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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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的通知

 淄资交易发〔2025〕1 号

 

各科室、各分中心,各社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鲁财采〔2022〕15 号)、《淄博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淄建发〔2024〕54号)、《关于对淄博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规范性评价的通知》(淄财采〔2023〕18号)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巡察反馈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是指受招标(采购)人的委托,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在年度进场交易活动中相关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以及其他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活动开展的行为。

  不良行为的记录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及时高效、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见证服务,对社会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于1个工作日内向监督部门发出函告单(详见附件3),10个工作日后跟踪函告处理结果。项目交易结束后,通过档案归集、协助处理投诉等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及时记录并函告。

第六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详见附件1、2)实施,不良行为分为轻微、一般、严重3个等级。

第七条  对于社会中介机构出现的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将按照《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详见附件5)及时通报给社会中介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如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反映,交易中心在接到书面反映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经核实书面反映为事实的,及时更正记录结果,并同步告知监督部门。

第八条  交易中心每季度对见证记录的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信息进行汇总,通过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面向社会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社会中介机构的名称、项目名称及编号、不良行为的程度及内容等。通过不良行为的曝光警示,促使社会中介机构持续规范提升执业行为,强化执业能力和依法执业意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九条  交易中心每半年将执业行为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市招标采购单位,作为各级招标采购单位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法律法规对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2月5日起施行。原《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淄资交易发〔202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采购代理机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2.招标代理机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3.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不良行为函告单(模板)

                         4.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不良行为抄告单(模板)

                         5.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

                         6.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业务流转示意图

 

附件1

 

采购代理机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序号

环节

认定标准

等级

备注

 

1

项目进场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人员未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信息的;或者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登记、注册信息的;或者登记、注册信息弄虚作假的。

轻微

 

 

2

 

未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要求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明知委托事项违法仍然进场交易的。

一般

 

 

3

 

因采购代理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标包划分有误或录入标包信息错误,导致系统回退或项目终止影响项目进度的。

一般

 

 

4

场地预约环节


 


 

未使用随机抽取程序自主确定远程异地项目评标副场的。

一般

 

 

5

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预约远程异地场地的和填报抽取信息的。

一般

 

 

6

未按照《关于扩大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实施范围的通知》要求组织采购的

一般

 

 

7

信息发布环节


 


 


 


 


 

未按照《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编制公告信息的。

轻微

 

 

8

公告及文件中存在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或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的;出现错字、漏字、别字、重字等问题被相关部门检测通报的。

一般

 

 

9

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严重

 

 

10

未按法定时间发布的;无正当理由延迟发布、拒绝发布或在发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严重

 

 

11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公告信息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供应商)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严重

 

 

12

在采购文件中拒绝或限制投标人(供应商)自主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投标(磋商)保证金的。

严重

 

 

13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环节

未在开标前对评审专家请假情形及时发现并补抽的。

一般

 

 

14

 

因未及时对项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系统评价,导致无法正常抽取专家的。

一般

 

 

15

 

未合理确定评审所需的专家专业、人数、回避信息的。

一般

 

 

16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的。

严重

 

 

17

 

违规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

 

 

18

开评标环节


 


 


 


 


 


 


 


 


 


 


 


 


 


 


 


 


 


 


 


 


 

未在评审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的。

轻微

 

 

19

不同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相互借用人员或冒名顶替参与开评标的。

轻微

 

 

20

开评标过程中,存在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情形,影响开评标活动有序开展的。

轻微

 

 

21

不服从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见证人员)管理,扰乱现场秩序的;评审结束后无正当理由阻扰评审专家离开评标室的。

轻微

 

 

22

进入评标区未按要求存放手机、蓝牙耳机、电子手表等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的。

轻微

 

 

23

评标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但被阻扰的。

一般

 

 

24

未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的。

一般

 

 

25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应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情形而未告知的。

一般

 

 

26

未按规定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发现存在或应当发现符合规定应当修改评审结果的情形而未修改的。

一般

 

 

27

未通过“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对供应商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进行现场查询确认的。

一般

 

 

28

未按照《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去标识化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实施盲审的。

一般

 

 

29

向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的;未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应发现而未发现评审专家、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现后未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的。

一般

 

 

30

因采购代理机构对专家补抽流程不熟悉或操作失误,造成评标进程延误的。

一般

 

 

31

未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的。

严重

 

 

32

开评前或开评标过程中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或评分标准的。

严重

 

 

33

未按法律法规组织开评标或对交易系统不熟悉,导致无法组织开评标的。

严重

 

 

34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与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

严重

 

 

35

在场内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严重

 

 

36

向他人透露投标人(供应商)投标信息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等其他情况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严重

 

 

37

未监督并及时提醒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依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

严重

 

 

38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影响项目开评标的。

严重

 

 

39

不符合重新评审条件执意重新评审的;需要重新评审的项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

严重

 

 

40

标后环节

项目结束后未按规定上传相关资料,影响档案完整性的。

轻微

 

 

41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严重

 

 

42

 

不配合相关部门对交易活动开展调查核实的或者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严重

 

 

43

其他事项

对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等人身攻击行为的;故意毁坏现场设施设备的。

轻微

 

 

44

 

