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村居审计办法的通知

淄政发〔2013〕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村居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6日

 

淄博市村居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居经济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和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有关村居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和有关村居委员会成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市、区县农业、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由区县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代理服务事项进行审计。

审计机关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三条  区县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做好村居审计工作,避免重复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村居审计,应当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对政府交办的村居审计事项,审计机关可直接进行审计。

第五条  村居审计重要项目以巡回审计庭方式进行,一般项目可用简化审计程序。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取得财政资金的村居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各级政府的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2.经济责任目标完成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3.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4.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5.集体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使用情况;

6.内部管理情况;

7.建设项目投资、使用和管理情况;

8.被审计对象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财务收支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2.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

4.债权债务情况;

5.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

6.收益(利润)分配情况;

7.集体投资项目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

8.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建设项目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1.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2.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3.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4.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5.土地利用和征收补偿情况;

6.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情况;

7.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情况;

8.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四)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包括下列内容:

1.上级划拨或者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2.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

3.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资金、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情况;

4.粮食直补等资金补贴的发放情况;

5.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6.其他需要进行的审计事项和审计调查事项。

第三章  审计程序

第七条  审计机关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上级要求、群众反映及本地区情况,提出年度村居审计计划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以审计组为基础组成村居巡回审计庭,完成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巡回审计庭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需要,在审计实施前,由庭长、审计组、审理、被审计对象等人员组成,在不同阶段,由各相关人员参加,完成从审计通知到审计整改全部过程各个阶段的工作。

巡回审计庭庭长由审计机关指定,一般由分管审计、审理、执行的副局长担任,审计组全体人员参加。审理由审计机关审理机构派人参加,被审计对象由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人员、村(居)民代表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旁听。

第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对象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限期做好自查、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和债权债务清理等工作。

第十条  审计组进点后,应当召开被审计村居委员会负责人、3名以上村民或居民代表参加的进点会,讲明审计目的和内容,听取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自查情况汇报,听取村民或居民代表意见,了解被审计单位机构设置、财务收支等基本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制定的巡回审计庭工作规程,适时提请召开庭审会议。庭审会议对审计事项、审计组查出问题、被审计对象意见、村民或居民意见等进行庭上调查、举证、辩论、审理、调解、合议等。庭审会议应当做好庭审记录,并作为审计证据归档。

第十二条  审计组综合庭审会议有关情况,向本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审议并出具审计报告,对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问题,由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请裁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接受审计的村居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类文书在送达被审计对象的同时送达被审计对象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四章  审计结果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机制。对村居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村居审计结果作为村居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管理、监督、教育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可以将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区县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村居审计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报送市级审计机关。

市级审计机关每年应当对区县审计机关村居审计业务进行检查,并作为审计工作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区县包括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所称村居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村、社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淄博市乡镇审计工作试行办法》(淄政发〔1989〕10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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