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

排放控制限值的通告

淄政字​〔2017〕2号

 

根据《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在全市重点控制区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限值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规定在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控制区执行,具体范围为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桓台县及高新区、文昌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除核心控制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二、火电厂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分别按照《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664-2013)第 2 号修改单、《山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3)第 2 号修改单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三、水泥行业严格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关于化解过剩产能提升大气质量实施水泥行业夏季错峰生产的通知》(鲁经信原〔2016〕281号)和《关于做好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的通知》(鲁经信原〔2016〕501号)要求,实施错峰生产。

四、建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严格按照《淄博市建陶行业精准转调工作方案》(厅发〔2016〕35号)要求执行。

五、钢铁、焦化、玻璃、铸造、耐材、砖瓦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附件1规定的排放控制限值。

六、2020年1月1日起,全市各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全面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四时段标准规定。取消高污染行业排污特权,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相挂钩。排放限值不区分行业及工段,一律按照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分区执行。

七、本通告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7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和各类热能转化设施基准氧含量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附件

 

淄博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2017年4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各类热能转化设施基准氧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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