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转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文字号
淄资交易发〔2022〕19号
索引号
123703003103997747/2022-5331011
成文日期
2022-07-14
发文日期
2022-07-14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转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淄资交易发〔2022〕19号
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竞争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现将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公管办〔2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公管办〔2022〕5号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2年6月29日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进入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区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施交易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矿业交易等项目中,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发布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发布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交易中心协助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具体做好竞争主体在交易场所内不良行为的记录、发布和共享工作。
对于市场竞争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交易中心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招标人、委托人或出让(转让)方(以下统称“招标人”)同级行政监督部门转送。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并按时限反馈处理、处罚结果。政府采购领域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发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七条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为本办法的附件,是开展不良行为记录、发布和管理的标准。
第八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采用记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即同一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次年度记分清零。被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其1年内所发生的不良行为记分采取累加方式进行计算。
竞争主体在发布期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以最后一次不良行为发生时间重新计算发布期。
第九条 交易中心记录的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反馈的处理、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发布。
第十条 竞争主体对交易中心记录和发布的不良行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交易中心提起申辩。交易中心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辩人。
竞争主体对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复议或诉讼。
第十一条 除国家、省、市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另有规定外,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限标准如下:
记分累计达到1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为3个月;
记分累计达到2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为6个月;
记分累计达到3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为1年;
记分累计达到4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期为2年。
竞争主体在发布期内不再发生不良行为的,发布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清零,相关记录转入后台保存备查。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最长期限为2年。
第十二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就竞争主体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按照本暂行办法进行处理。行政处罚期超过2年的,发布期按照行政处罚期执行。
法律法规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的职责、义务和处理处罚规定有明确界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会同交易中心实施信用共享、共用,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纳入行政监督部门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指导和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可以将行政监督部门信用评价情况列为评审指标。
第十五条 在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发布及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
不良行为情形标准 |
扣分标准 |
1 |
不遵守现场纪律,寻衅滋事,干扰开标、评标现场秩序,或者威胁恐吓其他市场竞争主体、评标专家、招标人、交易中心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 |
10分 |
2 |
竞争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干扰其他市场竞争主体的; |
10分 |
3 |
违反招标文件规定,隐瞒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或项目总监在监工程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10分 |
4 |
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或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
10分 |
5 |
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办理合同签订或者合同变更签订,无正当理由不网上签订的; |
10分 |
6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20分 |
7 |
不以中标为目的,单独或伙同其他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的; |
20分 |
8 |
以中标为目的,组织其他投标单位,利用参与投标家数优势故意抬高或拉低评标基准价的; |
20分 |
9 |
一年内三次以上(含)提出质疑(异议)或投诉、举报、信访、信箱、热线等均查无实据的; |
20分 |
10 |
弄虚作假允让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技标或存在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
20分 |
11 |
不同竞争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投标委托代理人以及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成员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保的; |
30分 |
12 |
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保证金来源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帐户;或交纳至同一个投标保证金账户的; |
30分 |
13 |
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预算造价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或制作投标文件使用同一预算编制软件的; |
30分 |
14 |
不同竞争主体的电子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相同的; |
30分 |
15 |
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
30分 |
16 |
不同竞争主体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机器码相同的; |
30分 |
17 |
不同竞争主体投标文件混装或签字签章混签的; |
30分 |
18 |
不同竞争主体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30分 |
19 |
不同竞争主体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
30分 |
20 |
不同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或实际联系人为同一人的; |
30分 |
21 |
使用伪造、变造的资格、资质证书或其他许可证件,或者提供虚假 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或业绩、奖项,或者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的; |
40分 |
22 |
在竞买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恶意抬高价格后放弃中标(成交)资格或拒不按规定缴纳出让金的; |
40分 |
23 |
竟买人与委托人、拍卖人串通、损害国家不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
40分 |
24 |
竟买主体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举报的; |
40分 |
25 |
竞争主体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
40分 |
26 |
被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实施联合惩戒的; |
40分 |
27 |
一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及以上未参加或未派指定人员参加行政监督部门或交易中心组织的会议或约谈的; |
40分 |
28 |
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省、市以及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
4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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