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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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淄政办发〔2019〕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结合我市建成区规划发展变化,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淄博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淄政办发〔2013〕70号)所确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界定

根据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能源消费结构,对全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选择按照原环境保护部2017年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II类(较严)进行管控,结合我市实际,具体要求如下: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为: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35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禁燃区”范围

全市“禁燃区”面积418.03平方公里,其中新增“禁燃区”面积225.33平方公里。

(一)中心城区

2020年用地规划建成区面积180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180平方公里,覆盖率100%。范围:原山大道—化北路—柳泉路—鲁山大道—联通路—东四路—东张铁路线—胶济线—宝沣路—淄河大道—张博线—华福大道—孝妇河—胶济线—原山大道所围成区域。

(二)淄川区

2020年用地规划建成区面积54.6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54.6平方公里,覆盖率100%,范围北至眉山路、东至聊斋路、南至文峰路、西至张博路、将军路—张博路附线—松龄西路—大钟街围成区域。

(三)博山区

2020年用地规划建成区面积55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55平方公里,覆盖率100%。范围:北至环北路、东至孝妇河东岸—陇山路一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石碳坞西路、南至南过境路(不含白杨河电厂)、西至西过境路围成区域。

(四)周村区

2020年用地规划建成区面积37.43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37.43平方公里,覆盖率100%。范围:北至石门路、东至东过境路、南至米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围成区域。

(五)临淄区

2020年用地规划建成区面积91平方公里,“禁燃区”面积91平方公里,覆盖率100%,范围:北至齐盛路(北外环)、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合安路、西至一诺路围成区域;齐鲁化学工业园;南至胶济线—东至西过境线—北至张辛路—西至东铁线围成区域。

三、管控要求

(一)根据《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要求,全市“禁燃区”内禁止使用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按规定保留的燃煤锅炉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等相关标准要求。

(二)在“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现有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除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三)逐步取缔热电联产范国内的供热锅炉、工业蒸汽锅炉及各种洗浴锅炉,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四)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

(五)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查处。

(六)各区要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明确阶段目标,实现“禁燃区”内无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目标。

(七)市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4日。

 

附件:淄博市中心城区及各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监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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