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印发《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裁发〔2023〕1号
索引号
12370300493228176R /2023-5359632
成文日期
2023-04-20
发文日期
2023-04-20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裁发〔2023〕1号
关于印发《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确认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派出机构:
《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案件暂行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仲裁委员会
2023年4月20日
淄博仲裁委员会
仲裁确认案件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淄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仲裁确认,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经依法成立的民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申请本会以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形式对调解内容予以确认。
二、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本会申请仲裁确认,也可以委托调解组织向本会提交仲裁确认申请。调解组织需经本会审核后批准授权方可代理当事人提交申请。
三、申请仲裁确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调解协议中确定的内容属于仲裁受理范围;
2.当事人均书面同意由本会依据调解协议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3.该纠纷未经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解决。
四、申请仲裁确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协议;
2.调解协议;
3.纠纷涉及的证据;
4.当事人身份证明文件、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5.当事人同意适用本办法的书面声明;
6.仲裁确认申请书。
五、经立案前审查,仲裁确认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本会应当通知申请人预交仲裁费,并自收到仲裁费之日起3日内予以受理。
仲裁确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本会应当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在案件受理后发现仲裁确认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
六、仲裁确认案件仲裁费收取标准,按照本会《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要求仲裁立案确认的,按争议标的额计算仲裁费后减半收取”执行。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仲裁费的,视为未提出仲裁确认申请。
七、批量案件的认定:案件性质相同或相似、一方当事人相同、一次性立案数量接近或超过批量计数的确定为批量案件。
批量案件数量确认:批量计数案件按10件、50件、100件分为1、2、3档,案件数可上下浮动10%计入就近档。
收费标准确认:三档批量案件的仲裁费按仲裁确认案件仲裁费标准的90%、80%、70%收取。
八、案件受理后,本会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各方当事人。
九、仲裁确认案件原则适用本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重大复杂案件可适用普通程序。
十、当事人应当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当事人未选定或委托主任指定的,由主任指定。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按《仲裁规则》的规定组成仲裁庭。
十一、仲裁庭应当对调解协议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开庭审理。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提交证据。
当事人不配合仲裁庭调查的,仲裁庭有权终止仲裁确认程序,驳回申请。
十二、仲裁庭认为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十三、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作出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反悔的,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庭。
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庭重新调解的,仲裁庭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重新调解的,撤销案件。
十四、经仲裁庭审查,调解协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仲裁确认,驳回申请: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3.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5.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
6.其他不能进行仲裁确认的情形。
十五、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费的承担方或承担比例,由仲裁庭在仲裁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予以确认,未约定的由仲裁庭决定。
十六、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仲裁规则》相关规定。
十七、本办法由本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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