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淄政字〔2015〕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市政府组织对2012年1月1日前制定出台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过清理,决定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3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17件;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0件、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41件(附后)。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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