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社力量

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发〔2018〕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教〔2018〕29号)精神,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公益普惠、机制创新、以人为本的原则,加大城镇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

到2020年,学前三年教育高水平普及,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保持在99%以上,每个镇(街道)至少建设1处达到省级示范性幼儿园办园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0%以上,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资源充足、公益普惠、优质均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管理体制,落实发展责任。建立健全“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加强统筹,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支持力度。落实区县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健全完善由区县政府牵头组织,教育、公安、卫生、民政、物价、规划、住建等部门参与的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联合执法机制。

(二)加快幼儿园建设,增加资源供给。

1.科学制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考虑城镇化进程、人口变化趋势等因素,以区县为单位做好2018-2020年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吸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城乡规划委员会,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确定每所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建设规模和完成时限。幼儿园布局建设规划要以区县政府名义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进一步扩增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全市计划新建、改扩建幼儿园200处以上,新增学位3万个以上。

2.实施城镇幼儿园建设工程。提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应。全面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依据规划条件,在建设条件中明确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完成时限、投资来源、移交方式,作为相关地块的出让条件,在土地供应成交后,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当要求土地使用权取得人提交项目用地承诺书。提出关联条件部门应对承诺书的履行进行监督,适时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幼儿园竣工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各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依法依约进行处置。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开发企业的,实行“交钥匙”工程,由开发企业无偿优先代建,建成并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无偿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在开发企业申报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时,依据其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通过,保证同步规划设计。申报施工许可时,严格审核配套幼儿园的建设期限,不符合建设条件的不予核发,保证同步建设施工。申报竣工规划核实、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时,配套幼儿园应建未建,或者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不予办理,保证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配套幼儿园,明确配套幼儿园投资来源为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或当地政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并验收合格后交付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完成的配套幼儿园后,应及时办理幼儿园土地、房屋等登记手续。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条件不具备的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按照约定条件无偿委托公办幼儿园、学前教育专业机构、社会团体、民办幼教集团等举办成资产国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插建居住区楼盘要充分考虑幼儿学位需求和教育承载力,按照标准补建、配建幼儿园。学校布局调整闲置校舍、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资源,要优先改建为幼儿园。

3.开展城镇居住区幼儿园配建排查整改。按照“一园一案”原则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全面整改,对规划不足、应建未建、未按规定建设或移交、没有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2020年年底前要全部整改到位。对幼儿园配建不及时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开发企业违反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按违法建设予以拆除或改建,按规划要求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对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办成高收费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有关部门要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适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幼儿园。

4.实施农村幼儿园建设与提升工程。把农村幼儿园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和美丽乡村建设体系,按照“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原则,加快农村社区幼儿园建设,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或在小学附设幼儿园。各区县要制定幼儿园改造提升计划,用好中央和省市级转移支付等各类资金,加大本级投入,确保计划落实。加大贫困村幼儿园、山区、黄河滩区幼儿园建设扶持力度。

5.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将符合条件的镇中心幼儿园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设置为独立法人事业单位。各区县在原有实验园的基础上新建3处以上公办幼儿园。探索政府出资举办“以事定费”的新型公办园,园长为公办教师,其余由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启动市直机关第一幼儿园、第二幼儿园、第三幼儿园的新园建设。根据相关安全规定对老园进行提升改造作为公办学前教育资源,满足原居民区幼儿入园需求。

6.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或捐助学前教育。民办幼儿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幼儿园相同的价格政策。落实用地、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吸引具有合法资质、信誉良好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出资举办幼儿园。

7.实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计划。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以区县为单位逐年认定一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到2020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达到民办幼儿园总数的50%以上。认定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由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统一标识。各级按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类别、办园条件、保教质量等,通过生均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8.实行“优质园+”办园模式。组建淄博市学前教育发展共同体,既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对薄弱园、农村园、民办园的帮扶作用,也进一步激发示范性幼儿园的特色提升和品牌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优质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幼儿园,引导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和民办幼儿园辐射拓展,不断扩增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全面推行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社区、农村幼儿园由镇(街道)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带动区域内学前教育发展和提高。

(三)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明确各级政府投入责任。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和“省市统筹、以县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县政府要切实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财政设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加大对区县特别是财政困难地区的支持。各区县也要相应设立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各级财政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力度,结合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对幼儿园建设及提升、落实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增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教师缴纳“五险一金”、学前教育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等进行奖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

