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淄博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淄政字〔202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品质提升年”工作要求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跨周期调节和政策统筹衔接,经研究,确定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承接实施、创新提升、不再执行三部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7日

 

淄博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2022年承接实施的省级政策清单

涉及我市160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承接实施。

第一部分:2021年省级政策清单中2022年继续实施的政策108项。

(一)扩大有效需求。

1.设立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省级奖励资金,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制造业技改投资、民间投资、“四新”投资总量及增幅进行考核,给予排名前5位的市分别奖励1500万元、1200万元、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补短板项目建设。2022年一季度完成对2021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将山东省现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年底,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非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万元/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7万元/辆。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重点区域巡游出租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邮政快递新增及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机关事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3.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在省内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按照50公里间距建设充电设施;提高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淄博供电公司)

4.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6.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7.加快实现雨污合流清零步伐,建立分年度额度梯次递减的激励制度,对2021年至2024年城区雨污合流管网改造实现清零的县(市、区)进行奖补,奖补办法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8.加大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信贷支持力度,对全省县城、县级市城区以及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市辖区,符合条件的产业平台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新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由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择优给予不超过20年的中长期贷款支持,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执行优惠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9.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统筹安排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

10.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户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11.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2.对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行单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根据国家统一部署,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13.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和托育、社会兜底服务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4.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好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转型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2万元、旅居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省级基建资金予以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15.依托“山东家电消费节”,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集中促销活动,对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的节能、绿色、智能等特定机型,支持企业按每台不低于200元给予补贴,相应回收的废旧家电交由合规企业处理。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项目,省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给予扶持,提升废旧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6.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各市、县(市、区)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各市政府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

17.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各市政府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18.组织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建设,2022年省级财政对评审合格并排名前5位的样板县,每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快递邮政融合发展,打通农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19.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合格并排名前五名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个企业30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0.省级财政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带动全省发放1亿元以上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1.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示范)城市、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2.省级财政统筹安排1亿元资金,打造“好品山东”“好客山东”,支持举办旅游发展大会,组织开展“山东人游山东”“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支持改善旅游设施,促进旅游消费。(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3.运行好“好客山东·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扩大数字文旅消费。(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4.省级财政统筹安排6000万元资金,在落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给予适当补助,支持建设全民健身工程设施,发放体育消费券,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25.统筹资金支持打造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协调解决100个村庄发展乡村旅游项目、100条通往乡村旅游点道路和100个旅游民宿的建设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利用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26.激励文化艺术院团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的前提下开展常态化演出,省级财政对省直艺术院团驻场演出给予成本性补贴,其中自有小型剧场演出每场补贴5000元,自有中大型剧场每场补贴8000元,使用非自有大型剧场演出的每场补贴1.2万元。建立省直文艺院团精品演出激励机制,对省直文艺院团组织精品剧目开展省内外展演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27.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28.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以省公司为单位,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财政承担30%;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财政承担20%,单户保险公司最高补偿限额3000万元。对“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财政承担部分,省级财政与出险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9.扩大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和母婴用品、食品农产品等民生用品进口。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具体由各市自主确定并落实贴息资金,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贴息率可上浮5%。(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0.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自2021年起3年内,对山东建筑企业开展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海外投资保险、出口特险(含特定合同保险和买方违约保险)和出口卖方信贷保险的保费等,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单个项目保费支出的70%、每个保费缴纳年不超过150万元、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31.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突破1亿元的产业链重大外资企业,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2.实施财政困难县激励性转移支付机制,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对综合评价得分前10名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3名、4—6名、7—10名),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20%;对单项评价得分前30%的财政困难县,分三档给予奖励(三档分别为前10%、11%—20%、21%—30%),奖励额度占资金总规模的8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33.采取流量券补贴等方式,支持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特色产品网络销售专项行动,分领域分场次开展直播订货会、采销对接会等活动,每年新培育1万户网络销售应用企业,省级财政对企业流量费用最高补贴3000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稳定经济运行。

34.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再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5.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7.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8.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39.继续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继续对行驶山东省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40.全面停征水利部山东黄河河务局系统、水利部海委漳卫南运河管理局系统的堤防(闸桥)养护费和济宁市微山县韩庄闸、二级坝闸坝维护费,减轻过往车辆通行费负担,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41.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允许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规定申请简易注销,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2.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优先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43.畅通物流运输,实行“海港+陆港”直连一体化营销模式,实现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提升海关“智慧查验”水平,落实RCEP“6小时通关”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淄博海关)

44.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

(三)加快动能转换。

45.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46.按照2021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将16个市划分为3个组别,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2项指标为依据,每月通报增长及排名情况。(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7.2022年,竞争性确定10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省级财政给予每县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用于县域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8.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企业用好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制度和科技增信评价体系,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9.202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0.加大对创投企业支持力度,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30%提高到4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由最高50%放宽至60%;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51.集中力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研发攻关,组织实施2022年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统筹安排60%左右的省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培育新动能,聚焦高端芯片、集成电路、轨道交通、高端装备材料、生物工程技术、新药及高端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52.从2021年起,省自然科学基金设立集成电路专项基金,面向全球支持优秀科技人才联合山东省团队开展基础理论和应用基础研究;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中分别设立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专项,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给予10%的研发投入后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3.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4.切实发挥“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已启动实施的科技示范工程引领支撑作用,围绕地方优势产业适时再启动一批“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5.强化新型研发机构2021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6.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使用省级编制“周转池”;世界大学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双一流”高校的博士后,与新型研发机构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的,省级财政统筹给予15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委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7.开展高层次人才创业保险试点,对当年国家级和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创业项目入选者及其所在企业,投保高层次人才人身保障保险和创业企业研发补偿保险的,试点市市级财政给予全额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企业和个人年度总保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和300万元。坚持随保随补,投保后一个月内补贴到位。(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8.加快推动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对考核评价优秀、良好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省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经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9.大力支持省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0.支持省属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省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1.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62.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山东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山东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63.深入推进景区“管委会+公司(基金、行业协会、理事会)”运营管理体制改革。(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64.对在山东省实现产业化的海洋源国家一类新药,省级财政给予最高3000万元一次性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5.针对现代渔业、海水淡化、深海开发等领域“卡脖子”技术,编制核心技术动态清单,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中分年度给予重点支持。完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支持政策,涉海企业牵头建设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可依托省内用人单位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和人才工程,并根据期满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引才用才奖励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66.支持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县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在试点县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67.深入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新获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省级财政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68.对于获批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的环保企业,以项目竞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69.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开展6—8个环保管家、“环境医院”试点,省级财政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70.实施智慧社区(村居)建设突破行动,2022年年底前,支持建设1200个左右的智慧社区(村居)。(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1.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电商平台培育行动,对列入培育行动的电商平台,择优选择10家给予政府扶持,省级财政给予每家20万元左右经费补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72.开展专利保险扶持工作,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专利保险,省级财政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60%给予补贴,对于高价值专利和企业投保目标国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保费补贴比例上浮10%,最高补贴50万元。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给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强化要素保障。

