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33105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16-12-01
文号:淄建发〔2016〕132号 | 统一登记号:ZBCR-2016-0140009 |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桓台县建管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年11月14日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
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 专用账户设立
第一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到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附件1)。工程有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总包单位应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附件2),负责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第二条 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应在合同中对专户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并对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数额、开工后每月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等予以约定。
第三条 在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当出具该项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附件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等相关材料,并提交建设、总包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附件4)。
第二章 专户资金支付
第四条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作为工程款组成部分,占合同价的合理比重不低于20%。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须每月25日前足额向总包单位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数额为: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合同价×合理比重÷合同工期(月)
第三章 专户资金使用
第五条 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实行专款专用。专户资金须专项用于已实名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得用于农民工工资以外的价款支付,其使用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设立专户的银行共同监管。总包单位应将工资发放至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农民工工资卡(银行卡)中。没有工资卡(银行卡)的,总包单位委托专户开户银行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
第六条 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务工,必须进行实名制登记。总包单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每月15日前将劳务分包(专业分包)、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上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附件5)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每月月底前委托开户银行将工资直接划转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建设单位按月足额拨付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若低于总包单位上报审核的工资款数额的,差额部分由总包单位向专户进行补缴。
第七条 农民工进场前,总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按《关于改进和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意见》(鲁建发〔2014〕6号)的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可从淄博市建筑管理信息网清欠管理栏目下载),并核验、留存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计价方式、支付时间、结算方式及保证按期支付、争议处理等内容,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总包单位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负责考察所属项目部劳务分包信用,负责劳务合同的签订和每月对所属项目部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等工作,每月至少填写一次《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附件6)。项目部应设施工现场劳务管理员,具体负责项目部务工人员进退场登记、实名制花名册建立、日常考勤、务工人员工程量及工资核算等有关工作。
第四章 专户资金公示
第九条 每月15日前,总包单位应将经审核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在工程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次月4日至8日(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件7)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总包单位须在施工现场对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不少于5天的公示(附件8)。无异议后会同建设单位办理专户撤销手续(附件9),账户余额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应划拨至合同约定的总包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对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包单位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 。
第五章 专户监管
第十二条 工资专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应建立项目专户管理台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和汇总专户信息,监督检查在建项目专户设立、资金拨付、工资支付和公示、专户信息报送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每月10日前,总包单位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或进账凭证(复印件)、上月工资支付公示表(附件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附件10)和专户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凭证上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清欠机构。总包单位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清欠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未按月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予以限期整改;连续出现两次的,约谈法人代表、信用扣分,并限制其相关建设手续办理。总包单位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不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批评,后续建设项目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总包单位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予以限期整改、信用扣分;连续两次及以上未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谈法人代表、通报批评,列为年度重点监控对象,并限制其相关建设手续办理。凡不落实实名制管理各项制度的总包单位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
总包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信息的,每出现一次,责令限期整改、按程序进行信用扣分;连续出现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细则实施情况,会同人民银行、银监局定期对开户银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托管协议和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的银行,由人民银行、银监局按职责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按本细则规定执行,建设单位不再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4日。
附件:1.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2.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4.建设单位、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诺书
5.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6.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督检查表
7.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8.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9.撤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10.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
托管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总包单位):
丙方(银 行):
丁方(主管部门):
工程项目(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为 (市、区、县)清欠办,电话 )。根据《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为保证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资金专款专用及农民工工资按月支付,甲、乙双方委托丙方为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人,为项目专户资金提供管理,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甲、乙、丙、丁四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章 专户设立及管理
第一条 专户的设立
乙方须在丙方处设立专户,用于 项目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擅自动用专户资金。
第二条 专户的管理
项目建设期间,丙方负责对专户进行管理。丙方需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二章 托管职责、期限
第三条 丙方作为受托银行,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立专户,保管托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二)工程开工前,专户首笔由乙方划入的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丁方通知银行进行冻结(未通知不进行冻结),冻结资金在该工程主体结构封顶验收合格并结算后返还一半,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结算和竣工验收备案后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述节点进行返还时,乙方均应将相应资料报丁方审验,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后方可进行返还,未经丁方出具书面同意解控意见,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条 协议期限
丙方对专户内资金履行监督职责的期限自资金划入受托监管账户之日起至收到甲方、乙方、丁方开具的“关于撤销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函”为止。
第三章 资金托管应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 乙方须向丙方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定的每月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第四章 托管资金收付
第六条 受托资金存入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甲方每月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划入约定的托管账户,丙方确认资金到账后对账户资金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受托资金拨付
乙方委托丙方代发农民工工资,代发的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由乙方提供,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每月月底前,乙方负责将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清单报丙方,由丙方从专户(在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累计额度内)直接划拨至农民工个人银行卡上。工资清单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农民工工资监管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管辖该工程的丁方清欠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
第五章 协议生效与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
第十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四方特别约定外,未经四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十四条 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丁四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四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四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2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劳务分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
项目农民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和《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事宜协议如下:
一、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工程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或未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质量缺陷等理由拒付农民工工资。
二、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施工班组签字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甲方,由甲方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三、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分包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
四、农民工工资发放及考勤
1、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信息(包括分包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并留存备查,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
2、乙方要对进入项目施工现场的农民工进行登记造册,注明工种、所在班组、工资标准等,并及时报甲方审核,甲方应留存备查。
3、甲方委派劳务管理员 每天进行农民工出勤统计,并会同乙方劳务负责人签字认可,乙方授权 、 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出勤统计单未经甲、乙双方会签的,视为当日无农民工出勤。
五、违约责任
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甲方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伪造出勤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 倍
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分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3、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对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
附件3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兹有 单位于 年 月 日在 行设立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为 ,账号为 。
特此证明。
行
年 月 日
附件4
建设单位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诺书
市(县、区)清欠办: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将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及淄博市相关规定,督促总包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设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后及施工过程中每月按要求及合同约定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转入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保证与总包单位合同约定的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总额不低于合同价的20%,保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单位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建设单位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我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和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我单位自愿接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停止招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法人代表: 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建筑企业防范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
承诺书
市(县、区)清欠办:
我公司承建的 工程,将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及淄博市相关规定,设立该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施规范的劳务分包管理,并设立专职劳务管理员,对在该工程项目施工的劳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分包企业的工资核算与发放全面负责,保证按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将工资按月足额发放到农民工银行卡中。
如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和投诉上访事件,我公司保证积极配合、及时处置,承担总承包责任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消除社会不良影响。若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我公司自愿接受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入信用档案、缓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限制市场准入、停止投标资格等处理。
特此承诺!
