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工程结算难题,确保发承包双方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请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于8月3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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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533-2303079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审计局
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
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淄建发〔2024〕 号
各区县(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审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工程结算难题,确保发承包双方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决定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中全面推行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含义
预算定案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有详细的预算编制和建筑做法说明,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定案的预算),工程结算时调整变更、签证、材料差价的计价办法。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但是,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二、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全面推行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并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相关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已开工且合同工期一年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落实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的具体要求。
三、合同约定与价款支付
(一)采用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周期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相关内容。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应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45号)。
(二)实行施工过程结算,一般按照施工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或施工时间周期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划分时,房屋建筑工程可按照基坑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含基坑维护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高层建筑主体结构按层数细化节点)、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划分节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取分段、分单项、分部位、分专业的形式划分节点。
按照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时,可结合工期以月、季、半年、年来划分。
(三)采用预算定案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编制和确认预算定案文件。预算定案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或发承包双方及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三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四)采用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周期的工程内容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递交的结算资料应真实、完整。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并予以答复。对施工过程结算报告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时限按60日确定。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作为理由,拖延办理施工过程结算和支付工程款。
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发现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成果文件有错漏,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可在下个节点的施工过程结算或竣工结算中支付或扣除。
(五)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及时支付预算定案的阶段价款或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其中人工费应单独列支。发包人未按照规定支付阶段价款或施工过程结算价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发承包双方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调整合同价款。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当各节点施工过程结算价款之和(扣除合同价款调整部分)超出签约合同价时,暂停剩余节点施工过程结算。
四、计量计价原则
(一)采用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编制计价文件,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价规则(计量规范)及相关资料等进行编制。
预算定案相关资料包括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图纸会审纪要、建筑做法说明、预算编制说明(含发包方供材计划表、工程分段拨款控制表的编制要求)、发包方提供的材料预算价格等。
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资料包括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
(二)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工程合同类型按以下方法进行: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结算节点范围内的工程价款进行结算,并对该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结算。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当对节点工程的清单工程量进行计量,并对该节点的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价差等可调整内容进行计量计价。
(三)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计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不予计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超出合同范围施工或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发包人在办理工程变更签证时,应在签证中明确量、价、费。
(四)计价中遇到政策性调整,或由于大气污染而发布的“停工令”等第三方客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件,使得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变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范围以及项目特征描述与实际施工图纸不符等,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调整,合同中未约定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参照计价规定进行调整。
(五)施工过程结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并导致措施方案发生变化的,应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六)优质优价、压缩工期、总承包服务费等暂时无法在过程中确定的费用可以不纳入施工过程结算,归入竣工结算。
(七)在本周期内约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前7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部分顺延到下一个结算周期,无争议部分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争议处理完毕后,争议涉及价款在下一个结算周期中解决。
五、争议处理
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的争议应当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计量和计价规范、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有关政策文件;
(四)其他相关规定。
发承包双方对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产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共同提请工程造价机构进行政策解释或行政调解,或提请行业协会组织专家进行争议评审;无争议部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
发承包双方对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价款和支付有争议且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六、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级建设工程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指导区县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围绕立项审批、投资评审等工作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合规使用和投资效益,推动施工过程结算工作顺利开展。审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二)建立工程结算与预售资金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在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控制节点时,应核验发包人办结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情况,确保剩余预售监管资金与剩余工程量相匹配。发包人未及时办结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终止监管申请,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三)发包人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工程投资批复概算加强投资控制管理。对承包人报送的计价文件,发包人要及时审核,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阶段价款或施工过程结算价款,其中,农民工工资应优先发放。存在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四)承包人要积极配合发包人实施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按合同约定及时提报计价文件,阶段价款或施工过程结算价款拨付到位后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对于不及时提供计价文件、不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不配合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的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五)各造价咨询企业对采用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工程应本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签证等方面的造价控制,准确把握不同阶段政策、市场变化,合理化解计价风险,按照约定的节点及时开展施工过程结算审核,出具造价咨询报告。对于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出具虚假成果文件、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印章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及相关造价工程师进行严肃处理并实施信用管理。
本通知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原《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过程结算的通知》(淄建发〔2019〕99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淄博市审计局
2024年 月 日
一、《通知》起草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等文件精神,解决工程结算难题,确保发承包双方权益,建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形成《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二、《通知》起草依据
(一)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国务院令第728号)
4.《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8.《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9.《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11.《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
12.《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
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14.《关于贯彻国办发〔2017〕19号文件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7号)
15.《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号)
16.《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施工过程结算合同示范条款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45号)
17.《山东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建标字〔2021〕43号)
18.《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支持建筑业做优做强的若干意见》(鲁建发〔2024〕7号)
19.《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20.《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二)先进省市经验
1.《北京市关于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相关要求的通知》(京建法〔2019〕1号)
2.《上海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 工程款结算和支付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联〔2022〕616号)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
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办法(试行)》(闽建〔2020〕5 号)
5.《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暂行办法》(鄂建文〔2022〕27号)
6.《浙江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浙建〔2020〕5号)
7.《贵州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黔建建通〔2018〕353号)
8.《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实施技术指南(试行)》
9.《济南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济建发〔2023〕35号)
10.《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东建价〔2021〕1号)
11.《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佛建〔2020〕22号)
三、《通知》主要内容说明
《通知》包括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含义、实施范围、合同约定与价款支付、计量计价原则、争议处理、监督管理六个部分,明确了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适用范围、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的具体内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计量计价办法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的定义。
预算定案是指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有详细的预算编制和建筑做法说明,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合同约定确定工程造价(定案的预算),工程结算时调整变更、签证、材料差价的计价办法。
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的活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不再重复审核。但是,有证据表明结算文件确有错误的除外。
(二)明确了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的适用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合同工期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全面推行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
(三)明确了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过程结算应约定的内容。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约定结算周期节点、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相关内容。
(四)明确了过程结算的节点划分。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划分时,房屋建筑工程可按照基坑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含基坑维护工程)、±0.00以下结构工程、主体结构工程(高层建筑主体结构按层数细化节点)、装饰及安装工程等划分节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采取分段、分单项、分部位、分专业的形式划分节点。按照施工时间周期划分时,可结合工期以月、季、半年、年来划分。
(五)明确了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程序、计量计价原则、争议处理等事项。《通知》明确发承包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预算定案或按施工过程结算节点进行结算。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承包人应当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相应的施工过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报告及相应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审核。在约定的审核确认时限前7天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争议部分顺延到下一个结算周期,无争议部分应在约定时限内办理施工过程结算。争议处理完毕后,争议涉及价款在下一个结算周期中解决。
(六)明确了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的监督管理。
建立工程结算与预售资金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在建成层数达到规划总层数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控制节点时,应核验发包人办结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情况,确保剩余预售监管资金与剩余工程量相匹配。发包人未及时办结竣工结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受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终止监管申请,暂不办理产权登记。
存在恶意拖延结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行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对于承包人不及时提供计价文件、不优先发放农民工工资、不配合预算定案或施工过程结算的将记入不良信用信息。
各造价咨询企业存在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出具虚假成果文件、使用非承担本项目人员印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企业及相关造价工程师进行严肃处理并实施信用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要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同时,全面推行过程结算情况,也是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内容之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中明确要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并且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也是省、市工程造价改革的重要任务。《山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建标字〔2020〕19 号)明确要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推进工作,有效解决工程结算难题,在《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过程结算的通知》(淄建发〔2020〕19 号)基础上,借鉴先进省市经验做法,组织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预算定案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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