73.建立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精准对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强与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体系成员的业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支农支小担保贷款业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全额再贷款支持,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为“三农”主体、小微企业提供年利率不高于5.5%的信贷服务。鼓励各地立足自身优势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特色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74.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75.设置不低于50亿元的省级再贴现专项额度,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76.省级财政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降低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前20名企业,以及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77.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发挥4亿元省级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作用,为粮食企业市场化收购粮食提供融资增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8.开展大蒜、蒜薹、马铃薯、辣椒、生姜、大白菜、大葱、生猪等省级特色品种目标价格保险,2022年省级财政为农户提供不少于50亿元的价格风险保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9.实施齐鲁金融人才工程,对入选人才颁发“山东惠才卡”。(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80.对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省内企业,将其碳排放权纳入抵质押融资担保品范围,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81.落实好绿色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建立省级绿色金融项目库,优选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环保龙头骨干企业、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以及碳减排、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领域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82.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做好“两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省重点项目落地。支持各地建立项目清单制度,对市、县(市、区)新旧动能十强产业项目、民生工程、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等项目纳入“两规”一致性处理范围。对纳入省“十四五”规划、国家相关部委规划、省级以上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规划用地规模省级全额配给。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照2019年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允许各市通过盘活存量用地,扩大新增建设用地预支规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利局)

83.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1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0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84.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下达比例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量基础上再增加10%,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增加“增存挂钩”核补指标数量。(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5.自2021年起,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6.进一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乡村振兴板挂牌融资。建立全省先进制造业和专精特新专项上市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不少于1000家,强化培育培训服务,帮助企业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并对专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精准辅导。(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87.实施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奖励制度,在“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对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省政府统一进行表扬,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市县级留成部分,由市县级政府全额予以奖励。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支持各市面向高层次人才,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支持各市通过新建人才公寓或统筹现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等资源,针对不同层次人才,配套完善人才住房补贴政策和服务机制,宜租则租、宜补则补,解决人才后顾之忧,由省政府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88.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89.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0.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1.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社会民生事业。

92.市、县(市、区)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各地可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93.将符合条件的人才住房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享受要素保障相关政策。(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94.2022年,完成200所中小学校主体建设,确保大班额问题动态清零、不再反弹;完成200所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95.对所有来鲁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96.深入推进省疾控中心和济南、青岛、淄博市疾控中心以及济南市章丘区、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滕州市、邹城市、肥城市、单县疾控中心改革试点。(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7.在16市建立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省直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省直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问题,实现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全覆盖。(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98.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持续开展全省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99.安排专人及时办理来鲁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手续,提供从参保到就医购药“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实行医保个人账户省内“一卡通行”,门诊、住院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100.2022年,继续实施农村供水提质工程,重点改善水质、改造村级老旧管网和配套计量设施,省级财政对村级主管网及以上工程建设改造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101.省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省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市、区),由县级财政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02.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3.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全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50元和700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104.2022年,在产粮大县全面实施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小麦、水稻、玉米完全成本保险保额分别达到每亩950元、1150元、950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淄博银保监分局)

105.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超过80%,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开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双全双百”工程,将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单一事项集成为“一件事”,实行集成服务和并联审批;加强惠企政策优化集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精准推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06.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不再提交各种证明材料。提升“一网通办”水平,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到95%以上,可全程网办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107.对因公出国审批、护照、签证、来华邀请、领事认证、APEC商务旅行卡等外事业务,一律实行“网上办”“掌上办”。(牵头单位:市外办)

108.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二部分:2022年实施的省级新政策52项。

(一)培育壮大有效需求。

1.2022年,统筹省级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800亿元,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七网”建设。其中,省级专列部分资金“点供”支持省级决策实施的重大“七网”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2.调整优化重大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设立“技改专项贷”,建立财政、银行、担保全方位融资联动机制,变“竣工后贴息”为“建设中支持”。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统筹用好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或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对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担保总额0.5%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3.加快“5G+工业互联网”建设应用,提升区域制造资源共享和协同水平,在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区域聚集区中,2022年培育不少于10家工业互联网园区,对综合指标排名前5位的,省级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强化工业互联网平台评价,鼓励争创国家“双跨”平台,2022年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省级以上平台,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实际服务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每个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提高工业互联网网络互通能力,统筹优化全省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布局,2022年对商业模式清晰,且标识解析注册量、标识解析量等指标综合排名前5的二级节点,省级财政给予最高500万元奖补。完善“云服务券”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赋能揭榜和战略咨询转型,举办工业互联网大赛、5G应用创新大赛和全省工业互联网专题培训。(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6.围绕集聚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2022年对省内数字经济园区开展综合评价,筛选优势突出的省级数字产业园区,省级财政择优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优化调整用电补贴政策,2022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且服务上云企业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8.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优先将改造项目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2022年设置50亿元省级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省级环保金融项目库内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

9.2022年年底前,在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选取10个园区或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集群审核模式试点,每个示范试点省级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10.建设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2022年开展3—5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试点。(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

