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

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淄政字〔20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我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意义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该政策规定实施以来,仍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高度出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采取积极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除企业职工后顾之忧,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一)落实范围和对象

我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

1.2020年12月31日前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2.2021年1月1日起从企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按规定应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山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与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

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督促落实。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经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督促仍无力解决的,或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后仍未能落实的,由企业所在地区县政府督促落实。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者已破产、关闭企业在破产、关闭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确实无力解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三)落实步骤

2021年1月1日起,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落实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未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2021年12月31日前落实发放。

(四)资格确认和发放办法

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负责其资格确认,明确资金发放途径和领取方式。

2.困难企业认定按照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省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落实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卫发〔2017〕13号)相关规定执行。

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企业申请登记,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由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已破产关闭企业退休职工,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原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确认。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由原企业所在地区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发放。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工信、国资、人社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落实养老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并做好资金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独生子女父母资格审查、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等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的审计监督,如发现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挤占补助资金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通知相关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变化,及时评估修订。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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