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服务指南(更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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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36C/2017-197479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17-10-23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公安局 |
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编码:3703000101102-001、002、003、004、005、006、007
(二)实施机构: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
(三)申请主体:须持用往来港澳通行证出入港澳地区的中国公民
(四)办理地点: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大厅
(五)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通过)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当依法申请通行证件。”
2.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
(六)申请条件
一、我市居民可单独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换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者短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的;
2、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3、补充申请免登记使用港澳自助通关服务的;
4、持本式往来港澳通行证需换发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
5、其他确需换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三、往来港澳通行证补发
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
1、往来港澳通行证损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
2、其他确需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情形。
四、我市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或者单独申请签注的,须具备下列事由之一并符合相应条件:
1.探亲。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外交部驻香港或者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或者澳门联络办公室工作人员、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或者澳门部队干部的内地亲属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亲,另行规定。
2.商务。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或者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企业机构须事先向所在地有审批权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并登记本企业机构需申办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名单,各企业机构备案登记的人数须根据企业机构的规模和纳税额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局(总队)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备案的具体办法,并对外公布。驾驶专用交通工具往返广东省与香港或者澳门人员申请赴香港澳门商务签注的具体办法,由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并对外公布。
3.团队旅游。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逗留。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5.其他。因治病、奔丧、探望危重病人、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前往澳门(香港)的。
(七)办理材料
1.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申请人照片;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上述身份证件须留存复印件或者电子扫描图片;
(3)按规定提交或者核验指纹信息;
(4)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6)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除外);
(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签注的,还须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
(4)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
(5)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地区的内地居民,还须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同时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须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3.申请往来港澳签注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
(1)探亲。(a).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b).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2)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企业机构在备案时已提交过上述有关证明材料的,企业机构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申请商务签注时无须重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
(4)逗留。(a).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b).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其他。(a).持逗留签注在香港(澳门)期间申请赴澳门(香港)的,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b).因其他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八)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1.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制作。
2.申请人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制作。
3.需要函查或调查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九)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 80元/证
一次签注 15元/件
二次签注 30元/件
多次签注 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以下(含)两年:120元/件;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三年):160元/件;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240元/件。
(十)咨询服务:
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大厅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大厅(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
网上咨询:www.zbga.gov.cn
(十一)联系电话:0533—2189278
(十一)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首次申请。需本人持相关材料至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联系电话:0533—2189278
2.再次签注。可委托他人至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受理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318号,联系电话:0533—2189278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2.获取回执单
经审查,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回执单》。回执单内容包括:申请证件名称、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是否加急、收费类别、收费金额、证件领取方式、受理日期、受理民警、受理部门、受理部门电话、备注、办证时限、进度查询方式等。申请人领取回执单方式为在窗口即时领取。
3.缴费
申请人凭《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回执单》到缴费窗口进行POS刷卡缴费,缴费后由工作人员出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三)办理进程查询
办证进度查询:0531-85123555,85123158
网上查询:www.zbga.gov.cn
快递查询:0531-86032516
快递查询网址:hz.sdems.com
办证进度查询网址:www.sdcrj.com
(四)获取证件
1.获取方式:
(1)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首次申请由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集中制作、签发,取证方式为前往申请地公安机关自取或由省公安厅邮寄送达。
(2)单独签注,由淄博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分局集中制作、签发,取证方式为前往市局领取或由市局邮寄送达。
(3)对于当场向申请人发放港澳通行证的,应当核对《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取证人非申请人本人的,还应当查验代取人及港澳通行证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并记录在案。
2.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受理:市公安局出入境分局负责人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市公安局纪委负责对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电话:0533—2189278
市公安局电话:0533—2139986
(二)行政复议
1.山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纬二路8号,联系电话:0531—85123156
2.淄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张店区人民西路53号,联系电话:0533-2306819
四、表单填写
(一)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受理回执单示范文本
见附件3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下载:
附件1 出入境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pdf
附件2 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pdf
附件3 受理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