11.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和住房租赁补贴覆盖范围,2022年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资金,向3.4万户发放租赁补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2.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3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13.按照设定目标、总额控制、以奖代补的原则,分年度研究确定全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加氢站建设任务目标,2022年对各市完成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任务目标情况进行评价,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根据评价结果对各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4.培育认定10个“现代流通强县”,自2022年起,每县3年内累计奖励3000万元。2022年对省级培育认定的流通供应链平台,省级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15.2022年,评审认定10个“现代农业强县”,省级财政对每个县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6.2022年第一季度,分解下达66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其中高效节水灌溉任务168.5万亩。省级财政筹集落实省级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并于第一季度下达到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17.支持供应链企业在重点产业功能区或物流枢纽节点设立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对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物流产业发展中心)

(二)稳定经济运行。

18.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等财税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9.对山东省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合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并利用其生产线完成产品流片的费用,省级财政给予单户企业最高300万元补助。其中,实施多项目晶圆流片的,按照不超过其首轮流片费用的70%给予补贴;实施全掩膜流片的,按照不超过其首轮流片费用的50%给予补贴;产品工艺制程在28纳米以下或以第三代半导体碳化硅晶片作为衬底加工生产的流片,补贴比例适当上浮。(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建立国际物流纾困常态化解决机制,优化“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功能,分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方式统一受理外贸企业国际物流诉求,分类推送至相关单位办理。建立企业诉求信息共享、办理进展在线查询、跟踪督办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三)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21.支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围绕集群综合实力、发展活力、研发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2022年对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2.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四新”及“十强”产业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按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以内、5个到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分三档给予奖励,最高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3.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基础性奖励和最高2000万元激励性奖励。(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4.依托省级高新区等创新载体,建设以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等为重点的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省级财政依据建设发展绩效给予每家省级开放式大学科技园最高10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25.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2亿元,集聚专家智库、联盟协会、高校院所的力量,对已突破“卡脖子”技术并转向大规模产业化的优质项目进行全要素赋能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26.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关键基础、核心技术、“卡脖子”等薄弱环节,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实施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产业基础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企业,省级财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择优予以支持,财政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7.2022年,省财政安排2亿元,实施农业良种工程,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推进种质资源收集保护、精准鉴定和创新利用、生物育种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28.积极将信创产品纳入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推广目录,对生产企业为相关产品购买的符合条件的保险,省级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上限及企业实际投保额的80%,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0万元保费补贴,支持信创产品加快产业化规模化应用。(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9.鼓励“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创新服务券”等模式,严选服务机构、配券产品和领券条件,支持企业围绕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市场开拓等方向提升能力,按照服务额度比例,单张服务券省级财政最高补贴5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0.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1.设置50亿元省级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省科创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

32.将“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纳入“山东惠才卡”颁发范围,提供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3.省级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对各市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服务、创新等情况,分档给予奖补,推动实现山东省高价值专利倍增目标。(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4.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并将总部经济招引情况纳入“双招双引”调度和考核。(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35.推进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2022年省级财政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择优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36.持续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2022年年底前全省千兆宽带用户数达到200万户,全省实现千兆光网覆盖60%以上家庭,3个以上城市达到千兆城市标准。(牵头单位:市信息通信发展办公室)

37.开展城市智慧商圈改造提升工作,推动一批具有较强消费力、集聚力和辐射力的商圈智慧化发展,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和消费品质,对2022年智慧商圈建设成效排名前5位的市,省级财政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8.省级财政对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清零”建立分梯次“以奖代补”机制。2022年,安排预算资金3.8亿元实施奖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39.安排省级财政资金、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2022年全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67.13万户、棚户区7.64万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0.2022年将省级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资金统筹安排使用,支持新改建农村公路700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1.8万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400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000公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五)深化改革开放。

41.支持实施数字政府强基工程,开展“全省一朵云2.0”提升工程,完善一体化政务云平台,优化政务云节点架构布局,建立健全一体化灾备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新型智慧政务网络,实施“一网多平面”升级工程,加强对县区以下基层网络的升级优化和运行保障。完善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各领域“数据中台”和县级应用节点。完善“山东通”协同办公平台,全面推进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网上办、掌上办”。(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42.落实“严控‘两高’、优化其他”总体要求,强化“两高”行业精准管理,严格落实“四个区分原则”“四类处置方式”“五个减量替代”等规定,对全省16个“两高”行业,彻底摸清装置、产能、产量、能耗、煤耗等底数实情,建设全省统一的“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制定企业和项目两张清单,实行能耗煤耗单独核算、闭环管理,除国家和省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对各市“两高”项目能耗实行封闭运行、自我消化、自求平衡;对存量项目,加快推进违规整改,开展能效水平提升行动,争取2022年年底前打造20家能效标杆企业;对增量项目,严格实施省级窗口指导和重点行业提级审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对焦化等企业因供暖需要预支第二年煤炭或焦炭指标的,在分配第二年计划时按照1∶1.5的比例扣减,2022年不得再次预支。(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43.规范省级统筹部分能耗指标使用,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除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100%用于支持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对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两高”项目,能耗替代市级筹措确实存在困难的,由项目所在市做出承诺并编制提出“十四五”规划期内分步筹措方案,可由省级统筹部分给予“过桥”保障,项目所在市严格按照承诺到期返还“过桥”保障指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4.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新增能源,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所在市的新能源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5.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46.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2022年认定15个跨境电商平台、20个跨境电商产业园、50个公共海外仓,每个主体省财政最高支持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47.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2年全省筹集5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筹集20亿元,支持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40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8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32万个,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十四五”期间,全省创设120万个城乡公益性岗位。(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48.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整合要素资源,加强改革集成,扩大有效供给。省级采取“先创后奖”方式,2022年对认定的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县(市、区),按照每个不高于2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对排名前列、实效突出、创新示范作用显著的再给予20%—40%的示范引领奖励。(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9.开展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支持社会力量增加普惠养老供给,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需求,2022年对列入国家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的项目,省级财政按每张养老床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50.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工程,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建设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日托、计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2022年对列入国家普惠托育专项的项目,省级财政按每个托位1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

