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文字号
淄资交易发〔2024〕10号
索引号
123703003103997747/2024-5469590
成文日期
2024-07-31
发文日期
2024-08-01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印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见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资交易发〔2024〕10号
各科室、机关党委,各分中心:
现将《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见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见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见证服务水平,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建设,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2〕41号)《关于加快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公资交字〔2021〕21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4〕2号)《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见证服务的意见》(淄资交易发〔2022〕1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见证应遵循依法依规、全面完整、客观真实、流程可溯、协同高效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交易见证依托数字见证系统,采用系统自动采集和人工实时记录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场内全过程行为进行实时见证。
第四条 交易见证适用于所有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具体包括公告信息发布见证、专家抽取见证、开标见证、评标(评审)见证、拍卖(挂牌)见证、中标(成交)结果见证,涉及招标计划发布、项目登记、场地预约、交易信息发布、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拍卖、挂牌、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竞得证明出具、交易保证金收退、合同网上签订等全部交易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发起方,包括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转让)人等;所称项目响应方,包括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受让人等;所称项目中标方,包括中标人、中标(成交)供应商、竞得人、买受人等;所称中介代理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代理机构等;所称专家,包括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磋商小组成员、谈判小组成员、询价小组成员、协商小组成员等。
第二章 公告信息发布见证
第六条 公告信息发布见证涉及招标计划发布、项目登记、场地预约、交易信息发布等环节。
数字见证系统自动采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分包(标段)名称、交易方式、项目发起方、中介代理机构、监督部门、项目所在地、登记地点、受理形式、区域类别、场地预约时间、开标评标(评审)时间及场地、更正场地、公告发布时间、展示时间、展示地点、文件获取时间、更正公告、澄清答疑、自动记录回退次数及时间等信息,并对公告信息发布不足法定时限等情形进行自动预警。
见证人员重点对公告信息发布规范性、交易文件合规性、交易保证金交纳比例、“暗链”、错敏词、个人隐私等情况进行见证。
数字见证系统归集有关见证情况,形成《招标计划发布见证记录表》《项目登记见证记录表》《场地预约见证记录表》《交易信息发布见证记录表》。
第三章 专家抽取见证
第七条 专家抽取见证涉及专家抽取、补抽环节。
数字见证系统自动采集抽取概况、抽取库别、评标(评审)方式、客场地域、拟抽取和实际抽取专业及人数、补抽专业及人数、补抽原因等信息,并对抽取时限、抽取人数、抽取地域等不满足规定情形进行自动预警。
见证人员重点对评标(评审)模式、主客场专家人数比例、专业匹配度、回避人员范围等情况进行见证。
数字见证系统归集有关见证情况,形成《专家抽取、补抽见证记录表》。
第四章 开标见证
第八条 开标见证仅涉及开标环节。
数字见证系统自动采集开标时间、开标场地、项目响应方数量及名称、解密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对项目响应方开标IP地址一致情形进行自动预警。
见证人员重点对参数录入、信用信息查询等情况进行见证。如遇网络或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系统回退等问题,见证人员应在电子见证室通过录音电话与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妥善处理问题。问题较为复杂的,经见证人员与中介代理机构共同确认后,由见证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对讲机等方式通知服务保障人员现场解决。
数字见证系统归集有关见证情况,形成《开标见证记录表》。
第五章 评标(评审)见证
第九条 评标(评审)见证仅涉及评标(评审)环节。
数字见证系统自动采集评标(评审)开始时间、专家名单、组长回退次数、评标(评审)结束时间等信息,并对投标交易保证金交纳异常、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投标文件的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投标文件文本异常一致、专家打分畸高畸低、项目响应方隐瞒业绩、项目负责人及专业监理工程师有在建项目、项目响应方不同项目特征码数据异常、项目响应方报价呈规律性及人员兼职等情形进行自动预警。
主场见证人员重点对专家回避、专家之间交流、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无效投标或废标、专家打分后未及时提交、汇总得分后发起系统回退、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对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进行见证。对同一时段见证多个评标(评审)项目的,见证人员应根据不同项目评标(评审)进展,对不同项目重点环节进行见证。
副场见证人员重点对专家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进入评标(评审)区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相关电子设备)以及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随意走动、聊天、大声喧哗等情况进行见证。
如遇网络或系统故障、操作失误造成的系统回退等问题,见证人员应结合实际,及时协调处理。其中,市中心见证人员应在电子见证室通过录音电话与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专家进行沟通,妥善处理问题;分中心见证人员应在电子见证室与中介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通过语音呼叫系统与专家进行沟通,妥善处理问题。问题较为复杂的,经见证人员与中介代理机构共同确认后,由见证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对讲机等方式通知服务保障人员现场解决。
数字见证系统归集有关见证情况,形成《评标(评审)见证记录表》。
第六章 拍卖(挂牌)见证
第十条 拍卖(挂牌)见证涉及拍卖、挂牌(电子竞价)环节。
数字见证系统自动采集起始价、加价幅度、交易保证金金额、竞价家数、拍卖师信息、拍卖情况等信息,并对交易保证金交纳不符合规定情形进行自动预警。
见证人员重点对竞价过程、拍卖师执业行为、流拍等情况进行见证。
数字见证系统归集有关见证情况,形成《拍卖(挂牌)见证记录表》。
第七章 中标(成交)结果见证
第十一条 中标(成交)结果见证涉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成交)公告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竞得证明出具、交易保证金退付、合同网上签订等环节。
数字见证系统自动采集中标(成交)结果发布时间、项目中标方、中小企业情况、中标(成交)金额、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通知书发布时间、交易保证金金额、交易保证金交纳家数、交易保证金退付时间以及项目复审(重新评审、配合协助答疑)的原因、时间、场地、专家名单、结果等信息,并对公告信息不足法定时限、合同签订拖延等情形进行自动预警。
见证人员重点对交易结果信息发布规范性、交易结果变更(更正)原因、复审(重新评审、配合协助答疑)等情况进行见证。
数字见证系统归集有关见证情况,形成《交易结果确认见证记录表》《交易保证金退付见证记录表》《复审(重新评审、配合协助答疑)见证记录表》。
第八章 交易见证报告
第十二条 在项目交易结束后,数字见证系统自动归集各交易环节见证记录表,汇总形成《交易见证报告》。
第十三条 《交易见证报告》应作为项目交易档案资料,按照《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档案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存储,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按要求调阅。
第九章 见证要求
第十四条 见证人员要严格履行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前15分钟进入电子见证室,做好准备工作。
(二)将通讯工具(相关电子设备)存入电子见证室外的储物柜。
(三)对应当保密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四)通过数字见证系统对交易全过程实施见证。
(五)对中介代理机构、专家的不规范行为及时提醒、劝阻,并认真记录。
(六)提醒专家和中介代理机构通过视频会商系统进行线上交流;确需与外界联络的,应引导使用录音电话。
第十五条 相关科室、分中心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见证异常情况进行记录、函告、跟踪反馈情况。
第十六条 紧跟交易见证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持续加大数智技术运用力度,不断优化提升数字见证系统功能,推动交易见证逐步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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