2.建立完善财政拨款制度。我市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最低标准确定为市本级及省教育工作示范县每生每年810元,其他区县每生每年710元,自2018年起正式执行。确有困难的区县,必须在2020年以前落实到位。已建立生均公用经费制度且标准高于市定最低标准的,不得降低现行标准。以后年度,市里将适时提高拨款标准,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对各区县认定公布的办园行为规范、达到相关办园标准,且收费不高于同级财政补助公办园收费标准2倍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经费补助。对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招收残疾儿童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综合定额拨款标准,由幼儿园统筹用于学前教育人员经费、保育教育业务和后勤服务等运转支出。

3.完善幼儿园收费定价机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市、区县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幼儿园类别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实行动态调整。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政府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按办园成本实行政府指导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4.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政策,逐步提高资助标准。对孤儿、残疾儿童、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免收保教费。

(四)健全支持体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完善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审批设立公办幼儿园,重点保障各级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实验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2018年,按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公办幼儿园编制,充分挖掘现有编制资源,新增编制首先从改革管理、精简收回等待分配编制中调剂解决;现有编制总量内确实无法满足的市本级和区县,可对实验幼儿园、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确定人员控制总量,按照《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鲁人社发〔2017〕53号)进行管理。建立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控制总量)动态管理制度,及时为公办幼儿园补充教师,并对核编及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招聘教师积极推行先面试后笔试的方法。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可申请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参照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齐教师。鼓励各地探索创新公办幼儿园管理运行机制,参照乡镇中小学学区法人机构设置的方式,整合设立中心幼儿园及其分园。

2.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培训机制。继续实施师范类学前教育专业初中起点五年制专科和七年制本科贯通培养,鼓励师范类(高等)院校在校生辅修学前教育第二专业。实施公费师范生乡村幼儿教师培养计划,为镇中心幼儿园培养高层次幼儿教师。落实到财政困难区县镇公办农村幼儿园任教的高校毕业生学费代偿制度。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教师全员持证上岗。提升幼儿教师学历层次和专业化水平,新进教师一般要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到2020年,专科及以上幼儿教师比例要达到80%以上。实施幼儿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建立市、区县、镇三级培训网络,制定《淄博市幼儿教师培训规划(2018-2020年)》,逐步将公办幼儿园纳入全市校长教师交流轮岗范围。支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办好学前教育专业,淄博市优质幼儿园为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等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提供实践条件。鼓励支持优秀男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鼓励本市高中毕业生积极报考学前教育专业。到2020年完成一轮幼儿教师全员培训。制定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实施办法,实施幼儿园园长任职岗前培训。设立名师名园长工作室,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幼儿园教师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在职称评审中,对幼儿教师实行单独分组评审。幼儿园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按规定为乡镇的农村公办幼儿园正式工作人员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人员和农村集体办、企业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发放,其平均工资不得低于本地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按照“谁办园、谁负责、谁保障”的原则足额缴纳“五险一金”。对未纳入机构编制管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幼儿园及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非公办幼儿教师进行考核认定,并分级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用于保障人员经费开支等需要。

4.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广泛开展做“四有”好老师主题教育活动,引导幼儿教师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大力宣传优秀幼儿教师典型事迹,营造浓厚的尊师重教氛围。健全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师德考核制度,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幼儿园及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建立幼儿教师个人信用记录、师德预警机制,对违背师德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实行零容忍,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辞退,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教育引导,提升科学育儿水平。

1.坚持科学保教。配齐市、区县、镇三级管理和教科研人员。建立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强化区域教研和园本教研。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方式,建立县域、镇域游戏教育实验区。开展幼儿园“小学化”倾向专项治理,情节严重的幼儿园作降类处理,直至取消办园资格。

2.加强幼儿园保教质量监管。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开展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幼儿园办园评估标准,对幼儿园进行认定和分类管理,将幼儿园分为省级示范、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并统一标识,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快提升学前教育信息化水平,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幼儿园籍管理。

3.分类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建立完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申报登记制度。切实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工作。积极推进残疾儿童随园保教工作,提升随园保教质量。

4.推进学前教育家园共育。指导幼儿园建立班级、级部和园级家长委员会,强化家长参与和监督管理。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建设家长学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不断提高家园共育水平。