51.围绕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鼓励各地在省级养老服务补助政策基础上,聚焦老年人最关心、最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强政策扶持,加大奖补力度,优先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优先鼓励机构收住失能老年人,优先支持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运营并发挥作用。省级统筹整合养老服务资金5亿元,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养老服务发展质量等因素对各地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52.2022年,将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2021年年底保障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以上。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2022年创新提升的市级政策清单

共计72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推进实施。部分政策已作调整,与原政策不一致的,执行标准依照本清单。

第一部分:2021年市级政策包中2022年继续实施的政策35项。

(一)稳定经济运行。

1.“关税保”项下赔付损失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关税保”项下出现赔付损失的给予支持,对年度赔付总额超过“关税保”年度保费收入150%以上、200%以下的部分,市财政承担15%;赔付总额超过保费收入200%以上的部分,市财政承担10%。(单户保险公司补偿额及最高补偿限额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核定为准)

联系单位:市商务局财务科,电话:3167571;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电话:3887198

2.建立外商投资“首席服务”工作机制,对重点外资项目和企业设立首席服务官(CSO),由市、区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每位首席服务官联系3家左右重点外资企业,并指定一名精通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首席服务大使,一口受理企业诉求,做到“政策找人”“随叫随到”“全程代办”。

联系单位: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190779

3.实施淄博市优秀外资企业家绿色通道服务,对符合我市外资政策导向的,实际投资累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境外世界500强及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市设立对产业生态有重大支撑作用的国际专业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颁发“淄博市优秀企业家服务保障卡(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淄博市优秀企业家绿色通道相关服务。

联系单位:市商务局外资科,电话:3190779

4.建立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精准对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强与省农担公司淄博管理中心、淄博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支农支小担保贷款业务,落实执行省级相关规定,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提供全额再贷款支持,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为“三农”主体、小微企业提供年利率不高于5.5%的信贷服务。

联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电话:2229251;省农担公司淄博管理中心,电话:2895517;淄博鑫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部,电话:2789277

5.结合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速、利率情况的评估通报,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根据省级关于做好小微、民营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年度评估工作的有关通知文件执行。

联系单位: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科,电话:2229236

6.推进服务流程再造。实行“一函通办”制度,对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过程中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汇总形成《协调事项函》,转交各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

联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电话:3182998

7.企业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上市签约、首发辅导备案、受理首发申请、成功上市四个阶段,以1:3:4:2的比例,市财政分阶段给予总额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联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电话:3182998

8.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政策性担保业务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国有金融资本监管科,电话:3887192

(二)加快品质提升。

9.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设区市,省级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我市根据省政策奖补情况,待奖补资金到位后,视情制定我市奖补落实政策。

联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科,电话:2287096;市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3887072

10.鼓励我市批零住餐行业提质升级。对成长为规模企业的新注册企业、现有企业分别奖补15万元、10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前10名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各奖补10万元;对住宿、餐饮行业年度营业额前5名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各奖补5万元。对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幅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对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营业额同比增幅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对年度销售额达10亿元以上(含)分别结算的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城市综合体等,因实行统一结算成为规模企业的,奖补30万元。对零售行业年度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含)成为规模企业的,一次性奖补20万元。连锁经营并成长为规模企业的,年度每新增1个销售额(营业额)统计到总部的直营店,奖补1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含因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予缴纳的税款金额)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批发、零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同比增幅前10名的,各奖补10万元;住宿、餐饮行业企业年度入库税额同比增幅前5名的,各奖补5万元。

联系单位:市商务局商贸运行科,电话:3167575;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3887283

11.坚持硬件改造与软件改造并重,分类施策、精准发力,推动工业制造能力梯次提升。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省财政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对装配型及劳动密集型企业,支持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购置先进适用设备,普及现代化制造模式。对基础较好的优势企业,鼓励开展智能制造成套设备及生产系统改造,使用柔性自动化生产装配线、大型控制系统、数控机床等自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制造设备。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市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10%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科,电话:3183832

12.对跨行业、跨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数超300家、连接设备数超3万台的,给予最高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对实现年度新增标识注册量超1000万、日均解析量超300万次的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支持工业企业探索基于标识解析的供应链管理、工厂内物流、关键产品追溯、个性化定制、全生命周期管理等应用,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完成与国家顶级节点对接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项目,视取得的成效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产业示范园区,给予园区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科,电话:2289365

13.加快培育和引进独角兽企业。对于首次获得国家权威机构榜单或省、市认定的市内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资金扶持,并在企业投融资、用地用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于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实行“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电话:3887793

14.支持大企业平台化发展。支持本地龙头企业打造开放协同的生态圈,成为优质新经济企业的发现者和培育者,对于本地龙头企业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给予龙头企业20万元/家、100万元/家、300万元/家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电话:3887793

15.支持新经济应用场景示范。围绕文旅融合、智能社会、智慧政务建设等重点方面,面向企业发布新经济场景清单,统筹政府资源,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围绕清单需求开展场景建设。支持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当年获得工信部、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牵头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科,电话:2289365;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科,电话:3182115

16.强化新经济企业发展空间支持。对新引入的准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独角兽企业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分别给予5年期不超过1000平方米、3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办公用房免租支持,5年期满可按照建设成本价购买。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电话:3887793

17.对于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3173009

18.对主营业务收入、地方财政贡献两项指标年增幅均超过10%的跨越发展计划企业,按照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3173009

19.对连续三年主要经济指标(营业收入、税收地方留成)增幅均超过全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第三年度税收地方留成(市级)超过企业上年增长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3173009

20.对经认定的市内哪吒企业,享受准独角兽企业优惠政策(已享受准独角兽企业优惠政策的不再重复享受)。对于龙头企业孵化培育出国家、省、市认定的哪吒企业,给予龙头企业100万元/家奖励。对于新引入的哪吒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的,实行“一事一议”专项支持。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电话:3887793

