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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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政策举措,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意见请32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

邮箱地址:sck2288542@163.com

联系电话:0533-2306128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8日      

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政策举措,合理引导住房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落实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双公示”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环节房屋面积明示和房产测绘成果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3号)要求,在销售现场和企业网上销售平台公示房产测绘成果,其中包含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整幢建筑公摊部位及面积、每户分摊计算依据,提高面积公示的精细度和透明度,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充分保障购房人知情权。

二、严格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当在开盘销售前将每套房屋“明码标价”的信息载入楼盘表,并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对外销售。

房地产开发项目调整销售价格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人均收入水平、项目成本情况、项目销售情况等因素,合理进行调整。实行商品房预售的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

三、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

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和备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房源核验。通过网签系统查验房源是否存在查封等限制转让情形。

(二)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买卖双方达成意向后,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录入合同信息、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三)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等),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 PDF 格式的扫描件,进行网签合同备案。

(四)备案状态查询。买受人可登录微信公众号根据合同编号查询合同网签备案状态。

四、加强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变更管理

(一)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变更的情形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备案合同变更手续: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输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2)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或者调解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的(变更买受人姓名的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未备案的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需要变更的,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共同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自行办理网签合同信息变更。

(二)应当提供的材料

1.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确认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买受人(包括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手续:

1.司法或者行政限制的;

2.已办理抵押、查封登记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加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管理

(一)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的情形

买卖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后,不得随意撤销。经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解除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企业端口上传相关材料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撤销手续。

(二)应当提供的材料

1.淄博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确认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买受人(包括共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或其他证明材料;

5.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材料。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1.司法或者行政限制的;

2.已办理抵押、查封登记手续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六、其他要求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撤销网签合同备案,或者通过撤销网签合同备案变相捂盘、套取贷款等。市、区县主管部门工作中发现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 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2〕56号)同时废止。

 

一、制定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政策举措,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支持和引导合理住房需求,根据住建部、省委省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2022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2〕56号)进行了修订。该文件主要目的是规范商品房面积公示、明码标价、合同网签备案等行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目前,文件已临近有效期,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连续性、稳定性,我们在全面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并对原文件进行了重新修改完善。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三)《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

(五)《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房字〔2020〕7号);

(六)《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网签备案错误信息更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4号)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包含六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商品住房销售面积“双公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和企业网上销售平台公示房产测绘成果,将有关内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确,充分保障购房人知情权。

(二)严格落实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销售时,应当严格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对外销售。

(三)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说明了新建商品房合同网签和备案的程序。

(四)加强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变更管理说明了可以办理备案合同变更手续的情形、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手续的情形。

(五)加强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撤销管理说明了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的情形、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的情形。

(六)其他要求。

 

2018年,原淄博市房局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的通知(试行)》(淄房发20187号,ZBCR-2018-0600004),分别于2020年、2022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近年来,通过贯彻落实该文件,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销售行为逐步规范,一房多卖、期房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对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2024年以来,尤其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提出“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等明确要求,国家及省市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为进一步落实上级房地产市场政策举措,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更好的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在全面评估我市当前政策实施效果的基础上,对《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22〕56号)进行了修并征求了各区县主管部门和部分企业的意见,形成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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