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李向利同志记个人二等功表彰的通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字〔2013〕108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3-730888
成文日期
2013-12-25
发文日期
2013-12-28
有效性
有效
文号:淄政字〔2013〕108号 |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李向利,男,34岁,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西六路派出所民警。该同志自2005年部队转业从事公安工作以来,始终坚持在基层一线,恪尽职守、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工作成绩突出。2008年,李向利同志因患胃癌胃部切除85%,仍以超常毅力与病魔抗争,带病坚持工作。2011年到派出所工作后,先后办理刑事案件79起、治安案件482起、抓获各类违法犯罪嫌疑人203名,收到群众感谢信、锦旗30余件。工作中,该同志善于从点滴线索中抽丝拨茧,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怕危险、冲锋在前,置生死于度外,在2011年尚美第三城持枪寻衅滋事案、2012年“1.14”绑架案等大要案件的侦破、审讯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人民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该同志在父亲因车祸丧失劳动能力、妻子下岗、自己每天需吃药控制病情的困难情况下,长期帮扶周村区北郊镇一困难家庭,同时,每年拿出一个月的工资援助甘肃省夏河县麻当乡化旦尖措孤儿学校,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树立典型,弘扬正气,市政府决定,给予李向利同志记个人二等功表彰奖励。
希望李向利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全市广大干部职工要以李向利同志为榜样,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建设殷实和谐经济文化强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5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淄博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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