21.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科,电话:2289365

22.跨越发展计划企业聘请国内外知名咨询机构,围绕发展战略、合规经营、法务管理、运营体系、激励机制、人力资源等方面开展专项咨询,市财政按照企业实际产生咨询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3173009

23.鼓励企业自主培养和外聘优秀职业经理人,从市外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全职引进符合《淄博市全职引进优秀职业经理人专项资金申报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职业经理人的,根据引进职业经理人的来源,每引进1人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50万元。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3173009

24.对列入全市跨越发展计划企业主要负责人,颁发“淄博优秀企业家荣耀卡”,享受绿色通道8类事项服务,优先受邀参加市级部门组织的休假疗养;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或推荐为中央、省荣誉称号候选人;优先受邀参加党委、政府召开的经济和产业发展类会议。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3173009

25.培育壮大新旧动能转换骨干企业,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发展前景好、持续性强的“四强”产业(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企业,市、区县按1:1比例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电话:3887230;市统计局工业科,电话:2180034

26.推进国有景区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制定市级国有景区体制机制改革方案,选择部分4A级国有旅游景区率先启动试点,计划2022年一季度全面展开,三季度初步完成,年底通过验收。

联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资源开发科,电话:2287096

27.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优先使用编制“周转池”。对我市引进的省外人才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领军人才和青年人才的,统筹省级及市级财力,分别给予200万元和100万元经费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淄全职就业或创业的,市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联系单位:市委编办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科,电话:2791867;市科技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电话:318467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科,电话:2791829;市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社会保障科,电话:3887072、3887084

28.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强化对上沟通,及时掌握省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工作相关情况,积极争取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鼓励我市三级甲等医院根据条件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承担国家、省重点项目。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农村与社会发展科,电话:3184674、3183525;市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3887072

29.加大省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的对上争取工作力度,做好沟通汇报工作。在“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领域及时跟进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工作安排,做好筹备申报准备,力争在“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工作中取得新进展。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电话:3184674、3183548;市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3887072

30.对新列入国家质量标杆和省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工业品牌培育示范和省百年品牌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装备科,电话:3181189

31.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精准制定年度培训计划,以规模以上企业为重点、骨干企业为引领,用10年时间,分行业、分层次、长期系统地对企业家进行培训。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管理科,电话:3173009

(三)保障社会民生。

32.指导各区县(功能区)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考虑学历层次、支付能力等因素实行分层级差别化租赁补贴保障,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不低于50元/月;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员工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根据省资金保障相关政策,积极做好资金落实工作。2022年市级财政结合中央、省资金,向2325户发放租赁补贴。

联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电话:2301639

33.落实执行省级奖补政策,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区县,由区县统筹使用。及时将上级奖补资金拨付到位,根据市级财政预算,合理确定我市后续配套政策。督导区县执行资金专项使用方式,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

联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电话:2302445

34.对新建综合性书店(书房、书吧)或引进知名品牌书店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店内图书1万册以上的,根据建设规模和运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创建为全省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省夜间旅游发展示范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联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新闻出版管理科,电话:2152736、2285497;市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3887072

35.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及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支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2790176

第二部分:2022年新纳入市级政策清单的创新提升政策37项。

(一)培育壮大有效需求。

1.2022年,统筹一定比例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支持和保障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项目建设。其中,对列入省、市重大决策部署的“七网”建设项目,待达到发行条件后,债券资金实行“点供”,优先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通知》(鲁财预〔2021〕94号)、《淄博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部分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通知》(淄财债〔2022〕6号)、《淄博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22年部分专项债务限额的通知》(淄财债〔2022〕13号)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电话3183399;市财政局政府债务管理科,电话3887130

2.加快推动院士工作站建设,吸引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及海外院士来我市创新创业。对企事业单位新建院士工作站,建站给予30万元支持,根据运行情况和成果转化成效,最高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出处:《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组发〔2019〕31号)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电话:3180278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出处:《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强化科技政策落地见效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发〔2018〕13号)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电话:3183548

4.组织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区县建设,市级财政对2022年入围全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的,给予50万一次性奖补;未入围全省发展样板县的,经评审合格并在全市排名前2位的,第1名给予35万元一次性奖补,第2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农村客运、货运、快递邮政融合发展,打通农民出行、消费“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邮政管理局)

政策出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样板县建设的通知》(鲁交运管〔2022〕6号)

联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电话:2122126;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电话:3887075;市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科,电话:6286297

5.开展多式联运“一单制”市级试点工程,对纳入试点工程的企业,经评审验收合格、全市前3名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补(按申报情况从5家企业中选取3家作为试点,市级试点工程不参与省级评审)。培育多式联运市场主体,完善优化多式联运协同管理机制,到2022年底,试点企业基本实现多式联运“一单制”,即“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份单证、一次保险”。(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多式联运“一单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淄交运输〔2021〕32号)

联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电话:2122126;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电话:3887217

6.支持企业挂牌齐鲁股权。对在齐鲁股权挂牌并进行直接融资且融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市内企业给予20万元/户的补助。(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做大做强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0〕9号)

联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电话:3182998

(二)稳定经济运行。

7.2022年,按照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市建设任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020万元,建成高标准农田17万亩。其中,同步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任务5万亩,计划亩均投资1950元。一季度,将17万亩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至项目区县,二、三季度有序组织开展建设工作,四季度末完成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鲁农建字〔2022〕8号)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电话:3880287;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电话:3887080

8.加快推动技术经纪服务行业发展,大力培育市场化技术经理人队伍,组织技术经纪人参加论坛、产学研对接等活动,鼓励职业技术经纪人推动高层次人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人才与成果科,电话:3178947

9.对单户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剩余贷款损失由贷款银行承担。(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出处:《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额度的通知》(鲁科字〔2021〕33号)、《淄博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的通知》(淄科发〔2021〕6号)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电话:3184674

