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淄博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淄政字〔2016〕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审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淄发〔2014〕13号),设立淄博市审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对县处级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对全市村居有关事项的审计职责。

(二)加强对“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楼堂馆所建设和境外资产等方面的审计,以及审计数据的采集、管理和使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市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编制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同级政府审核并报省审计厅批准后执行,对县级审计机关上报的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报省审计厅审批,负责本级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管理和监督全市审计项目计划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区县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投资和以市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区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县处级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市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开展“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调查。

(七)加强对宏观政策的研究,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与区县政府共同领导区县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区县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区县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

(十一)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加强境外资产审计,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二)制定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强化审计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

(十三)统筹规划并督导推动全市村居审计工作开展。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全市审计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审计项目计划的制定,以及财务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财务、机要、档案、宣传、保卫等工作;监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二)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办协管区县审计机关负责人的有关事项;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及局直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信访等工作。

(三)法规科

起草审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理复核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局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财政审计科

组织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组织审计区县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财政审计业务。

(五)金融和社会保障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金融机构、市属专门从事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活动的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负责审计市政府主管部门、区县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负责审计市级相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金融和社会保障审计业务。

(六)行政事业审计科

负责拟定行政事业单位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行政事业审计工作情况;负责审计有关市级机关(单位)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指导区县审计机关行政事业审计业务;组织实施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

(七)经贸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企业审计业务。

(八)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科

负责审计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负责审计市级相关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业务。

(九)外资运用审计科

负责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组织审计市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市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外资运用审计业务。

(十)政法审计科

负责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及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开展相关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政法审计业务。

(十一)科教文卫审计科

负责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及所属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开展相关审计调查;指导区县审计机关科教文卫审计业务。

(十二)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

拟订全市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办法;承担县处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区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三)计算机审计管理科

负责全市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和归口管理;负责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及相关信息技术的指导、推广与培训;负责组织协调局各业务科室以流程和数据为主要内容的计算机应用;负责审计现场的计算机审计技术指导和信息咨询;指导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审计;负责全市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系统、审计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开发与管理;承担计算机审计业务考核等工作。

(十四)审计执行科

负责送达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五)内部审计指导科

负责对依法属于全市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六)村居审计办公室

负责制定全市村居审计工作规划和计划、操作流程及业务标准,组织实施全市村居审计督导、考核与质量检查评比,指导全市村居审计工作开展;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重要村居审计事项;负责涉及全市村居审计工作的重点信访事项、行政复议等,直接审计重点村居;推动建立完善村居工作督查制度。

四、人员编制

市审计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81名。可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审计师1名,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1名,科级领导职数4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设经济责任审计一科、经济责任审计二科,均为科级机构,其中经济责任审计一科具体负责市直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期审计、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二科具体负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市直属事业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市属国有以及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审计、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工作。经济责任审计一科、二科可分别配备科长1名、副科长1名,使用市审计局机关科级领导职数。

(二)暂保留工勤人员编制2名,今后随自然减员空出一个收回一个。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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