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机关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淄政办字〔2019〕52号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423Q/2019-1704531
统一编号
ZBCR-2019-0020004
成文日期
2019-07-16
发文日期
2019-07-1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有效性
失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淄博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9〕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卫生人才在引领和服务乡村振兴、推进健康淄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5个工作方案的通知》(淄发〔2018〕42号)、《齐鲁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133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淄博基层名医,是指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道德高尚、技术精湛、业绩突出、群众认可的优秀医师。
第三条 淄博基层名医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绩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淄博基层名医每2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20名,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淄博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淄博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淄博基层名医选拔范围: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在岗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医师。
第七条 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无违法违纪等行为;
(二)具备扎实的知识功底,业务技能在基层较为突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对带动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引导群众基层首诊、维护群众健康作出较大贡献,深受当地群众信任和好评;
(三)长期扎根基层,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长期在偏远贫困地区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获得中级以上职称后调入基层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可以适当放宽职称及基层连续工作年限要求,具体如下:
1.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骨干医师,连续工作20年以上(含20年),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2.在省定贫困村或山区村、库区村、移民村等村卫生室连续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可不受职称条件限制;
3.在二级以上医院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后调入基层的医师,或取得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的研究生,在基层连续工作年限可放宽至8年以上(含8年)。
(四)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师,或在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会等组织的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或在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方面,在全省具有示范作用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淄博基层名医选拔采取逐级推荐、专家评审、考察公示、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推荐本辖区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各区县组织乡镇一级人员进行申报,经初步评选确定县级推荐人选。县级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人选需报送以下材料:
1.淄博基层名医申报表和推荐材料;
2.学历证书、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3.从事基层工作年限证明;
4.获奖情况、主要创新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区县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
(四)评审遴选。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专家组成,在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淄博基层名医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各区县要建立健全基层名医选拔管理制度。淄博基层名医原则上从各区县评选的基层名医中择优推荐。
第四章 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十条 淄博基层名医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补助800元,每年集中发放一次,所需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列支。
对已享受省政府齐鲁基层名医政府津贴的基层名医,管理期内不再重复享受市级、区(县)级基层名医补助。
第十一条 建立淄博基层名医联系咨询制度,市卫生健康委每年组织部分淄博基层名医参加市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市卫生健康委在评选当年或下一年度对新评选产生的淄博基层名医实行轮训。
第十二条 积极推荐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淄博基层名医作为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为各级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等。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三条 淄博基层名医应当在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机构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参与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担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咨询、专业领域基层技术指南、规范制定和培训教材编写等工作;
(二)推动所在机构主动承办基层卫生专项培训基地工作;配合中高等院校、全科(助理)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层实践基地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人才培训教学、科研等工作;
(三)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区域性调研、评价、交流等活动;
(四)配合做好基层卫生人才政策宣传,引导医学毕业生主动到基层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淄博基层名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淄博基层名医档案,每年年底委托各区县对淄博基层名医工作履职尽责、医德医风、群众满意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管理期满后,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进行期满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考核评估具体方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淄博基层名医实行动态管理,在管理期内出现以下行为,经市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资格,同时停止相应待遇。
(一)管理期内调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出现严重医疗事故、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淄博基层名医的。
第十六条 各区县要加强对淄博基层名医的联系,深入了解基层卫生发展和人才队伍状况,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持续发挥好淄博基层名医及其所在机构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七条 积极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淄博基层名医先进事迹,为基层卫生人才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14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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