10.对示范性国家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在省内转化山东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5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省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促进科技成果落地我市的市内技术转移机构,市财政再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政策出处:《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号)、《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发〔2017〕34号)

联系单位: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电话:3189727

11.鼓励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1)对年内新注册、新引进的服务业企业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的,前三年按照企业对市、区县财政贡献的100%,后两年按50%的标准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2)对营业收入年度增速超过全市纳统在库企业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现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经统计部门核准后,每年单独核算,其对市、区县财政贡献增量超平均水平部分,按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标准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3)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和10亿元的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由市级财政分别按照最高30万元和60万元的标准给予相应区县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68号)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科,电话:3182536

12.明确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根据《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年版)》的要求,只设置下限,不设置上限。(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出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9号),《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规范规划条件内容及格式的补充通知》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管理科,电话:3152212

13.对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履行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要素保障类)的通知》(淄自然规划字〔2021〕236号)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工程管理科,联系电话:2778517、3152212

14.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的意见〉的通知》(淄国土资字〔2017〕27号)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电话:2778517

15.强化市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推行“承诺制”“标准地”等先进模式,为市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市重大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流程,将用地指标、能耗指标、煤耗指标、排污指标等资源要素统筹用于市重大项目建设,实现项目“拿地即开工”。(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发改发〔2020〕74号)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电话:318339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电话:3170249

(三)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6.落实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通知》(淄人社字〔2019〕112号)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电话:2791839

17.强化绿色通道服务,为我市符合《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人才办理“淄博精英卡”,强化19类28项绿色通道服务落实。(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出处:《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46号)、《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0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的通知》(淄人社发〔2018〕114号)

联系单位: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三科,电话:2769860

18.拓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渠道,2022年完成200件专利质押融资项目,进入市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信息库的中小微企业办理以知识产权出质获得融资的,可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财政贴息项目,企业贷款到期本息还清后,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当年一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最高不超过50%贴息资助,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贴息资金在企业还本付息后次年一次性拨付。(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淄博市财政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淄博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淄市监知字〔2021〕137号)

联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电话:3110987;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心协调科,电话:3179015

19.在省软件首版次保费补贴基础上市级再给予保费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7号)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信息产业科,电话:2182116

20.推出小微企业“春风齐鑫贷”,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向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支持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零费率担保服务。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偿承办“春风齐鑫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等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损失。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春风齐鑫贷”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担保贷款总额1%的担保费补助,对开展“春风齐鑫贷”业务贡献突出的商业银行给予不超过贷款总额0.5%的业务奖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淄博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春风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淄财办发〔2022〕1号)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电话:3887110、3887285

21.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基础性奖励和最高2000万元激励性奖励。2022年市财政及时下达上级资金,对于入围省级“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和入库省级的集群领军企业,市级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奖励资金,用于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支持培育领军企业等相关支出。(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政策出处:《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培育支持办法〉〈“十强”产业集群领军企业培育支持办法〉的通知》(鲁发改重大办〔2019〕458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淄博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落实省“十强”产业“雁阵形”集群及集群领军企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淄发改动能〔2020〕2号)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工商贸易科,电话:3887075、3887285;市发展改革委动能考核科,电话:3187376

22.开展全市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收集、鉴定、保存,全面摸清我市农作物种质资源家底,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单位进行挂牌确定。推动种子企业和农业科研机构开展主要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推荐5个以上小麦、玉米新品种参加国家、省级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试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出处:《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全省农业种质资源普查的通知》(鲁农种发〔2021〕6号)、《淄博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全市农业种质资源普查的通知》(淄农办字〔2021〕29号)

联系单位:市数字农业农村发展中心种业服务科,电话:2167317

23.组织引导区县积极争创省级“现代农业强县”,从农业综合实力、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一票否决”事项方面,全面分析研究各区县年度评定指标数据,从优推荐3个区县进行申报。对申报成功的“现代农业强县”,及时拨付省级财政支持资金,用于扶持农业生产发展及相关设施装备建设。(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现代农业强县财政激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财农〔2021〕39号)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科,电话:2284122;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电话:3887080

24.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对首次获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入选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20号)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电话:3887793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25.省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3.8亿元,对整县制雨污合流管网改造“清零”建立分梯次“以奖代补”机制。2022年,加快实现我市雨污分流“清零”步伐,全市计划改造合流管网89公里,组织推荐我市符合条件的区县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城市雨污合流管网分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建发〔2021〕161号)

联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电话:2302503

26.积极对上争取省级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专项债券等市级财政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改造。2022年,全市计划开工棚户区改造项目23个、27477套,开工城镇老旧小区项目46个、4.2万户。(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棚户区老旧小区和旧村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4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49号)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科,电话3183399;市财政局政府债务管理科、经济建设科、综合科,电话3887130、3887075,3887197;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电话2301639;市住房城乡建设保障服务中心老旧小区更新科,电话:2303005

27.2022年强化市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奖补资金保障,计划新改建农村公路26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716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5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50公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农村公路“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淄交公路〔2021〕23号)

联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科,电话:2122087;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电话:3887075

(五)深化改革开放。

28.开展创业创新保险试点工作。主要包含创业企业项目研发失败补偿保险、创业企业关键研发人员责任保险、高层次人才人身保障保险三类保险产品。省级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企业投保创业创新保险,对保费给予100%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淄博英才计划”入选者创(领)办的企业投保创业创新保险,按保费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于不符合上述两项条件的其他保障范围内的企业投保创业创新保险,按保费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创业创新保险保费补贴不与其他保费补贴政策同时享受。(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淄博银保监分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7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创业创新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淄金监发〔2022〕8号)

联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电话:3180593;淄博银保监分局保险机构监管科,电话:3598371

29.对全市符合要求的技改项目,可实行工程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的通知》(淄自然规划规〔2021〕5号)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程管理科,电话:3152212

30.在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落实“标准地”改革任务的通知〉的通知》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科,电话:2778517

(六)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31.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根据保障家庭类别标准,实行分层级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按月或季足额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中的一种保障方式满足住房需求。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租赁补贴发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过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补贴。(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20〕14号)

