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6-733103
成文日期
发文日期
2016-11-10
文号:淄价字〔2016〕82号 | 统一登记号:ZBCR-2016-0380010 |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高新区、文昌湖区审计物价局、地方事业局、财政局,有关幼儿园:
现将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5〕8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收费标准管理权限
(一)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属公办幼儿园。市属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制定;区县属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办园质量和教育部门批准的幼儿园等级等情况合理确定。其中享受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在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合同约定的最高标准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和国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以及村(社区)集体举办的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按市、区县实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实行财政拨款和财政补助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如下:
元/月.生
类别等级 |
实行财政拨款的 幼儿园保教费 |
实行财政补助的 幼儿园保教费 |
住宿费 |
省级实验示范类 幼儿园 |
360 |
390 |
60 |
市级实验示范类 幼儿园 |
300 |
330 |
50 |
一类幼儿园 |
240 |
260 |
|
二类幼儿园 |
200 |
220 |
40 |
三类幼儿园 |
160 |
180 |
实行经费自理的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实行财政拨款的同等级全日制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在不超过30%的幅度内上下浮动。住宿费统一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省、市级“十佳”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在同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省级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5%,市级不超过10%。既是省“十佳”又是市“十佳”的幼儿园,不得累计上浮。省、市级“十佳”幼儿园在复评中未通过验收的,从公布复评结果的次月起,保教费标准不再上浮。
半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按同等级全日制的60%收费。
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办幼儿园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填写《淄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附件1),报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三、收费减免政策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实行学前教育助学金制度。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和伙食费补助。具体政策按《淄博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教[2012]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退费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原则上按月收取,采取按季度或学期收费的,须征得幼儿家长同意,不得跨学期预收。
幼儿入园后退(转)园或不退园但因故未入园,在园时间累计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幼儿园退还半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超过一半的,当月的保教费和住宿费不再退还。
幼儿因幼儿园放假等原因不能入园的,幼儿园不得收取该时间段的保教费、住宿费。
伙食费按剩余天数计退;校车接送费收费办法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发〔2011〕66号)相关规定执行;床上用品费按实际进价一次性收取。
五、报销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园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幼儿家长可凭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月或按学期向所在单位报销保教费。企业和其他机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报销标准。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保教费报销标准:入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据实报销。入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低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据实报销;保教费高于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按同等级经费自理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报销。
(二)报销以父母双方是否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为依据,不受子女是否在本市入园影响。父母双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单位按规定标准各报销一半;父母一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单亲家庭(含丧偶、离婚)及领养的,由抚养一方所在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部报销。
六、收费公示规定
各级各类幼儿园制定或调整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时,应按规定填写《淄博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附件2),按隶属关系报同级物价部门审核后,于秋季开学3个月前在幼儿园醒目位置公示幼儿园性质、办园类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凡未进行收费公示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8月31日。淄博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淄价字〔2014〕6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淄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2. 淄博市幼儿园收费公示表
淄博市物价局 淄博市教育局 淄博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8日
淄博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印发
附件1:
淄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核表
幼儿园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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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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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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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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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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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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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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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园规模(幼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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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招生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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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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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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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收费申报标准 |
核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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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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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宿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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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十佳”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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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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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物价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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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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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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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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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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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 |
|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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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登记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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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办幼儿园填表一式4份,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和幼儿园各1份。
2、部门联合审核的,按教育、财政、物价部门顺序进行审核。
附件2
淄 博 市 幼 儿 园 收 费 公 示 表
单位名称(公章): 性 质: 类 别:
收 费 项 目 |
服 务 内 容 及 收 费 范 围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保教费 |
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向幼儿收取的费用。 |
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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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宿费 |
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全托(寄宿制)幼儿收取的住宿费用。 |
元/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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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 |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性收费或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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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伙食费 |
幼儿园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
元/生.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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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车接送费 |
幼儿园自设或租用校车接送在园幼儿收取的费用。 |
元/生.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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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意外伤害保险费 |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
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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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
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
元/生.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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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床上用品费 |
幼儿园为入园新生代购的被褥用品费用。向幼儿家长提供服务时,应公示被褥用品的采购合同与实际进价,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不得强制统一配备。 |
元/生.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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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减免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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