务信息骗取钱财等行为,依法查处取缔“黑职介”,切实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大对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消除流动人口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隐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按要求查验本人身份证及居住证。

(十)其他权益和服务。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照《办法》规定,以流动人口的社会生活需求为工作重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措施,让居住在我市的流动人口充分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三、切实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综治、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交通、卫生、文化、人口计生、民族宗教、统计、规划、法制、城管执法、工会、团委、妇联、房管、税务、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检查考核、经验推广等工作。各区县也应根据工作实际,健全完善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围绕责任分工、职能衔接、组织建设、人员培训、信息共享、经费保障等重点问题,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党政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主导、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格局。

(二)加强专兼职队伍建设。要理顺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构建以镇(办事处)、社区(村)为依托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委托社区(村)承担房屋租赁、居住登记、信息采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调解纠纷、宣传教育以及帮助流动人口子女入托、入学等社会职能,实行“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人员的选配上,采取调聘结合的办法,按照省里规定的500:1的比例,大力推行流动人口协管队伍职业化。在社区(村)、企业和用工单位,流动人口数量30人以上的(含30人),配备1-3名专职管理员,按比例配备协管员;流动人口数量不足30人的社区(村)、企业和用工单位,至少配备1名兼职管理员。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要积极调动、协调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强综合服务管理和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区县设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奖励专项资金,通过绩效考核兑现奖惩,提高基层工作积极性。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将《办法》向社会广泛宣传,使办理《居住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程序家喻户晓,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办法》实施的良好氛围。要结合宣传我市制定的配套政策,使流动人口充分了解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各项政策,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

(五)严格监督考核。各级综治部门要加大综合治理考核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占比重,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市、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治安问题突出、流动人口管理混乱的地区要及时进行督促整改;要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落实导致辖区内流动人口漏管失控造成重大现实危害、案件高发多发的,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并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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