联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电话:2301639;市财政局综合科,电话:3887197

32.加快推进长者食堂建设。(1)助餐补贴。对60周岁以上的淄博户籍老年人午餐进行补贴,对60—79周岁的老年人,市财政每餐补贴1元、区县财政补贴1元;对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市财政每餐补贴2元、区县财政补贴1元。(2)运营补贴。对运营满一年、经评估合格的长者食堂,年度午餐就餐老人达到4000人次的,年度补助2万元;达到7000人次的,年度补助3万元;达到10000人次及以上的,年度补助4万元。对运营满一年、评估合格且年度午餐就餐老人不少于4000人次的长者助餐服务点,年度补助6000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民政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长者食堂”建设不断提高养老助餐服务水平的意见〉的通知》(淄民〔2021〕23号)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电话:3887712

33.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大规模增设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就业困难群体。2022年全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年度计划为1.63万个,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1.1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0.53万个,视经济社会发展和就业形势动态调整各区县岗位计划。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市财政对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城镇公益性岗位扣除省拨付资金后市、区县按照2:8的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1〕137号文件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1号)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电话:2791853;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科,电话:3142653

34.强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功能,推动中小企业到新三板挂牌,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争取晋层提升进入创新层。支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上市培育板”,先行培育辅导上市后备资源企业。(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资本市场突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43号)

联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资本市场科,电话:3185297

35.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调整完善户口迁移登记政策,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精简落户手续实现城镇“零门槛”落户。为全市高层次人才落户提供绿色通道和专员服务,保障引才聚才政策实施。(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21〕9号)

联系单位: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电话:2189436

36.为高层次人才、优秀企业家、淄博城市发展合伙人及其在淄代表、淄博市外商投资企业优秀企业家子女提供教育服务绿色通道。其子女就读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时,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全市范围统筹安排入学;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可以在就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或户籍所在地参加报名和招生录取,也可根据考生成绩在全市范围内统筹安排到达到非指标生招生录取条件的意向学校就读;参加高考的可提供升学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家发展环境的八类服务事项〉的通知》(淄人才办〔2019〕5号)、《淄博市教育局为四类群体子女教育服务绿色通道实施细则》

联系单位: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电话:2772695

37.鼓励企业管理和技术骨干人才到淄博就业创业,对现代服务业企业新引进的在企业所在区县缴纳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5万元及以上的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给予本人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政策出处:《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规模以上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68号)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发展科,电话:3182536

三、2022年不再延续执行的市级政策清单

共计41项,自2021年12月31日起不再执行。

1.(1)省级重点项目名单公布后,印发我市重点项目名单。(2)全力推进总投资5100亿元的440个市重大项目建设。一季度,新开工市重大项目80个,完成投资110亿元。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动能考核科、项目办,电话:3183399、3187376、3187608

2.积极推进首批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争取省级财政3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改善文化和旅游消费环境。

联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电话:2152736;市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3887072

3.市级财政安排30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发放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参加第五届山东省文化旅游惠民消费季,举办2021年淄博市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季,征集文创园、景区等文化旅游企业参加省市活动。

联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电话:2152736;市财政局科技教育文化科,电话:3887072

4.对我市新增纳入省财政困难县范围且获得奖励的区县(不含高青县、沂源县),市级结合省奖励和自身财力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预算科,电话:3887068

5.对主营业务收入、工业设备连接数、用户及开发者数、服务中小企业数等指标综合排名前10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省级财政按上年度实际服务我省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收入总额的10—30%给予奖补,最高200万元;对新增带动提升企业数量前5名的工业互联网产业园区,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各类试点示范项目,投入1000万元以上、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10%以上的,通过竞争方式给予技改贴息或股权投资支持。对年度新增重点工业设备上云1000台以上、新增上云上平台企业3000家以上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给予最高500万元“云服务券”补贴。对承建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以及可连接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设备上云数量较多的设区市(不含青岛市),奖补额度最高1000万元。我市《关于加快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加快企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对省部分政策进行细化配套,其他未明确配套政策的,将根据省政策奖补情况,待奖补资金到位后,再视情况制定我市奖补落实措施。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两化融合科,电话:2289365

6.对认定的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市根据省政策奖补情况,待奖补资金到位后,再视情况制定我市奖补落实措施。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电话:3887793

7.每年按照升规纳统、瞪羚、独角兽、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等企业培育数量及增幅,以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质量等,对县(市、区)实施综合评价,省级财政对评价结果前3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纳入省级瞪羚、独角兽、单项冠军名单的企业,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予以重点投资支持。我市根据省政策奖补情况,待奖补资金到位后,再视情况制定我市奖补落实措施。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电话:3887793

8.支持企业新上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省级财政按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根据省出台的正式文件,再视情况制定我市奖补落实措施。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技术改造科,电话:3183832

9.加快培育高成长瞪羚企业。对首次获市级认定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入选奖励,对经培育列入山东省瞪羚企业名单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给予50%的配套奖励。

联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科,电话:3887793

10.2021年省安排10亿元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对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按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以内、5个百分点以上给予奖励,最高可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企业的奖励资金,2021年一季度落实到位。在我市主体税收增长获得省级奖励的前提下,市级按照因素法将省级奖励资金分配至达到奖励条件的区县(不含高青县、沂源县),市级给予50%的配套奖励。对博山区、周村区税收增量市级分享部分全部返还。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预算科,电话:3887068;市发展改革委,电话:318211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话:3182068;市农业农村局,电话:3182117;市卫生健康委,电话:2778322

11.2021年,省竞争性确定10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每个县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整合运用产业类、创新引导类、基础设施类专项资金以及符合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债券资金),用于县域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我市进入工业强县前10名的区县,市级整合工业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电话:388719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电话:3182068

12.加强对上沟通,掌握全省农业良种工程2021年度支持重点,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现代种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20〕172号)要求,鼓励全市种业企业与科研院所加大产学研对接,合作开展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研究,力争参与省级良种工程项目子课题。