(六)强化监督管理,规范办园行为。

1.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实行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园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认真做好幼儿入离园交通安全工作,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集中接送幼儿,如确需使用,需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纳入公司化运营。加大幼儿园“三防”建设投入,配齐、配足专职安全保卫人员和安全防卫器械、设备等,实现室内外监控全覆盖、一键报警全覆盖,逐步将重点监控部位纳入公安“天网工程”。

2.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逐步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通过当地政府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资源合并、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确保公共资源不流失、教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举办的幼儿园有空余学位的,应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按规定享受当地支持政策。未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将公办学前教育机构转制。学前教育机构的变更或者停办,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

3.加强幼儿园准入监管。严格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和年度检验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幼儿园登记注册实行全链条办理、一站式服务,对年检不合格或因日常管理不善、质量下降的幼儿园实行降类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幼儿园要停办整改或取消其办园资格。2018年,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治理”原则开展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或取缔。

4.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参照《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各区县每10处幼儿园配备一名兼职督学,对责任区幼儿园开展经常性督导。区县政府确定督导工作补助标准,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

5.加强幼儿园卫生健康管理。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落实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要加大对幼儿园食堂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力度,逐步扩大“明厨亮灶+互联网”工程范围,定期组织关于幼儿园食品安全培训和研讨活动,切实保障幼儿舌尖上的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和相关部门年度任务,加强学前教育相关机构建设,认真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各区县三期行动计划经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明确政府对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管理的主体职能,各级政府建立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着力破解长期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健全完善教育、机构编制、扶贫、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工商、物价、残联等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根据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新型城镇化考核及区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学前教育发展指标纳入全市“民生社会建设要率先突破”教育事项考评,通过月度考核推进目标落实。建立普及、普惠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区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逐区县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确保2020年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宣传引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学前教育政策、科学育儿知识和先进典型。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并积极向上推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先进城市做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1.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完善党组织设置,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实现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发挥好“灯塔—党建在线”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作用,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创新体制机制

3.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举办学历类学校,积极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名校,举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集团化的义务教育流动人口子女学校等。鼓励社会力量以适应社会需求和市场调节为原则举办教育培训、成人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业余文化培训等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教育合作共建项目和教育服务。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鼓励大中型企业以职业学校为重点投资办学。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等。鼓励企业和社会机构参与个性化数字教育资源开发,建设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加快发展远程教育、在线教育和移动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4.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应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5.探索多元化投资办学模式。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通过以土地、校舍等要素低租金或零租金等方式,吸引教育名家或品牌学校建设高端民办学校。引导社会资本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依法依规支持民办名校办分校,鼓励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发展民办公助、混合股份、公建民营等多种办学模式。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6.建立完善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按照国家专项债券发行指引,鼓励教育领域企业发行债券。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监分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7.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税务局)

三、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8.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义务教育段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鼓励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结合省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奖补资金,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支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或专项基金,用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与保障。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9.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监分局)

10.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营利性民办学校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11.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12.落实用地优惠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各级政府要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年度用地指标。(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13.支持依法自主办学。扩大民办高校和中职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职院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支持有条件的民办本科高校按国家规定开展研究生教育。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和省规定课程前提下,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面向社会自主招生。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14.落实民办学校教师待遇。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当地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15.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培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要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6.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要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允许公办高校教师经所在单位批准,在民办高校从事多点教学并获得报酬。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

五、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17.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任职条件。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18.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

19.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国家技术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符合消防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工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1.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通过本土培植、高端引进、名校领办等方式,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鼓励和支持优质民办学校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创建特色学校,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淄博民办教育品牌。各区县要加强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打造民办教育区域特色。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合作,支持民办学校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跨文化理解能力的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加强服务与管理

22.改进政府管理服务方式。各级政府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搞好发展预测,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统计、动态监测。要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民办教育的项目库,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投资民办教育的项目内容。对引进名牌学校或投资建设优质高端学校等特别重大的示范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校一策”,加大政策保障力度。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实行民办教育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教育相关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结,提高服务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探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落实各级政府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监分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3.加强监督管理。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积极推动建立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四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特别是加大对无证办学的查处、打击、取缔力度,将无证办学、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24.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先行先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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