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公安局关于《启用“淄博市公安局证明专用章”和应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淄公通〔2020〕2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036C/2020-1917815
成文日期
2020-04-14
发文日期
2020-04-1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安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公安局印发
关于启用“淄博市公安局证明专用章”和应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通知
淄公通〔2020〕22号
各公安分县局,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一次办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群众水平,市局对淄博市“互联网+公安服务”综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了升级改造。在保证业务流程和办理环节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平台开通了电子证明开具、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功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章条例》等有关规定,群众通过平台在线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明文件,附带“淄博市公安局”水印,加盖“淄博市公安局证明专用章”(电子章),电子章与淄博市公安局各单位线下开具的书面证明文件具有同等效力,自即日起启用。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等同于实体身份证效力,群众可用于办理各类行政审批业务及其他亮证功能。
特此通知。
附件:1“淄博市公安局证明专用章”印模
2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样图
淄博市公安局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淄博市公安局证明专用章”印模
印 模
附件2
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样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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