公司法人代表: 电话:
公司劳务负责人: 电话:
项目经理: 电话:
项目劳务管理员: 电话: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5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项目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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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种 |
所在班组 |
当月支付金额 |
累计支付 金额 |
银行 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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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组工长: (签字) |
劳务(专业) 分包企业: (签章) |
总包单位: (签章) |
监理单位: (签章) |
建设单位: (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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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监督检查表
工程 年 月 日
检查对象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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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包 单 位 总包 单 位 总包 单 位 |
1 |
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情况 |
设 立 □ 未设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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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⑴所承建工程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证明》; ⑵与工程建设单位、“专户”设立银行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 ⑶实行工程分包的,与分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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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月15日前将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监理单位审核并经建设单位确认情况 |
上 报 □ 未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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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⑴经班组、分包企业、总包单位责任人签字并盖章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⑵《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上报时间应在每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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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每月月底前发放上月农民工工资情况 |
发 放 □ 未发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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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⑴《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⑵“专户”设立银行出具的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对账单(发放人数与金额应与当月《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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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情况 |
现有余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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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⑴《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 ⑵“专户”设立银行出具的专户对账单(账户余额应等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统计表》中专户累计到账金额减去专户累计拨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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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成立劳务管理机构情况 |
成 立 □ 未成立 □ 履 职 □ 未履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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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总包单位的劳务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并明确劳务负责人及职责;劳务管理机构所属成员应在岗并履职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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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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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⑴应签订 份 实签 份; ⑵合同是否按规定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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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民工实名登记管理情况 |
劳务管理员 设 置□ 未设置□ 花名册□ 考勤机考勤 是 □ 否 □ 未实名制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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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⑴该工程劳务管理员任命文件及证明其资格的材料(劳务管理员资格证书),核查实际到岗人员身份信息; ⑵由劳务管理员登记、审核的务工人员花名册。花名册中由“专户”发放工资的人员应登记“专户”设立银行的工资卡(银行卡)信息; ⑶由劳务管理员签名、审核的务工人员考勤表; ⑷检查登记的人员信息和考勤机记录与上述材料是否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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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农民工工资发放公示情况 |
公 示 □ 未公示 □ 设 置 □ 未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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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⑴现场设立固定的公示栏; ⑵在现场的公示地点检查《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公示表》 ⑶上述公示内容应与存档及上报材料内容一致; ⑷设置清欠责任信息牌、温馨提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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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向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报送信息情况 |
报 送 □ 未报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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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总包单位按月向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专户资金拨付、支付及余额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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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10 |
每月25日前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情况 |
拨 付 □ 未拨付 □ 符 合 □ 不符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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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⑴建设单位向“专户”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的付款凭证; ⑵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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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总包单位上报工资表审核情况 |
审 核 □ 未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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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的审核签字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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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12 |
审核每月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数额情况 |
审 核 □ 未审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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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每月是否将工资性工程进度款纳入监理日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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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每月审核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
审 核 □ 未审核 □ 记 录 □ 未记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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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⑴每月审核《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清单审核表》; ⑵监理日志中应有农民工工资发放人数、数额、发放时间等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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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及时上报未履行专户管理规定的信息情况 |
上 报 □ 未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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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查材料 |
是否将未履行工资专户管理规定行为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信息上报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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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及 处理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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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检查中涉及的备查材料应按责任主体分类收集整理,使用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各级清欠机构可作为清欠检查参考用表。
附件7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支付 公 示 表
(总包单位盖章):
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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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工种 |
所在班组 |
工资金额 |
本人签名 |
联系方式 |
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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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企业和班组长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收缴农民工个人的工资卡;
2、代为保管工资卡是不法行为,请立即向当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3、公示表需逐月用A4纸打印,张贴于项目经理室门外、工地食堂和生活区等至少三处显目位置;
4、各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清欠机构现场检查时,若发现未公示或有缺失,应按《淄博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罚。
附件8
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公示
由 公司承建的 工程项目于 年 月 日竣工验收,项目已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如有疑异,请在10日内,拨打监督电话:
1、企业劳务负责人电话:
2、清欠机构投诉电话: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9
关于撤销 工程农民工
工资专用账户的函
银行:
现同意 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号 )予以撤销,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划拨至 账户,账号为 ,请贵行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致函。
建设单位:(盖章)
总包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10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情况
统 计 表
(总包单位盖章):
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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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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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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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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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 |
平米 |
合同造价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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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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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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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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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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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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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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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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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监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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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专户资金到账情况(统计年份: 年,货币单位: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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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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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付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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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专户资金拨付情况(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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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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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施工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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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专户到账金额 |
(万元) |
专户累计到账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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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专户拨付金额 |
(万元) |
专户累计拨付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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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余额 |
(万元) |
当月工资发放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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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在每月10日前上报工程所在地清欠机构 |
信息公开属性:此件主动公开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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