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标题: 《淄博市行政应诉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索引号: 12370300493228176R /2021-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06-30 发布机构: 淄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淄博市行政应诉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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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行政应诉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为规范行政应诉工作,根据《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省有关文件等,借鉴了外地经验做法,起草了《淄博市行政应诉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一、制定目的

制定《工作规范》出于以下三个目的:一是规范行政应诉的迫切需要。当前行政应诉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从去年以来,我省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很高的要求,我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对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加强了监督指导,力争行政应诉工作在全省走在前列。二是方便应诉人员掌握的需要。随着人们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行政机关当被告的概率越来越高,有的部门去年当被告多达20余次。行政机关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的人员流动性大,不熟悉应诉工作制度,行政应诉工作制度大多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省市文件中,不方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掌握。为此,规范工作流程,方便行政机关掌握,出台工作规范十分必要。

二、内容

《工作规范》共31条。一是概述部分。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制定的目的、适用、行政应诉工作的管理机制作了概括表述。二是提交法院的材料作了规范。第五条对行政应诉的承办主体作了规范,工作中也是这么做的。第六条、第七条对行政机关行政应诉所准备的材料,以及一个重要文件--答辩状提出了要求。第八条对行政机关提交的证据及清单作了规定。第九条对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交的材料作了说明。三是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十条、第十一条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庭作了规范。第十二条对正职负责人出庭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十三条规定了我市实行负责人出庭应诉备案机制。第十四条至十九条,对出庭应诉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权限、审前审中和解、发表意见等作了规范。四是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等事项。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对认为一审、二审裁判错误如何处理作了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履行、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反馈、常态化旁听庭审、统计分析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评价等工作作了规范。

三、征求意见情况及建议

610日向各区县和市政府各部门分别征求了意见。对12条合理化修改建议进行了充分吸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