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做好大武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政字〔2024〕21号

 

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大武地下水保护管理,推动大武地下水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大武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大武地下水调查评价和规划编制。定期开展大武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岩溶发育程度绘制区域水文地质特征图,科学划定大武地下水及补给区范围内岩溶特征区域。(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大武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及该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工业、农业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大武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大武地下水开发管理和节约利用。坚持“四水四定”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地下水保护需要,合理确定年度水源配置和取用水计划。加强取用水监管,取用水单位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用途、扩大供水范围等。(市水利局负责)加强再生水利用推广,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加大再生水利用管网等设施建设,再生水管网覆盖范围内优先使用再生水。(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以及地下水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大武地下水保护和治理。禁止各类污染或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单位要督促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技术水平,推动区域内水污染物总量不断减少。(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划定地下水强采区域。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采取强采等治理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鼓励对强采水进行处理利用。(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合理使用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地下水污染。(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四、完善大武地下水监测和计量。科学设置地下水监测站点,对地下水的水位、水量、水质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地下水取水计量管理,实现取水计量全覆盖,依法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使用取水计量设施(设备),做好计量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按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确保正常运行。(市水利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有关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做好大武地下水保护管理。(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政府负责)市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解决大武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地落实。(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执法力度。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加大对大武地下水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规取水、污染水源等行为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严格查处。(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经费保障。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市、相关区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大武地下水保护管理工作。(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政府,市财政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所指大武地下水范围为临淄大道以南、淄河以西、张边路以北、冯北路及南延至徐旺村以东的区域,补给区为张边路以南,淄河以西,太河水库大坝以北,淄河流域与孝妇河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修复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1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大武地下水富集区建设项目准入实施细则的通知》(淄政办字〔2018〕4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大武地下水富集区保护修复区划分范围的批复》(淄政字〔2019〕2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大武地下水富集区控制区、缓冲区内企业新建项目和技术改造事项的批复》(淄政字〔2019〕36号)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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