联系单位: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电话:3183525;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与生态农业科,电话:2162764

13.2021年1月1日起,降低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5分。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电话:2163546;国网淄博供电公司营销部,电话:2332231

14.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要求,完成全市汽车产能调查。严格落实省关于汽车产能整合办法和要求,做好减量整合各项工作。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科,电话:316175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装备科,电话:3181189

15.2021年省农业农村厅下达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25万亩,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10万亩。根据中央和省年度考核评价有关规定,我市2021年25万亩建设任务须在年底前完成项目总投资的80%;2022年8月底前全部建设完成。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依据各区县资源禀赋、工作基础、建设空间等因素制定了初步分配建议,起草我市高标准农田任务分配方案并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区县执行。(项目每亩投资标准1500元,其中中央1000元,省财政400元,市县财政100元。目前部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提前下达到市财政)。

联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科,电话:3880287;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电话:3887080

16.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升普惠金融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2021年一季度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较2020年同期提高2个百分点。

联系单位:淄博银保监分局普惠金融科,电话:3588636

17.省级财政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降低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前20名企业,以及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对获得省级奖励的金融机构,市级给予30%配套奖励。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科,电话:3887087;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货币信贷管理科,电话:2229302、2229590

18.优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激励机制,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产业信贷投放力度。

联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电话:3180593

19.充分发挥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型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提升科创产业金融服务可得性。

联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行保险科,电话:3180593;市财政局金融科,电话:3887087

20.2021年1月起,优化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政策,集中支持社会急需护理型床位建设,省级财政对我市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9000元,对高青县、沂源县每张新建护理型床位分别补助10000元。市级补助政策将根据省级文件进行调整。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电话:3887712

21.2021年1月起,优化民办和委托运营养老机构奖补政策,重点对收住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助,按照实际收住人数,省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400元、3600元的标准,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80—120%差异化运营补助。市级补助政策将根据省级文件进行调整。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电话:3887712

22.2021年1月起,优化农村幸福院、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助政策,将建设和开办补助调整为运营奖补,省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最高6000元、12000元的奖补,并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给予差异化补助。市级补助政策将根据省级文件进行调整。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电话:3887712

23.2021年,完成22所中小学校主体建设,确保大班额问题动态清零、不再反弹,其中,一季度加快推动16所中小学校建设(含新建和改扩建);2021年,完成53所幼儿园新建改扩建,确定各区县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一季度30所幼儿园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

联系单位: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电话:2772695

24.统筹中央和省级、市级资金,改造老旧小区2.8万户,2021年较2020年增加1.74万户。

联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三改”办公室,电话:2301227

25.2021年,实施民生水利保障工程。全面开展水旱灾害风险普查,实施南部山区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提标升级项目,实施博山区五老峪、周村区王村宝山小流域2项市级重点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实施张店区玉黛湖国家级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区升级改造工程。市财政安排976万元予以补助。

联系单位:市水利局财务审计科,电话:2775019;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电话:3887080

26.自2021年起,将我市参保职工政策范围内住院个人负担费用合理纳入职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制度,提升职工保障水平。

联系单位: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电话:2188283

27.2021年将省级涉农资金切块分配,与市县统筹安排使用,支持新改建农村公路98公里,实施养护工程745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12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8公里。因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建设补助方案尚未确定,我市具体建设规模将根据政策随时调整。

联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科,电话:2122087;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电话:3887075

28.启动淄博市疾控中心改革试点,一季度试点工作全面推开。

联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电话:277052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电话:2791826;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电话:3887083

29.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待省卫生健康委出台正式文件后,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方案。

联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科,电话:2776217;市卫生健康委医养结合科,电话:2221505

30.对通过本年度中、高级导游晋级考试的导游人员,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联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场管理科,电话:2287068

31.设立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对各市建立节能减排奖惩机制,实施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建立健全淄博市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和节能减排奖惩机制,设立市级主要污染物排放调节资金,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实施空气质量、地表水环境、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补偿财政政策。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科,电话:3887108;市发展改革委节能和资源环境科,电话:318258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务审计科,电话:2288989;市生态环境局财务审计科,电话:3141392

32.(1)对省内市外等就近返岗人员,鼓励采用自驾、拼车或企业包车等方式返回,企业包车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1/3;(2)对省外等距离较远的返岗人员,企业、区县可采取包车或通过市里协调包专列(专厢)的方式,到人员来源相对集中的地区统一接回返岗,包车、包专列(专厢)产生的交通费用由市财政、区县财政、企业各承担1/3。

联系单位: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电话:3887077

33.2021年,提高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平均保障水平再增长5%,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190元。经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沟通对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省财政厅正在研究2021年提标事宜,待文件出台后下发各市执行。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电话:2867494;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电话:3887083

34.实施以工代训补贴。(1)对中小微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组织开展以工代训的,按吸纳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中小微企业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以工代训人数给予企业每月500元/人、最长6个月的职业培训补贴,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30万元(原为10万元)。(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补贴范围扩大到大型企业,单个企业在政策执行期内最高补贴200万元(原为50万元)。以上政策受理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受理期延长至2021年3月底。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电话:3161300

35.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妥善分流安置职工,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内部退养、社会保险接续,提供就业服务。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电话:2868781

36.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专项扶持资金,引导、带动全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期内的高校毕业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创业实践。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照高校毕业生属地享受上述政策。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电话:2791822

37.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电话:2791822

38.民营企业已具备不动产登记条件并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积极推进、依法登记,专门设置绿色通道,确保民营企业不动产登记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联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电话:2225197

39.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能力培训,对市组织开展的养老管理与服务人员培训,市财政按照每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购买培训服务。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养老服务科,电话:3887712

4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提高到58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340元提高到370元,学生和儿童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270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由74元提高到79元,确保居民均等化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联系单位: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电话:2188283;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科,电话:2278815

41.2021年,将城市低保、城乡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现行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10%。市级补助政策将根据省级文件进行调整。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电话:3887420;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电话:3887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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