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

淄政字〔2015〕82号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黄标车淘汰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淄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267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前期对全市各区县城市建成区实施黄标车限行的交通管制措施基础上,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
  二、限行区域和时间: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市区域内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自2015年10月1日起,对违反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市政府2012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对中心城区高污染车辆实施区域限行禁行的通告》同时废止。本通告生效后,各区县人民政府以前制定的通告、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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