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淄政字〔2021〕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鲁司〔2020〕66号)、《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淄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淄政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对2021年7月31日前制定、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经评估到期后需继续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见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6件(见附件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2日

 

附件1

 

继续执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