因采购代理机构原因,在项目注册、信息发布等环节系统回退2次及以上或开评标系统回退影响项目正常开评标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一般

 

 

45

 

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执行财政部门相关政策要求、交易中心管理规定其他情形的。

严重

 

 

 

附件2

 

招标代理机构场内交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序号

环节

认定标准

等级

备注

1

项目进场环节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未在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信息的;或者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变更登记、注册信息的;或者登记、注册信息弄虚作假的。

轻微

 

2

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未进入的

一般

 

3

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信息与信用系统中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中的人员不一致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与实际负责项目的从业人员不符的。

一般

 

4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故意规避有关部门监管,采用委托方式进场交易的。

一般

 

5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未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严重

 

6

场地预约环节


 

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预约远程异地场地的和填报抽取信息的。

一般

 

7

未使用随机抽取程序自主确定远程异地项目评标副场的。

一般

 

8

信息发布环节


 


 


 


 


 


 


 


 


 


 

未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指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满足项目需求的招标文件的。

轻微

 

9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的。

一般

 

10

简单套用类似招标项目模板,出现日期错误、名称错误、错敏词等常识性错误的;发布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瑕疵、自相矛盾、缺项漏项或严重错误,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的。

一般

 

11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资格审查阶段故意刁难、劝退潜在投标人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投标的。

严重

 

12

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或拒收的。

严重

 

13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关于时限的规定的;发布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严重

 

14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等发布后,中途以不合理理由修改相关内容的。

严重

 

15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或拒收的。

严重

 

16

中标候选人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或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发布,或拒绝发布的;故意拖延公示企业或项目班子业绩的。

严重

 

17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或在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严重

 

18

拟定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存在要求提供“八大员”证书、以“诚意金”“借款”等名义要求中标人支付超过10%的履约保证金等条款的;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的;不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规定的。

严重

 

19

抽取评标评审专家环节


 

未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填报抽取信息的;《专家抽取表》未经招标人、监督部门审核通过,提前抽取专家的。

一般

 

20

违规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

 

21

开评标环节


 


 


 


 


 


 


 


 


 


 


 


 

进入评标区的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超过2名,未报备见证人员的。

轻微

 

22

开评标过程中,存在迟到、早退、擅离职守情形。

轻微

 

23

进入评标区的项目组成员不配合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验,工作证登记领取、佩戴、归还及通讯工具存放的。

轻微

 

24

进入开、评标的招标代理人员,无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委托人必须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轻微

 

25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违规将通讯工具(含手机、PAD、笔记本电脑等无线上网设备)带入评标区的;在评标区使用通讯工具的;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出评标区的。招标人代表经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提示后拒不改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免除责任。

轻微

 

26

因招标代理原因,开标评标过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重要内容记录不清,或开标过程中相关资料未履行签字手续或签字手续不完备的。

一般

 

27

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

一般

 

28

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明知投标人或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的;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一般

 

29

因招标代理原因,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招标公正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一般

 

30

因故需要组织重新评审或复议,未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的。

严重

 

31

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的。

严重

 

32

发现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管理成员等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严重

 

33

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严重

 

34

标后环节


 


 


 


 


 


 

未按规定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未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造成档案资料不符合完整性、准确性、可用性、安全性、时效性要求的。

轻微

 

35

未按照《关于推进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及时组织督促招标人、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网上签订和变更合同的。

一般

 

36

招标代理机构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一般

 

37

因招标代理原因被处罚处理或引起信访、举报、投诉、12345热线反映被查实的。

一般

 

38

违反法律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严重

 

39

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

严重

 

40

在招标投标、行政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严重

 

41

其他事项


 


 


 


 

违反交易中心有关规定且拒不服从管理和劝阻的。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等人身攻击行为的;故意毁坏现场设施设备的。

轻微

 

42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在项目注册、信息发布等环节系统回退2次及以上或开评标系统回退影响项目正常开评标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未按要求正确上传相关资料的。

一般

 

43

不协助、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或拒绝报送有关资料的对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多次整改仍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严重

 

44

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擅自上传涉密信息、文件的。

严重

 

45

因招标代理机构原因,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行为。

严重

 

 

附件3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不良行为函告单

 

监督部门名称

我单位在项目见证过程中,发现不良行为,现将情况函告如下:

编号:自行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采购)人

 

社会中介机构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万元

不良行为等级

          

          

不良行为情况:

 

处理意见请反馈至相关邮箱(邮箱名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于10个工作日后跟踪函告处理情况。

注:如有其他材料可附件

                               单位落款                       

             年     月    日

 

附件4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见证不良行为抄告单

 

监督科

在项目见证过程中,发现不良行为,现将情况抄告如下:

编号:自行填写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采购)人

 

社会中介机构

 

开标时间

 

预算金额

 

不良行为等级

          

          

不良行为情况:

 

注:如有其他材料可附件                               

见证人签字:         科室负责人(分中心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中介机构不良行为记录通知单

 

No:

  (社会中介机构) :

在项目见证过程中,发现有以下行为: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招标(采购)人

 

社会中介机构

 

不良行为情况:

如对记录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反映。

社会中介机构签字: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6

 

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良行为记录业务流转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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